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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春秋决狱与哪一历史人物有关

“春秋决狱”与董仲舒有关春秋决狱是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汉代以董仲书为代表儒家学派为了改变法家思想主宰司法领域的现状,通过皇权的力量要求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
董仲舒

春秋决狱与哪一历史人物有关

2,太平御览 卷六百四十引 什么是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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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 卷六百四十引 什么是春秋决狱

3,什么是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

什么是春秋决狱

4,春秋诀狱和谁有关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断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的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的时候,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解释和适用法律。 其原则之一是原心定罪。孔子处死少正卯就是“原心定罪”的典范: 孔子任代理宰相之职,将学者少正卯处以死刑。罪状如下:   第一、“心逆而险”。只是主观的认定他居心阴险,并无不法的行为。   第二、“行僻而坚”。行为怪诞,不接受劝告。   第三、“言伪而辩”。说谎话而坚持是事实。   第四、“记丑而博”。记忆力强,学问也渊博,但所知皆丑陋。   第五、“顺非而泽”。自己的错误,却把它粉饰为好事。   孔子强加给少正卯的五大罪名贯彻了他推行的“原心定罪”原则。以“心”作为定罪的根据。汉朝统治者推行《春秋》决狱,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原心定罪”。

5,关于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给你介绍如下几篇文章,希望有所帮助。1 “春秋决狱”简析 作者:龙江http://www.tpsoc.org.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852 “春秋决狱”新探 作者:吕志兴 文章来源:《西南师范大学学报》http://www.xhfm.com/Article/minjian/200511/Article_522.asp3 “春秋决狱”的现代司法价值 作者:李拥军 来源:人民法院报http://www.jcrb.com/zyw/n7/ca130717.htm4 春秋决狱制度对封建司法的影响http://liutengxy.spaces.live.com/Blog/cns!D29CDA44A658ECEB!252.entry5 “春秋决狱”中的合理性与司法理念的本土化 作者:程计山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403/11/107250.shtml

6,名词解释春秋决事

在司法审判的实务中,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为指导,还组织编辑《春秋决事比》(又称《春秋决狱》),收录232个以《春秋》决案的典型案例,在整个汉朝的司法审判中,《春秋决事比》实际上成为当时的判例法。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介绍 在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一《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 【摘要】“春秋决狱”是始于汉代,终于隋唐的一种特殊的审判方式。它的基本原则是“原心定罪”。“春秋决狱“提倡以儒家经典著作作为断案的依据,标志着封建法律体系的儒家化。 【关键字】“春秋决狱”、原心定罪、亲亲得相首匿、“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统治思想的核心,对于中国整个的封建法律制度乃至中华法系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以儒家的经典著作《春秋》作为断案的依据的“春秋决狱”对于中国法制的影响最为深远,后世对“春秋决狱”的研究也最为深入。本文对“春秋决狱”的由来、影响两个方面发表一点浅见,以求教于方家。 以法家思想为统治思想的秦朝,实行了严格的酷刑制度。在秦二世时,严酷的刑罚变得尤其的残酷,以至于“戍卒叫,函谷举”。 汉初的统治者吸取了秦代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公元前206年,刘邦攻克咸阳以后,曾宣布废除秦朝繁苛的法律,以约法三章维持秩序。汉初七十年的“与民休息”、“宽省刑罚”,使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人民生活富足,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时,作为上层建筑的统治思想——黄老思想,越来越不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统治者急需一种与封建制度进步发展相适应,符合封建地主阶级长远利益的政治思想路线。 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刘彻即位以后,志在更化黄老思想,探索新的治国之道。在选拔治国人才的策问过程中,儒学大师董仲舒以“《春秋》之义大一统”1,应对策问,深得汉武帝赞赏。从此,儒家学说逐步成为官方的正统思想。随着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作为司法审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就以儒家经意作为审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意相违背的,则儒家经意具有高与现行法律的效力。“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2汉初时,法律大都继承了秦代的残酷法律,许多的规定与当时的社会状况不相符,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而以儒家的经典著作作为断案依据的“春秋决狱”无疑弥补了这一缺憾。 “春秋决狱”是汉朝中期以后,统治者寻求儒家经义与法律制度结合相结合,推行法律儒家化的一种手段。3 “原心定罪”、“亲亲得相首匿”是“春秋决狱”的两个重要的原则。 (一)“原心定罪” 董仲舒曾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青。” 4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所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构成社会危害,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在《太平预览》里有这样的两个判例,体现了“原心定罪”这一基本原则。判例一:子误伤父。“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仗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仗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判例二:夫死再嫁。“甲夫乙将船,会海盛风,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5 “原心定罪”更加看重主观的动机,这较之结果责任原则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儒家经典文意深奥,内容笼统,甚至前后矛盾”6,因此,以《春秋》断案,在实际上是以司法官吏的主观臆断为转移,这就加大了司法的腐败,司法官员甚至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统治需要而曲解儒家的经义,而不能真正的作到“原其心”,使冤假错案频频发生。国学大师刘师培曾说“名曰以经决狱,实则便于酷吏舞文”7。 (二)亲亲得相首匿 “汉宣帝地节四年,宣帝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尤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毋罪。其父母匿子,妻匿夫,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8这是将亲亲相匿观念正式确定为刑罚原则。亲亲相匿是指近亲属之间可以隐匿其犯罪行为,不受法律惩罚或减轻刑罚。但是触及到封建统治稳定的谋反,大匿罪及其他某些重罪直接侵犯皇权,或严重破坏封建统治秩序,亲属之间还是有揭发的义务。《论语?子路》中记载了孔子这样一句话:“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董仲舒就根据这一言论断了一个经典的案例:父为子隐。“甲无子,拾道旁儿乙,养为己子。及长大,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甲宜匿乙。不当坐。”9 相较于法家思想的严格的规则,不讲人情,结果责任原则,“亲亲相匿则体现了对人性的关爱”。在儒家看来,亲情是人性的首要之义,亲人之间的爱是人间最朴素的情感,基于这种爱的而为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宽容和鼓励。儒家的这种思想对于刚刚建立的汉代封建统治王朝的统治者来说 ,这无疑是一个安抚在秦代受尽酷刑的民众的强有力的工具。“只有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法律,才能获得本质上的合理,使公众起对法的信仰。”10 从以上的两个原则上看,“春秋决狱”有助于刑罚的减轻,利于缓和社会阶级矛盾。“根据史料的记载,汉代以“春秋决狱”者,都务从宽恕。”11从全部的“春秋决狱”来看,除了侵犯到皇权,其余的案件,都是从轻处罚的。这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的矛盾,正如何敝所说:“以宽和为政,举冤狱,以《春秋》义断之,是以郡中无怨声”。12 “春秋决狱”推动了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原心定罪”强调根据犯罪动机、目的、心态等主观方面的因素来定罪量刑。“原心定罪”虽然是以犯罪人的主观心理做为断案的客观依据,但却注意到了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比之单纯地甚至是盲目地依律定罪,要好得多,这对整个中国的封建法制的刑罚进步有着重要的影响和积极的推动作用。 “春秋决狱”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汉初时,因法律大多承袭了秦代的酷法致使汉律的许多规定不符合统治者和民众普遍要求轻刑的愿望。“春秋决狱”正是“利用了儒家的“仁爱”思想来消除汉律的残酷”。13 “原心定罪”和“亲亲得相首匿”作为“春秋决狱”的两个重要的原则对与整个封建法律制度的影响深远,甚至在现代的司法实践中还有所体现。对于“春秋决狱”的研究,有助于更加深刻的了解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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