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小规模纳税人的广告宣传费的限额是多少

广告和义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总比例,只要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15%就可以了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的广告宣传费的限额是多少

2,广告费税法扣除标准

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税法扣除标准

3,广告费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中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 ( 营业 ) 收入 15%( 含 ) 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4,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是将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是捆绑在一起的。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般情况下,只要总额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都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5,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一般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15%以内可以税前扣除。 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对部分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做出调整。文件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广告公司纳税税点5%。还有才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除了营业税还有城建税(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有的地方还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2%),综合税率大致5.7%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如果没有收入,则全额调整.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业有特殊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进行宣传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48号通知”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规定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三类企业的扣除标准仍延续由15%增至30%的规定  据相关统计,2011年,食品饮料行业销售费用排名前十位的上市公司的广告费用合计近百亿元,而据市场研究公司CTR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在医药行业中,某医药企业2011年第四季度就投入广告花费1.34亿元。可见广告费用是化妆品、医药、饮料三行业销售费用的主要支出。为扶植该三行业的发展,“财税48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仅此一项最高就可直接减轻3.75%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该条延续了“原72号通知”将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由15%增至30%的规定,同时将化妆品销售企业增补到其中。
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部分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调增发生额的40%;发生额的60%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确定:首先计算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数额和实际发生额的60%的数额,然后以这两个数作比较,依孰低数确定扣除限额。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数=实际发生数﹣孰低数。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低于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对以前年度结转到本年度的扣除额,做纳税调减处理。(本年度发生额加上调减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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