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日本公务员制度的公务员的涵义和分类

按照日本法律,凡在政府机关,公共团体中从事公务者均称为公务员。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为“特别职”与“一般职”。特别职国家公务员指经公众选举或议会任命的担负重要职务的官员。一般职国家公务员指为执行国会或政府通过的法案而从事业务或行政工作的职员。日本内阁各省厅事务次官以下的在职公务员,均属一般职,一般职公务员统称职员,即通常意义上的文官。《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一般职的公务员。

日本公务员制度的公务员的涵义和分类

2,请问目前日本公务员的行政级别体系是怎样的

根据 1948年 《国家公务员法》和《地方公务员法》规定:中央设“人事院”,地方设“人事委员会”或“公平委员会”,内阁各省厅设“内阁人事院”等专门管理机构。人事院是中央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务员系统中决策性的人事机关,是内阁的辅助机构之一,掌管国家公务员的考试、任免、级别、薪金、进修、惩戒等事务,并监督公务员的工作。它具有准立法权,还有审查或裁决各行政组织对公务员不正当处分的准司法权。人事院下设事务总局,总局下设 5个职能局。人事院还附属5个委员会和1个研修所,并在全国设有8个地方事务局和1个事务所,代表人事院指导地方政府的人事管理活动。(1)中央与地方公务员分别管理。国家公务员由中央人事院统一管理,人事院对内阁具有相对独立性,掌管和调整职员的级别、考试、任免、报酬、进修、惩戒等人事行政事务,并拥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它有权就人事问题直接向国会、内阁提出工作报告和建议。地方公务员则由各地方自治体的人事委员会或公平委员会管理,这些组织以《地方公务员法》为依据,管理地方公务员的有关事宜。中央与地方人事机构都有各自严密、合理的组织,各司其职,而非隶属关系,其权限范围十分明确。但地方人事机构可就技术问题,请求人事院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和指导;而人事院所实施的制度则给地方人事机构以影响。(2)实行以职阶制为基础的人事行政基本制度。职阶制是官职的等级制。1950年公布《国家公务员职阶制法》指出职阶制是根据职务的种类、复杂性和责任大小把官职加以分类整理的计划措施。职阶制吸收了美国的职位分类经验,经过长期筹划而成。但因日本仍存在着“终身雇用制”和“年功序列制”,加上日本公务员在知识技术上训练不足,尚不能像美国文官那样在不同职位间移动;同时职阶制过于简单,有违《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因而尚未全面实施。(3)各项公务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日本政府不断改革和完善各项具体公务员制度,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公务员制度体系,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先后制定关于公务员制度的法律、政令和规划有40多种,有效地保证了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和效率化。(4)各级公务员实现知识化和年轻化。一般职公务员通过考试择优录用,保证了公务员的文化专业水平,同时限制了年龄,使他们在年富力强时承担重任。

请问目前日本公务员的行政级别体系是怎样的


文章TAG:日本  公务  公务员  什么  日本公务员有些什么职位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