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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行为规范基本内容

公务员行为规范基本内容有:1、政治行为规范。公务员在政治思想和言行方面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于政府,执行政令,维护政府权威。2、廉政行为规范。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勤于政事,依法行政,做受人民爱戴的和具有高风亮节的人民公仆。3、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忠于职守,一心为公,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关心群众,平等待人。4、婚姻家庭行为规范。正确认识和处理家庭婚姻关系,做到平等互爱、尊老爱幼,妥善处理家务与政务的关系。5、公关行为规范。语言准确、文雅简明,讲究语言艺术。在公务活动中做到仪表端庄、举止稳重,可以正确处理上下左右、里里外外的关系。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它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公务员行为规范基本内容

2,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有哪些

一是公务员要政治坚定。努力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公务员要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三是公务员要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四是公务员要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五是公务员要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踏实肯干。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六是公务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七是公务员要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八是公务员要品行端正。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学习先进,助人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讲普通话。

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有哪些

3,政府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政治行为规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认真履行公务员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忠于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政府,维护政府尊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领导,执行政令。二、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敬业爱岗,保持高度的工作热情和科学求实的工作精神。工作中勇于创新,敢担风险、敢负责任。工作中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体谅、互相谦让、互相监督、团结共事、宽厚容人。三、语言、仪表举止行为规范:坚持文明办公、语言内容健康、诚实、可信,举止表情要端庄稳重。在公务交往中严格遵守道德文明要求,不讲粗话、不使用污秽语言;态度不卑不亢;仪容举止合乎公务性质、工作需要和个性特征。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纪律。四、业务行为规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严格守法,秉公执法。钻研业务,熟悉本职业务工作。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政府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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