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考公务员课程有哪些

考公务员科目主要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公务员考试科目主要有;  1.《行政能力测验》,该科目考试内容包括5个部分,分别为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推理判断、资料分析。  2.《申论》,该科目考试试题全部都是主观性试题,省级以及地方级考试试卷全部都是5道题,前面4道题都是问答式,最后一道题为大作文形式。公务员报考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要求在18周岁到35周岁之间,如果为应届硕士或者博士毕业生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2. 拥有良好的身体素质以及心理素质,没有出现过严重的违法行为,没有受到有关部门的刑事处罚;  3. 学历方面要求最低为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  4. 具有与报考岗位相符的工作能力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5. 国家教育部门明确要求的其他方面的报考资格条件。

考公务员课程有哪些

2,公务员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公务员培训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也称初任培训;二是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即任职培训;四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四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  初任培训的对象是机关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目的在于通过培训,使新录用人员对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机关工作特点、组织纪律和行为准则有所了解,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初步掌握即将从事的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识,了解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为正式上岗工作做好准备。初任培训在试用期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天。初任培训合格者才能正式任职,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任职。  任职培训是指机关对准备晋升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晋升职位的要求所实施的相应的培训。培训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公务员进行拟任职务所需的理论和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为公务员履行拟晋升职务的职责打好基础。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机关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应视专项工作需要确定。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是指析需要,从机关暂时抽调公务员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等。公务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就是指围绕从事上述专项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工和方法等开展的培训活动。培训对象是从事该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培训由负责该专项工作部门组织。培训目的是保证公务员能够胜任专项工作的需要。  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是指机关有计划地对在职的公务员所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常规性全员培训。培训的目的在于,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帮助全体在职公务员及时调整知识结构,补充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来说,由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已经开展多年,有较好的实践基础,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形成了较完备的制度,所以公务员法规定,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的在职培训,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后备领导人员培训,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后备干部培训,是培训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后备领导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的对象是列入后备队伍的人选,培训的目的是促进后备领导人员的成长,使其在需要时能担负起更高层次的领导职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求其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因此,后备领导人员培训的内容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为主,中心内容是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还要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基本知识、领导科学和管理科学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历史知识等等。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在培训方法上提倡采用自学、研讨、进修等符合领导人特点的方法。

公务员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3,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应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培训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主管部门。 政府各部门的人事培训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第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公务员培训法规、规章和政策并负责监督执行; (二)拟定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国家公务员培训并进行培训理论研究工作; (四)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指导和评估;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第六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对国家公务员所任职位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国家公务员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进行的培训。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方式和时间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培训内容和要求统一安排。第八条 凡组织部门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相同内容的培训,人事行政部门可在国家公务员培训中予以认可。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第十条 公共必修课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经济管理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内容。 专业必修课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根据相关业务工作的需要确定专业知识和技术科目。第十一条 公共必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和编写。 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大纲,由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制定,教材由省直相关部门编写。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要求,负责制定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开展培训。第十三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培训工作需要,统一规划,设置以行政学院(校)为主体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其他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和培训机构,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也可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逐步形成以行政学院(校)为主体,其他培训机构为补充的培训网络体系。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按照培训计划实施教学活动,其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制度。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考勤制度; (二)考试制度; (三)教师聘用制度; (四)教学研讨制度; (五)教学效果评估制度。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国家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培训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国家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所需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培训经费或必需的统一性培训经费,根据每年的培训任务和财力情况,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同类人员相同。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成绩,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应自觉服从培训安排,按时参加相应类别的培训,并服从施教机构的管理,遵守培训制度。对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虽参加培训但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第二十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参加初任培训,初任培训不合格的,不能任职定级。 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第二十一条 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调入行政机关任职的和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为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对任职培训的规定,进行任职培训。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连续记载国家公务员参加相应类别培训的基本情况。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省直各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证书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发放,各市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证书由各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发放。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文章TAG:公务员培训有什么课程公务  公务员  培训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