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解,按照我的理解,只要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或实质上均没变,就可以不视同销售,不用确认收入。分支机构是隶属于总机构的,其实应该是属于一个实体的,即所有权属实质没变。因此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2,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哪些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这和增值税营业税及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税法与原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于视同销售最大的不同,在于取消了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实物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原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一个纳税主体,而新税法则采用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也相应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哪些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这和增值税营业税及会计

3,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个人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A公司将自产的产品一批用于职工福利,该产品市场价格100000元,成本60000元。 A公司的账务可能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6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60000 贷:库存产品 60000 也就是说A公司肯定不会在此业务中体现收入。那么站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则A公司的该业务要视同销售,在年终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按该产品的市场价格来确认收入100000元。 本例起着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你举一反三!希望对你有用!

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4,什么是视同销售收入税收是怎么处理

答: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指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1)不具有商业性质的视同销售,也称为内部处置,因为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再确认相应的视同销售利润;(2)具有商业性质的视同销售,也称为外部处置,因为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需要确认视同销售利润。
视同销售收入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该项目主要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以及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指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计算会计利润(利润总额)时,视同销售收入不计入其中。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作为调整事项予以调增。视同销售收入不影响利润总额,却影响企业的净利润。

5,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需要怎样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相比,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范围要窄,一是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行为,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二是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三是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如将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无论货物的来源,企业所得税都做视同销售处理,但如果用作集体福利,如职工食堂,又不作视同销售。而增值税规定只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才视同销售;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只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
解,按照我的理解,只要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或实质上均没变,就可以不视同销售,不用确认收入。分支机构是隶属于总机构的,其实应该是属于一个实体的,即所有权属实质没变。因此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供参考!

6,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范围是一样的吗

视同销售问题“两税种”的纳税原理不同,政策也各有差异,企业应该对比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切勿混淆。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它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是在税收的角度认为它实现了在销售实现后的功能,如分配等。对于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明确的规定。  一、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对企业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但由于部分资产的处理在增值税上也有相关处理规定。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在上述情形下,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008年开始执行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为此,国税函[2008]828号文明确了六项不视同销售的情况,即: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理解上述规定主要把握一点,就是区分是否属于内部资产处置关键是要看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改变,没发生改变就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发生了改变就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且上述列举的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并非是内部处置资产的所有情形,在实务中有些情形还需纳税人自己按上述原则具体判断是否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另外就是确认收入问题,按照文件的规定,如果属于上述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且该资产在空间上并没有转移至境外,则该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就不用确认收入,也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资产尚未结转的成本或尚未计提的折旧可继续在后期结转或计提。如果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行为,或虽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但资产被转移至境外了,就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涉及增值税及消费税的也应按现行规定依法缴纳。  二、视同销售增值税处理的规定  增值税是最早对视同销售行为如何征税做出规定税种。按照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上视同销售,均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在财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作销售收入,实际工作中操作不统一,也不规范。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大致为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货币流量的,应作销售收入处理,即视同销售规定(一)、(二)、(三)、(六)项;另一类是不涉及货币流量的,可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只要按售价体现销项税金,视同销售规定(四)、(五)、(七)、(八)项。  三、视同销售“两税”差异及注意事项  同样是视同销售,但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的处理却各有差异,我们对此可归纳出以下几个要点,供企业在工作中参考:  1、视同销售的情形不同。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些差别,其主要差别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货物有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购买的;而企业所得税则主要对自产的产品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此外,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外延也比企业所得税的要宽泛一些,企业应该区分同一种行为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上的不同处理。  2、注意所得税处理时间。根据上述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资产处置视同销售的所得税处理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职工福利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上问题。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福利会计处理有区别。个人福利理解为用于个人消费,将货物发给职工个人,会计上需要作收入处理。如果是用于集体福利,如职工食堂或浴室领用了,会计上则不作收入处理。

文章TAG:企业  所得税  视同  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