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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权物权的变动模式是什么

中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以登记为准的产权确认制度。
房产和汽车能登记啊

不动产权物权的变动模式是什么

2,什么是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采纳物权行为理论,通过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分离,区分物权和债权。也就是说,物权变动除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外,还需要物权的公示。

什么是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3,什么是物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注意是物权意思主义不是

哦,这个是一个错误的概念,你确定要深究吗?大体意思就是承认物权意思的独立存在,但是认为形式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这个是一个对债权意思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都一知半解的人提出来的变异的概念,就跟所谓“债权形式主义”一样...不过债权形式主义还算有个学术争议,但您说的物权意思主义,只是个错误...
我认为问题的设定存在瑕疵——如果所涉标的物为动产(根据设定的问题,判断该物应是不动产,因为不动产不存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那么,根据法律适用的原则,虽然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例外条款阻断了乙对丙主张物权的权利,但其对甲则可以主张债权。物权的保护是动态的保护,以债权方法保护物权也并非是对物权的否定,更不意味着“甲的行为不受物权法的约束”,否则甲就不应承担债权。另外,关于“追认”之说,原判断也存在逻辑上的推理前提缺失,“追认”作为一项基本的民法制度,其核心价值就在于兼顾当事人特别是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维护交易安全、衡平秩序稳定的多元化社会需求,它反映的“随意”只是权利人的随意(即乙追不追认的随意),绝不是义务人的随意,因此推导出“意味着随意处分别人的财产不构成违法”的结论是违背法律适用逻辑和形式逻辑基本原理的。

什么是物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注意是物权意思主义不是

4,什么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同点:两者都是财产权。不同点主要从以下方面分析:概念: 物 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 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性质、特征: 物权--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 债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客体: 物权--物 债权--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 物权--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权能 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债权--请求权和受领权 产生方式 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 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实现方式 物权--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 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 效力 物权--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债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一,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都要求有债权合意和登记,登记都是成立要件。二,它们的不同是:债权形式主义所谓的登记是债的合意的外部表现,是债权合意成立的要件,如果债权合意不经登记,那合同就不成立,也就是说不经过登记的债权合意不但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且债权行为也无效。而物权形式主义中的登记是物权合意的外部表现,是物权合意的成立要件,不经过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而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债权合意,也就是把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严格地区分开来。物权合意要求有外部表现形式,这个表现形式就是登记与交付,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登记和交付就是物权合意,而不需要另行在签订一个物权合同。在例外的场所,物权合同与登记是并存的,如在不动产抵押是就是这样。

5,物权的变动

首先要明确的是,我国物权变动立法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例外采意思主义模式。  1、意思主义就叫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日本民法典为代表。  即物权的设定与转移仅仅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这表示,只要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标的物没有交付或变更登记,价金也未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已于此时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或者说,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仅以买卖合同为依据,既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也不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故称意思主义。  如:甲2月1日与乙签订了一份电视买卖合同。乙2月2日给甲价金,2月3日甲将电视交付给乙。那么其实,电视所有权的转移发生在2月1日。  非经登记或者交付的物权不动,不得对抗第三人。换言之,登记和交付是对抗要件。  设上例,2月2日,甲背着乙将电视对丙设立了质押权,那么该质押有效,丙可以对抗所有权人乙。  我国意思主义立法体现在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在合同生效时设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只是对该权利的确认而已。  2、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又分两种,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  (1)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除了买卖合同外,还需要当事人就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达成的物权合同再加上登记或者交付,始能转移所有权。  (2)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以奥地利,瑞士,韩国为代表。  物权变动,只需要在债权的意思之外再加上登记或者交付即可,不需要另有物权的合意,故无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的变动效力受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如买卖合同的影响,故也不存在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体现在:  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债权行为+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打字真辛苦~这些问题以后可以看一下物权变动的理论书籍

6,物权设立和转让具体有什么区别

一、物权变动模式简介物权的变动有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与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一)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以买卖合同为例,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根据,纯粹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既不需要交付或登记行为,也不需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物权行为。(二)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1. 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契约只能发生债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欲发生物权变动,还必须借助于独立于债权契约而存在的物权契约。这即是所谓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仅有独立于债权意思的物权合意尚不足以引起物权变动,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方可最终引起物权变动。其中,不动产须有登记,动产须有交付。如果没有登记或交付行为,即使有债权契约与物权合意,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2.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并非法律行为这一单一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而是以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与交付或登记这一事实行为的相互结合为根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二、我国的物权变动(一)不动产物权登记1. 债权形式主义与区分原则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包括,“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同时《物权法》第15条规定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即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3.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就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与异议登记不同的是,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4.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5.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6. 登记收费《物权法》第2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二)动产交付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法律对船舶、航空器和汽车等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的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产生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交付除了现实交付外还有观念交付:1. 简易交付。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 指示交付。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3. 占有改定。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在:(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财产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协助,便可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而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即该关系中的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这些义务人均负有不作为的义务,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得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否则便构成侵权。由于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财产所有权又被称作“对世权”。(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而他物权则在实行一物一权方面并不十分严格,同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物权(如一个所有权与一个他物权或者数个他物权)。当财产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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