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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目的包括

法律分析: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目的: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目的包括

2,我国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立法目的也称为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的基点,它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和提供依据。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高工作效能五个方面。概括起来,制定公务员法的目的有两个: 首先是要建设高效、勤政、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制定公务员法,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对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对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高效、勤政、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次是实现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和保障公务员依法行政。制定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党政机关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又能保证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和依法办事,对于保障和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和依法监督,促使公务员正确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义务,密切联系群众,更好地为人民服务,都有很强的促进作用。

我国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3,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

务员,与前一层次立法目的“规范公务员的管理”所针对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一立法目的所针对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管理者:使管理者科学管理,如要求对公务员分类管理等。“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与后一层次立法目的“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所针对的法律关系主体也不同,后一立法目的所针对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社会公众,是公务员服务的对象。“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是为了使公务员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和高效的服务。 《公务员法》(草案) 为了实现“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设计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规范,如职位保障制度、培训制度、辞职制度、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申诉、控告制度以及其他权利规范。但是,这些制度和规范对于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仍是不够的。要实现“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还必须增加另外一些保障制度或保障措施。 首先,就公务员职位保障而言,仅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处分”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在于程序保障。现在的法律草案对于免职、辞退,乃至开除这些涉及公务员“饭碗”的重要权益的行政行为,设定了哪些救济程序呢?除了对于处分 (开除是最严重的处分) 设定的告知、陈述、申辩程序和对于免职、辞退、处分设定的申诉、控告程序外,几乎再没有提供其他程序保障,既没有为当事人提供事前听证程序,也没有为其提供事后复议、诉讼程序。对于被免职、辞退的公务员,甚至没有提供陈述、申辩这种起码的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为公务员提供陈述、申辩、听证程序本不应该存在任何理论或实践的障碍,就是复议、诉讼程序,其理论上的障碍——所谓“特别权利关系”理论 (行政机关对内部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 —— 实际上也早已过时,连最先创立这一理论的德国人都已在上世纪放弃了这一理论,我们为什么还要坚持呢?从实践上讲,免职、辞退、开除的案件并不会太多,从而也不会存在复议机关和法院承受不了的问题。因此,不为受到免职、辞退、开除处分的公务员提供复议、诉讼权利是很不合理的:一个公民罚款几元钱都可以复议、诉讼,一个公务员被砸掉“饭碗”却不能复议、诉讼,这很不公平。 其次,就公务员与上司的关系而言,下级服从上级,公务员必须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这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没有这一条,政令就不可能畅通,行政管理的秩序就不可能保障。但是,根据现代法治原则,“下级服从上级,公务员必须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这一要求已经不再是绝对的,在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明显或重大违法的情形下,公务员可以不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行政法治原则之所以有这一发展,是人们通过无数血的教训而认识到绝对的“下级服从上级”的极大危害性。例如,在某种突发事件 (如洪水、火灾、地震等) 出现时,上级由于不了解情况而发布了错误的决定、命令,下级如果无条件执行,可能造成千千万万人民生命和财产的损失;又如,在某种地方、部门利益的驱使下,上级因追求“政绩”而作出可能造成自然、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某种决定、命令 (如修建或拆毁某一工程) ,下级如果无条件执行,很可能给人们的生存环境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公务员法》应赋予公务员抵制上级明显、重大违法的决定、命令的权利。这一权利不仅对于社会公益的维护是必要的,对于公务员个人权益的保障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例如,上级命令公务员刑讯逼供,公务员如果不抵制,将会与上级一道构成违法或犯罪;上级命令公务员捕杀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公务员如果不抵制,也将会与上级一道构成违法或犯罪,受到法律追究。 再次,《公务员法》要实现“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应增加公务员“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公务员具有双重身分:其在代表国家行使公共职能时,方具有“公务员”身分;其通过执行公务取得工资福利以养家糊口时,则具有“劳动者”身分。作为“劳动者”,其在劳动条件、工作岗位和地区调动、工资福利、休假、退休、退职等方面,与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一样,不可避免地会与所在单位发生这样那样的争议、纠纷。这种“劳动争议、纠纷”虽然具有特殊性,但同样需要法律为之提供适当的解决途径和制度。企业的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但公务员与所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目前法律则未提供解决的途径和制度。现在的《公务员法》(草案) 虽然规定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但只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然而,聘任制公务员只占公务员队伍的很小部分,对于公务员队伍中占绝大多数的考任制人员来说,法律草案却没有为其提供解纷渠道:既无诉讼途径,又不适用仲裁,其合法权益显然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第三,关于“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应该说,《公务员法》(草案) 设计的大部分制度和规范都是为这一立法目的服务的,其中最重要的制度有考试录用制度、考核制度、职务升降制度、纪律处分制度、培训制度、交流制度、回避制度、辞退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最终实现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的立法目的无疑是必要的。而且,立法起草者对这些制度的设计也是比较周密、比较科学的,从而是能够比较有效地保障相应立法目的的实现的。

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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