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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押金与定金有什么不同

押金,交钱的人做好了要还给人家,做不好就不还了。 定金,交钱的人按约定交了剩下的前钱,你要把卖的东西给人家;交钱的人不能按约定给剩下的钱,定金就不退了;如果交钱的人按约定交钱,收钱的人交不出东西,就要双倍推给人家定金
押金和定金都有担保的效能,但是保证的范围不同,最后的归属不同。 1、押金只为交付押金者履行义务作保证。即交付者违反约定,押金不能退回。而如果接受押金者违反约定,押金退回,无法对其约束。 定金为合同双方义务的履行作保证。交付者违反约定,定金不能退回。而如果接受定金者违反约定,则需要双倍返回定金,所以定金对接受定金一方也有约束。 2、押金最终的结果是退回给交付押金者,定金则有两种结果,一是作为预付款,二是被退回,同时带来等额的违约赔偿款

押金与定金有什么不同

2,押金和定金有哪些不同

我们先来说说定金,定金是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且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押金,本质上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押金和定金有哪些不同

3,押金和定金有什么区别

押金是指一方或者第三人交付一定金额或者等价物给对方,担保债权的实现。和定金一样,都是担保,都可以冲抵价款或者收回。  押金和定金的区别之处:  1、理论上的区别:  (1)区别一——性质不同。押金是一种质押担保,定金是金钱担保;  (2)区别二——交付时间不同。押金可以在合同订立前、合同履行中交付,其本质上不具有预先支付的特点,而定金需要在履行前交付;  (3)区别三——订立人不同。押金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而定金是当事人之间的担保;  (4)区别四——交付上后的所有权的不同。押金在交付后,交付人依然拥有所有权,接收人只是临时占有,做质押,而定金在交付的时候所有权转移至接收人。  2、 实践上的区别:  (1)区别一——数额不同。押金没有规定,从当事人的约定,并且可以高于价款,而定金为20%的数额,并且不能高于标的物价款;  (2)区别二——是否适用罚则的不同。

押金和定金有什么区别

4,押金与定金含义一样吗

定金与违约金有几点不同:(1)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预先给付,而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付;而定金是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生效。(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则要按照“定金罚款”来处理。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数额规定不同。约定的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准,但对于占总价款的比例没有规定,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对于定金,和实际损失没有关系,只是规定不能高于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押金和定金含义是不一样的。交押金是有签定合法合同才交,到期是可以退的,但定金就不同,当你不遵守承诺,或者反悔这押金就没有退。定金是要定货或定房的交纳金(一般金额可以多可少,比喻说租房租金为1000元/月,定金可以交500元,假如你不租他的房子,这个定金就不会退给你,假如你租房,可以算进租金或押金里)押金:比喻说租房租金为1000元/月,押金一般是100元(也就是一个月的租金),假如你在租期满后退房,这个押金就可以无息退给你,假如你不在租期满就退房,一般这个押金不会退,算是违约金了吧) 押金指的是有购买的意向,所支付的意向金同时达成相互的协议约定、在约定共同履行时,押金将自动转化为定金。而定金则是指的,你不需要外在因素的考虑,直接对你所中意的物品表达你的需求,而所支付的款项!客户的购买意愿比较大的,一般能达成合约百分之百的,都签“定金”,购买意愿不那么大,达成合约的的几率比较小的就签“押金”好点。在一定程度上“押金”就会转化成“定金”。一、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二、押金 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为更明确地解释押金的法律属性,结合其与定金的法律特征的异同,简述如下: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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