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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生公务员入职定什么级别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四条规定: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公务员任职定级要求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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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生公务员入职定什么级别

根据规定,本科生进入公务员队伍后,初定一级科员,属于倒数第二个层级。硕士生考取公务员时初定什么职级?硕士研究生考上公务员以后,初定职级就可以定四级主任科员,对应的领导职务是副科级。博士生进入公务员队伍后,初定什么职级?博士毕业以后,有的是通过参加国考或省考进入公务员队伍,有的是通过选调生方式,有的是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一般情况下,初定的职级是二级主任科员,对应的领导职务是正科级。根据规定,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也就说,本科生初定一级科员2年以后,才具备了晋升为硕士生初定的四级主任科员的资格条件,具备条件不是马上晋升,可能还要等待一段时间。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也就是说,硕士生担任初定的四级主任科员4年以后,才具备晋升为二级主任科员的资格条件。但根据公务员任职定级的相关规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级为二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根据公务员招录要求,只要符合要求,比如具有大专或本科,或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可报考对应招录职位。如公务员招录职位并没有特殊说明要求全日制报考,或非全日制学历不得报考,那么只要符合规定学历要求即可报名。非全日制学历,即以非全日制的形式完成学业,以获得毕业文凭。非全日制成人学历主要是指成人高等教育的方式,而毕业获得文凭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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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生公务员入职定什么级别

遴选公务员一般是指政府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从已经具备公务员资格的人员中选出符合组织或相关部门要求的部门工作人员,是政府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和方法。 研究生公务员转正定级标准: 1、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 2、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内容: 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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