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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公务员需要什么条件

公务员(Civil servants),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包括的职业有五大类,这五大类分别为政府组织部门;党委机关;人大、政协机关;群团机关;公检法司部门。选拔基本要求:(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公务员省考国考资源汇总百度云网盘资源下载链接:https://pan.baidu.com/s/1Q1hJtHDvElMM4lf20NB-RA?pwd=2D72 提取码:2D73资源包含:省考和国考公务员的各类学习资料,多种网课机构学习资源,历届真题、靠前冲刺行政能力测试、资料分析、公共基础、综合写作、常识、理论知识、判断推理、数量关系、言语理解、申论、时政、真题资料、面试等等国/省公务员考试学习资料汇总。

当公务员需要什么条件

2,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什么原则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规定:第十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第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什么原则

3,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有哪些

公务员任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有编制、有职数、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x0d\x0a前两个条件即有编制、有职数,这是根据我国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对机关实行“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在此基础上设置职位。各机关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根据该机关所负担的职能任务、工作性质、机构规格、编制总数、各级职务的比例关系等因素进行确定。也就是说,任何机关的编制数额都是确定的,能够容纳多少工作人员是固定的,不能突破;机关的职数即职务的比例和数额也是确定的,也不能突破。这种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目的是保证机关因事设职、以职选人、精简高效。因此,任何机关任命公务员职务,都必须在本机关的编制数额和职数限额之内进行,决不能随意突破。否则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都要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x0d\x0a第三个条件即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是根据机关职位管理的需要作出的规定。机关的职数是确定的,包含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总数确定。比如,一个单位设置八个处长职位和二十个副处长职位,就不能突破;二是这些职位的具体分布也是确定的。即该单位各个内设机构的处长、副处长职位数额是固定的,不能随意变动。根据第二方面的规定,任命公务员职务,就需要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比如任命某人为甲处副处长,甲处就必须有副处长的职位空缺,如没有空缺则不能任职。尽管不突破该单位副处长总数限额,也是不允许的。这种规定,目的是保证机关内设机构职位管理科学,人员构成合理,有效完成承担的职能,避免机关职位管理混乱、履行职能不平衡。\x0d\x0a公务员任职的原则:\x0d\x0a1、合法原则\x0d\x0a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的任职是一项法律行为,公务员一旦任职,就享有了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务员法律法规规定了任命公务员的原则、任命机关、任命权限、任命范围和任命程序。任命公务员必须依法进行,认真履行各种手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避免任用工作中出现失误。\x0d\x0a2、因事择人原则\x0d\x0a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的要求来选择任职人员。它以职缺为前提,根据该职位工作的特点、难易程度、责任大小,选择具有一定资格、能力和水平的人担任特定的职务,以保证任职工作的科学性与正确性。因事择人,建立精干的公务员队伍,才能完成行政任务,提高行政效率。因人设事、任人唯亲往往导致效率低下,机构膨胀,是公务员任职的大忌。\x0d\x0a3、量才适用原则\x0d\x0a量才适用既能发挥公务员的能力,又能提高整体效能。有些公务员,如文秘,他们的工作在各部门具有普遍性,处理工作所需的学识、经验以及方法都大致相同,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可以适当放宽。对于专业人员,他们的工作分工已趋明确,已经积累了和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方法,因此在对这些人员任职时,就要注重他们个人的专长是否和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对口,尽量做到人与事的结合。特殊专业的人员和技术人员,他们的知识专业化程度高,且这些人员的来源也往往具有特定的途径,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宜严格限制。\x0d\x0a4、注重整体效能原则\x0d\x0a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行政工作不能由一个公务员完成,协作和配合成为无法回避的课题。公务员任职不能只考虑一个公务员的才能和知识水平,考虑一个职位的要求,而应该把公务员放到一个系统里来考量。只有从整体效能出发,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做到知识互补、智力互补、专业互补、能力互补、气质互补和性格互补,扬长避短,互相配合,才能相得益彰,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效能。此外,还应不时关注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及时任免,达到动态最优。

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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