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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如何处置才合情合理合法

卖给4大资产管理公司

国有资产如何处置才合情合理合法

2,论述在处置国有企业资产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1)剥离非经营性资产;(2)进行资产评估;(3)对评估后的资产进行处置;(4)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置;(5)债务承担。

论述在处置国有企业资产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3,拍卖国有资产时国资国土部门如何监督

这实际上是一个国有资产处置问题,一般程序为企业申报,相关部门审核,清产核资和审计,资产评估,通过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国有资产拍卖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都按以上程序进行。在“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阶段,才会选择进行拍卖。详情可参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拍卖国有资产时国资国土部门如何监督

4,国有资产处置的分类及功能

国有资产处置按其内容可分为产权处置和经营性处置两类。 是国有资产经营者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配置、重组、处理等具体的支配活动。其功能是实现国有资产在动态流动中的结构优化,提高资产整体效益。国有资产的经营性处置是国有资产经营权的重要内容。
(一)按国有资产的存在形态,可以将其分为五类:1、固定资产;2、流动资产;3、无形资产;4、已投入企业开发经营使用的国有资源及其相关的权利;5、企业拥有有价证券以及由企业出资形成的权利等金融性资产。(二)按国有资产所处的生产经营活动领域,可以将其分为四类:1、基本上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经营性资产;2、基本上从事第二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经营资产;3、在第三产业的主要部门中从事经营活动的国有经营资产;4、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5,国有资产如何处置

审批程序:(由申办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局审批)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每批次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超过的部分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委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由主管部门于每年度结束后将本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列表报财政局备案。 (二)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区县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并报财政局备案。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了提交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无偿调出 (1)资产价值凭证。 (2)单位主管部门对无偿调出资产的批准文件和调出、调入双方签定的协议书。 (3)单位无偿调入国有资产的神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2、出售(1)资产价格凭证。 (2)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 (3)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3、报废(1)资产价值凭证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4、报损(1)产权价值凭证 (2)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鉴定资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非正常资产损失,提交主管部门对造成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对呆坏账认定的资料,如法院判决书、工商部门注销企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等。 (5)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6,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什么具体规定最好是国家的规定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2003〕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含国有股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有偿让度企业固定资产或企业所有权的行为。 资产处置可以是企业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股权)。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交易双方及有关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淮北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筹)(以下简称国资办(筹)是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查、批准,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协调资产处置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关系。 第二章 资产处置各方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出让人是被转让企业的出资人或法定投资主体,其中: 股份制企业出让人,是国有股权的持有者。 非股份制企业的出让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或授权企业。 第七条 资产受让人,可以是法人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 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拍卖行、产权交易中心等市场中介机构。资产处置活动一般在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应当提供交易场所,发布交易信息,协助交易双方办理有关交易手续。 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程序 第九条 资产处置可采用以下方式: 1、竞价转让; 2、招标转让; 3、协议转让; 4、其它方式。 第十条 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申报。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资产出让人报市国资办(筹)审批。 申报时需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预案、职代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资产处置预案应标明拟处置资产的数量、分布、价值、拟处置方式、拟处置价格、购买意向等有关内容。 2、市国资办(筹)研究审核。市国资办(筹)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调查与调阅有关材料,对资产处置预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论证审批。 3、公开处置。资产出让人向经市国资办(筹)认定的具有主体资格的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提出委托申请;中介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市国资办(筹)组织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确定资产处置底价;中介机构安排有意向的交易各方进行洽谈或组织公开竞价、招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促成双方成交。 竞价、招标公告发布后无人参加竞价、招标,或者中投方弃标而无人替补中投,资产出让人可要求中介机构依法重新组织竞价、招标或进行协议转让。交易底价仍由市国资办(筹)组织的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确定。 4、结算鉴证。资产处置原则上采取受让人出资购买的方式,交易资金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资金专户,按市政府规定的用途进行管理和使用;交易双方持《资产处置合同》和中介机构证明及其他法律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购买国有企业资产,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价款。在取得有较高资信的第三方担保并经出让方同意的,可分期付款,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且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转让价的30%。余款部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仍未付清价款的,出让人有权收回产权,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交易双方均可享受市政府关于资产交易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内部职工转让资产,按市政府专项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每一项资产处置工作成立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负责确定资产处置底价。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五人)以上的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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