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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避关系是什么

想你想问的是公务员报考中的回避关系,
已经是不想联系了

回避关系是什么

2,回避制度是什么谁能具体告诉我谢谢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2)内容: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得);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出纳(不得)。 (3)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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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哪些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哪些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4,国考哪些亲属关系可构成回避关系

一般是直系亲属或配偶,别的都没有太大的关系,不要太张扬就行!
媳妇
由你的父亲像单位申请招考回避就行,也就是,你的父亲全程不参与整个招考过程,不论是 笔试面试还是政审体检等环节。希望你向你父亲说明,向组织提出申请回避,这样可以避免许多麻烦。以免将来即使你成绩优秀考上了,有闲话说你是靠你父亲进入的,增加你的工作难度和遭受别人的眼光,甚至还会引起网络舆情等诸多麻烦的事情。

5,回避制度是对公务员的一切亲属关系作出的限制规定吗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国公务员回避的范围包括下述四个方面:一、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赖以发生的基础。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和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使他们在一起工作时,对于那些与他们有利害关系或与他们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人或事的处理,很难做到秉公处理,即使做到了秉公处理,也难以逃脱嫌疑。因此,夫妻关系必须严格地予以回避。二、直系血亲关系。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血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自己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亦称“亲戚”。夫对妻、妻对夫的亲属均为姻亲。我国公务员需要回避的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1)任职回避亲属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公务员回避制度公务回避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6,用法律知识解释回避与关系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而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二)回避的对象与法定情形 (1) 回避适用的对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第 1 、 3 款的规定,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 回避的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回避的法定情形如下: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 ;( 4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 )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 )未经批准 ,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2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 ,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 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 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三)回避的方式与程序 (1) 回避的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两种方式。 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时,主动要求不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请求他们回避。 (2) 回避的程序 第一,申请回避的方式和时间。申请回避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一般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是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二,申请回避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 2款对申请回避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三,回避的决定权。回避的决定权,由受理案件的法院行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对回避申请的处理程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 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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