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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是单方允诺的债吗

遗嘱行为可认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且无须向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表示意思。据我国《继承法》,遗嘱在遗嘱人死后方生效。即遗嘱生效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或接受继承(或遗赠)的表意是没有对象的。 个人认为,这时的表意是一种对于自己财产的处分…… 《物权法》“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29条) 我认为遗嘱是对于财产的处分行为(物权行为),与债无关。
应该不是吧。

遗嘱是单方允诺的债吗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兑奖的行为无效的嘛兑奖不能认定为单方允诺之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兑奖属于纯获利行为,有效。这种应属于射幸合同。说得直白点,就是(撞运气)赌博合同。
遗嘱行为可认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且无须向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表示意思。据我国《继承法》,遗嘱在遗嘱人死后方生效。即遗嘱生效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或接受继承(或遗赠)的表意是没有对象的。 个人认为,这时的表意是一种对于自己财产的处分…… 《物权法》“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29条) 我认为遗嘱是对于财产的处分行为(物权行为),与债无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兑奖的行为无效的嘛兑奖不能认定为单方允诺之债

3,是单务合同单方允诺还是单方行为

还是单方行为 。单方行为会给双方带来一切顺利 。 东方尚英 ( 真言 )行动是内心的根源 。行为美是真诚的表现 。心在行为,美在内心 。单务合同,单方允诺,只要是单方行为,甚麽都一切可谈,一切都可顺利 。
一、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二、单方允诺的特征是: 1. 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单方允诺是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方对其意思表示进行承诺。2. 单方允诺的内容是表意人为自己单方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3. 单方允诺一般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4. 单方允诺之债在相对人符合条件时才发生。  三、单务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四、单务合同的特征是:1. 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为诺成合同。2. 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3. 因此,单务合同同时可能是诺成合同,也可能是实践合同。

是单务合同单方允诺还是单方行为

4,单方允诺与单务合同如何区别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单务合同是与双务合同相对应的合同分类。单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与单方允诺中表意人为自已设定某种义务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更有区别:  1、单方允诺为单方法律行为,表意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行为就成立;而单务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单方允诺之债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就对表意人有一定的约束力,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单方允诺之债的成立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而单务合同在性质上是合同关系,要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单务合同是不可能发生的。  3、单方允诺是德国法上的说法,英国人一般说单务合同。这主要是因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的理解不同。大陆法系法学家一般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设立权利义务的合意,强调双方的意思合致,所以认为单方允诺并不是合同,而是一种独立于合同的产生债的民法法律行为。而英美法系法学家一般说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可予强制执行的允诺,强调的是当事人允诺的可强制性,所以单方做出的允诺如果有对价或者对方已经基于对允诺的信赖行事,也成立合同。悬赏广告在德国被视为单方允诺,在英美法国家则被视为单务合同。我国制订合同法的时候大量借鉴了英美合同法的立法模式,所以现在通说(至少对司考来说)悬赏广告是单务合同。其实这只是对同一社会现象在不同理论体系下的解释而已。当然,两种观点都有长处,也都有缺点。

5,债可以因哪些事实发生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这种分法是债的分类中的最基本的分法。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在单方允诺之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任意,对方当事人因仅享有债权并不负担债务,故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这种债的关系就可成立。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法律承认意定之债的法律效力,是民法私法自治精神的必然要求。由于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利益最为关心,也最能妥善处理,因而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够反映当事人的利益要求,除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法律自无主动加以干预的必要。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法定之债有: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这种分法是债的分类中的最基本的分法。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在单方允诺之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任意,对方当事人因仅享有债权并不负担债务,故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这种债的关系就可成立。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法律承认意定之债的法律效力,是民法私法自治精神的必然要求。由于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利益最为关心,也最能妥善处理,因而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够反映当事人的利益要求,除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法律自无主动加以干预的必要。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法定之债有: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6,什么是法定之债

这个问题本来想从网上查点资料告诉你,但网上没有,只有翻课本了~~~你问的是什么是法定之债?但作为一个债的定义,就应该把相互之间有关系的给你列举出来了~~^^~~  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有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单一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明了。多数人之债则既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涉及多数债权入之间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其中,债权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的,称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的,称为按份债务。在按份债权中,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和接受给付,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入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连带之债有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之分。在连带之债中,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主要意义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其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债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而选择之债则可在数个标的中选择履行。  (六)主债与从债  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主债和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主债与从债之分常见于设有担保的债中,被担保的债(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之债)为主债,为担保该债而设之债(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之债)为从债。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如买卖合同之债;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如委托合同之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债务可强制履行,而劳务债务则不得强制履行。  答案还满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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