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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刑统与前朝法律相比有哪些发展变化

求之不得,寤寐思服.悠哉悠哉,辗转反侧.

宋刑统与前朝法律相比有哪些发展变化

2,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宋刑统》是宋朝正式的刑事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我记得是《大明律》,朱元璋先生发行的,还推广了
金刚经吧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3,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的详细介绍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五月,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进《大中刑律统类》12卷, 分为121门,1250条,敕刑部详定颁行。与以前立法不同的是,《大中刑律统类》采用了一种全新的方法,即将律文分类 为门,附以相关的令、格、式和敕,从而开启了五代和宋朝制定“刑统”的先河。宣宗 以后,唐代再也没有进行过大的立法活动。
没看懂什么意思?

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的详细介绍

4,宋刑统斗讼律的翻译

您好!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邢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颁布《大中刑律统类》, 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宋朝沿用该立法模式,颁布了《宋刑统》,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谢谢阅读!
举个例子说要简单些:假设按律甲殴伤乙该判杖一百,那么如果乙是甲的妻子,就应该减二等,即杖八十。这里所谓的“凡人”,就是按律当适用的刑罚。

5,宋刑统如何翻译成英文

1.我国封建社会刑法和刑律统类的简称。犹刑事法规的汇编兼训释。以《唐律疏议》为体例,结合当时施行的格、敕法令分类编成,自唐至宋,历代沿袭。始于唐宣宗大中年间的《大中刑法统类》,现仅存《宋刑统》。 "Criminal Law in Song" 或作专用名词 “用汉语拼音”
您好!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邢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颁布《大中刑律统类》, 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宋朝沿用该立法模式,颁布了《宋刑统》,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谢谢阅读!
哦 是名字么?还是刑统是官衔?
这个…… 中文是什么意思?@_@
Song Punishment Interconnected System

6,以刑统罪什么意思

《宋刑统》的体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统律》、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而制定。后来,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不过,《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竟然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五刑制度也是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
刑罚的施行,不仅对犯罪分子(刑罚的承受者)产生直接的心理影响,也 同时对被害人乃至广大的社会人群产生一定的心理效应。这两方面的结 合,构成刑罚的社会心理效应。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畏惧效应:即威慑效应。也就是使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因畏惧刑罚的威严,而停 止作恶,不敢以身试法。心理强制说的核心 就是用法律进行威慑。这种威慑或畏惧效应,又可作立法威慑和司法威慑、 个别威慑与一般威慑的划分。立法威慑,指国家在立法中确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规定什么样的行为 是应受刑罚惩罚的犯罪行为,列举各种罪行应科以何种刑罚及刑罚的幅度, 通过法律宣传晓谕公众和潜在犯罪者,使其事先知道犯罪将要承受刑罚。 (二)分辨效应:又称鉴别效应。它是刑罚教育性的直接体现,即通过刑罚的制定、适用 和执行,能够使犯罪者和广大社会成员分辨罪与非罪的界限,因为畏惧效应只能使犯罪者或潜 在犯罪者(有犯罪意图或犯罪倾向的人)知道犯罪的严重后果。(三)预防效应:预防效应是畏惧效应和分辨效应的延伸和必然结果。即对少数犯罪者 执行刑罚,是对多数人的儆戒,产生“惩前毖后”、“杀一儆百”的效果。对刑 罚的畏惧,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历来为政治家、法学家所重视。刑罚的分辨效应,可起到教育人们知法、懂法、守法的作用,其预防犯罪的效果自不待言。并进行教育感化和矫治,不仅可以起到剥夺其再 次实施犯罪条件的作用,而且力求使他们幡然悔悟,重新做人,从而起到预 防再犯罪的作用。(四)安抚效应: 被害人还可以通过对犯罪者的刑罚,对国家司法机关产生信赖感,树立起法 律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利剑,国家是广大公众的强大后盾,社会有力量抑恶 扬善的信念,从而增强法律意识,消除因被害而产生的仇恨和报复情绪,防 止和避免私人报复,恢复个人心态和社会心理秩序的平衡。由此可见,及时 打击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安抚效应,对于伸张正义,培养公民的法律信念 和法律情感,增强社会安全感,具有重要的意义。(五)鼓舞效应:刑罚的施行,不仅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起到了匡正祛邪、抑 恶扬善的作用,尤其在犯罪 分子气焰嚣张时,及时、严厉地打击犯罪,从重、从快地执行刑罚,对见义勇 为者给以表彰和奖励,对同犯罪作斗争中英勇负伤或牺牲者,给以救助和抚 恤,对于鼓舞群众斗志,加强同犯罪作斗争的信心,改善社会治安的总体状 况和局面,使同犯罪作斗争有一个坚实的社会基础,是十分必要和关键的举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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