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对方行使请求权时依法对抗、拒绝履行的权利。抗辩权人并不能否定对方请求权的存在或消灭对方的请求权,但是可以根据抗辩权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拒绝履行义务。

什么是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2,形成权是什么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 ① 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 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③ 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 ④ 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 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合同法》 第95 条)。 虽然债权人可以依据请求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某项给付。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给付,债权人通常就必须通过国家机关的强制执行才能实现其权利。与请求权相反,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对某项法律关系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在义务人不履行某项请求权的情况下,必须以强制力来迫使其履行。而在这里则是另外一种情况。权利主体采取行动不需要另外一个人的参与。这种权利便是形成权。

形成权是什么

3,怎么区分形成权和支配权

1支配权是是支配物的权利,形成权是形成法律关系的权限。 2支配权与形成权似乎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解除权和追认权等。
1、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2、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① 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② 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③ 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④ 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 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合同法》 第95 条)。3、形成权主要有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 抵销权

怎么区分形成权和支配权

4,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的解释及事例诉讼权和除诉权的解释和不

、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此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即于积极方面可以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不须他人行为之介入;于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亦为支配权。   支配权具有如下特征:   1.利益的直接实现性。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只凭权利人自己的意思就能实现,而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配合;   2.权利作用上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   3.对应义务具有消极性。   二、形成权   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可以根据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得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   形成权主要有两个特征:   1.是单方意思表示;   2.是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因此在具体分析什么权利属于形成权时,主要看是否同时符合这两个特征。   举例:甲(15周岁)与不知情的乙(19周岁)订立一房屋买卖合同,后知其为未成年人,遂通知甲的父亲,要求其表态是否追认甲的行为。此例中,涉及的单方面意思表示是乙催告甲父予以追认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能导致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故不属于形成权。   形成权赋予一方当事人根据单方意思干预他人的法律关系的权利,因此如何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也很重要。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一旦行使不得撤销,避免使得相对人处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   三、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是联系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纽带。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与程序法上的请求权联系在一起。   请求权是派生性权利,往往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效力而产生,或者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救济权而产生。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地位。无论什么权利,或者权利效力表现为请求权,或者其救济表现为请求权。   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举例: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价格为20 万元,签订之日付款,付款后一周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两天,甲又将房屋以23万元价格卖给丙,并办理变更登记。在此例中,甲乙之间、甲丙之间的合同均为有效,由于乙、丙分别对甲享有请求权,故不存在优先性。因此当丙通过登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乙虽然签订合同在先,也只能根据买卖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四、抗辩权   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抗辩权的可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对立地位。但有抗辩权时,并非请求权不存在或者没有根据。   抗辩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主要针对请求权;   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与形成权不同)。   抗辩权可以分为:   1.一时性的抗辩权。即效力在于暂时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亦称延期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2.永久性的抗辩权。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永久性阻止请求权效力发生的抗辩权。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辩权为时效抗辩权。另外在民法理论上,没有法律原因而承担的债务也会产生永久的抗辩权;债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而取得债权的,债务人也能取得永久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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