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公务员职务变动会变化两个级别吗对正常晋升有什么影响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从公务员工资标准表可以看出,公务员由低到高共分为12个职级,即办事员、科员、乡科级副职、乡科级正职、县处级副职、 县处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厅局级正职、省部级副职、省部级正职、国家级副职、国家级正职等。公务员不同职级对应有最高级别和最低级别。一般情况下,公务员晋升一个职务层次的,级别工资就近就高晋升一个级别工资(例如22级3档就近就高晋升一个级别后为21级2档)。如果晋升一个级别工资后,没有达到新任职级的最低级别的,应该定级为新任职级的最低级别,级别工资按照就近就高的原则定级。这种情况,就会出现晋升一个职务层次,变化两个级别的情况。如果晋升一个职务层次,变动两个级别的,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起始考核年份应该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注意:是变动当年,不是起薪或者工资执行当年)。如果同时引起超档差的情况,其正常晋升档次的起始考核年份也要从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职务变动变化了两个级别的,将不会再滚动级别。

公务员职务变动会变化两个级别吗对正常晋升有什么影响

2,公务员转正定级细则

一、转正定级的级别范围和时间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国考、省考用于新招录公务员的岗位仅限于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岗位,也就是包括二级科员、一级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一级主任科员共6个职级。转正定级的时间一般是在报到之日满一年,30日内完成转正定级相关工作。之后的晋升,将以转正定级任命通知的落款时间为准,而非报到时间。二、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直接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的情形下,转正定级比较简单,对应关系如下:1.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二级科员,27级;2.大学专科——一级科员,26级;3.大学本科——一级科员,25级;4.硕士研究生——四级主任科员,24级;5.博士研究生——二级主任科员,22级。根据了解,绝大多数地区都能按上述标准执行,但也有个别地区的基层机关对硕士或博士会低定职级,主要还是受职级比例限制。例如,改革前到基层工作的硕士有的干了几年还没有晋升副科级,新招录的硕士反而直接定四级主任科员,容易引发矛盾,单位就会想方设法避免。三、从已有工作经历人员中录用的已有工作经历的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比较复杂,主要受两个条件影响:一是学历和工龄;二是工作资历。官方的说法是: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作年限,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级与级别。看起来好像很简单,其实不然,因为“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具体职级会受到包括职级比例在内的很多因素的影响。理论上,中央部委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是不会受比例限制的,因此笔者先以此为例进行介绍。1.工作不满3(1+2)年的,都按照毕业生转正定级,如本科毕业工作2年,仍定为一级科员。2.工作满3(1+2)年的,原则上可定高一级职级,如本科毕业工作满3年,可定为四级主任科员。3.工作满5(1+4)年的,原则上可定高两级职级,如本科毕业工作满5年,可定为三级主任科员。4.工作满7(1+6)年的,原则上可定高三级职级,如本科毕业工作满7年,可定为二级主任科员。5.工作满9(1+8)年的,原则上可定高四级职级,如本科毕业工作满9年,可定为一级主任科员。但上述条件受到两个限制:一是最高只能定一级主任科员,如博士毕业工作满5年或7年,也只能定为一级主任科员。二是受公务员招录公告所列岗位等级影响,如公告职位表上写明是三级主任科员及以下,那么转正定级最高只能是三级主任科员。转正定级后,此前的工作年限清零,也就是说,不论是刚毕业、工作1年,只要不满2年,在转正定级为一级科员后,在晋升时就再无区别。部委和省直机关的转正定级基本都符合上述对应关系,但对于地方特别是基层机关来说,很大程度上还要受到职级比例的限制。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第三十六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第三十七条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转正定级细则

3,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全面解读

2019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新出台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已经同步生效了,新推行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将会为广大公务员群体带来那些激励利好呢?本文在严格参考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为大家详细梳理下我国公务员职务、职位、职级与级别等概念的内涵和设置规则,以及「职务与职级并行」带来的新变化。如未作特殊说明,本文引用的公务员法均为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一、一些基本概念1.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法在内涵上对公务员范围作了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配套的《实施方案》附件一《公务员范围规定》又在外延上对各类型单位哪些人员属于公务员范围作了具体划定。(公务员范围)2.公务员职位 公务员法的一个基本制度设计,就是将公务员按职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大类,并分别设置各自的职务职级序列。注意这里是职位分类,不是职务分类!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都是公务员身份,这和单位临时聘用或事业编制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一样,事业编制人员适用事业岗位等级序列,不适用公务员职务职级序列。公务员法主要是对综合管理类的职务职级设置做了具体规定,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的职务职级设置则是由2016年7月8日才出台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来规定。(公务员职位分类)3.公务员级别 这个级别不是通常所指的「行政级别」。最早的《暂行条例》把公务员级别设为15级,后公务员法调整为27级。以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为例:(公务员层次与级别对应关系)每一个职务层次都对应着一个级别区间的,在职务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不断晋升级别。但是公务员法并没有对级别的晋升做出具体规定,这一部分内容可以参考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4.级别工资 2006年1月公务员法初次实施时,同年6月又出台了一个《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把每一级又分了若干个档次。每一级每一档确定一个固定的工资标准,即「级别工资」。(级别工资)方案规定,级别与档次各自独立晋升,每2年晋升一个档次,每5年晋升一个级别,即通常所说的「晋级晋档」。要注意的是,公务员级别只能影响你的工资待遇水平,并不能影响职务晋升。比如你是县处级正职,级别为12级,五年后要晋升级别了,但是县处级正职对应的最高级别就是12级,这时就不能晋级了,改为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再比如,你是县处级正职,级别为18级,你的级别工资是不如一个17级的乡科级副职高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会确定一个起始级别和档次。根据2006年6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要按照学历定级定档。(定级定档)图中括号内容属于最新的职级序列,一级科员就是以前的普通科员,二级科员就是以前的办事员。公务员级别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根基。在后文中会提到,公务员职务设置是五花八门的,单看职务无法横向比较,但无论职务序列怎么变化,是检察官职务序列还是行政机关职务序列,是职务还是职级,他们最终都要与公务员级别挂钩,并据此确定工资待遇。 5.职务与职级并行 规范全称应为「领导职务与职级并行」,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另一个基本制度设计。早在1993年10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时,就首次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二者的职务序列、名称、数量均遵循不同的规则分别设置,在晋升时各自分别晋升,我们可以把这种制度设计理解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并行」。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非领导职务也是职务的一种,但不具有领导权力和职责,只在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体现差异。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转正后,在定级定档的同时,也会根据学历确定一个职务层次,本科以下都是定非领导职务的科员或办事员;硕士学位以上可以定非领导职务的副主任科员或主任科员,也可以定领导职务的副科或正科。 2018年12月,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在制度设计上,把原来的「非领导职务」换成了「职级」,并修改了序列,变成「领导职务与职级并行」,简称「职务与职级并行」(职务与职级序列后面会详细介绍,这里简单一提)。(非领导职务与职级)由于新法实施后,已经没有「非领导职务」了,所以以后在谈到职务时,就是单指的「领导职务」。二、公务员职务1.职务序列 我国机关种类庞多,三类公务员的职务都需要结合各机关的实际来设置,因此无法通过公务员法确定一个统一的职务名称和数量。相关设置规则是散见在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的。 第十八条第一款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条文中的「宪法、有关法律」主要指的是《宪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及各级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比如《宪法》中的部分条文就规定了各中央机关设置哪些领导职务。条文中的「机构规格」主要指的就是各单位的「三定规定」,这是了解一个单位组织结构、职务设置的重要文件,后文会详细介绍。 2.职务层次 前面提到,领导职务的设置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三定方案中,名称可谓是五花八门的,比如国务委员、环境厅总工程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财政厅总会计师等等,都是领导职务的一种。单看职务名称无法确定是什么级别。于是公务员法便引入了一个「职务层次」的概念,对这些五花八门的领导职务确定一个对应的层次。各单位在制定自己的三定方案时,都要明确设置的这些「非主流」职务属于哪个「职务层次」。 第十八条第二款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里的「职务层次」实际就是日常所指的「行政级别」。根据1993年出台的有关XX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文件,可以知道这些非行政机关领导职务的行政级别。(非行政机关职务对应层次)4.职务设置规则 职务的设置规则主要依据「三定规定」,又叫三定方案,即定主要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基本所有的机关单位都要制定自己的三定方案,明确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规格,编制数量,领导职务设置和数量等,报批印发后,就成了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再随意更改了。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一般都是对外公布的,在国家机构编制网上可以查到机构改革后,19个部委公布的最新「三定方案」。 下面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的三定方案为例详细解读。登录山东机构在政策法规——机构改革栏可查阅到机构改革后28个省直行政单位公布的最新三定方案。 环境厅的三定方案第二条先明确了机构规格,即省生态环境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因此职务要在厅局级正职以下设置,超过机构规格设置职务就属于高配了;第三条明确了18项职责和分工;第四条明确了26个内设机构(含机关党委和6个督察办公室)的设置和职责;第五条明确了编制数量,领导职务的设置和数量。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机关行政编制206名(含6个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行政编制72名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副厅长兼任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主任),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3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副主任2名、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至六办公室主任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0名(含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至六办公室副主任各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三定方案环境厅的行政编制共206人,领导职务在厅局级正职以下,县处级副职以上设置,共78个。条文中加粗部分都是领导职务,方案没有对职位分类做出规定,不过我们可以通过字面意思来推断,总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应该是专业技术类的领导职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应该是行政执法类领导职务,其他基本为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环境厅78个职务与机构的搭配可用下图表示:(环境厅领导职务设置)环境厅一共206个行政编,只有78个领导职务,其中一个还是兼任的,剩下的129人怎么办?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配套实施方案附件二有这样一条规定: “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四至七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队)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四人。——《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一般来说,国家各部委设置司局级(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省直单位设置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市、县直单位设置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所以就有中直单位提到处级干部非常容易,省直单位提到科级干部非常容易的说法。 但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后,配套的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就没有了这条规定。我认为,三定方案规定的职务是法定职务,没有规定处级或科级职务的,单位可以自行设置,比如环境厅办公室人多,又分了2个科,每个科任命个科长,但设置了也不是法定职务,不会涨工资,也不被外面承认。不能任免法定职务的公务员只能任免非领导职务,也就是现在的职级。三、公务员职级与非领导职务一样,职级也只能影响待遇水平,不具有领导职责。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早在2015年1月,就印发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然后2016年底又在山东、湖南、四川等省开展了职务与职级并行试点,所以「职级」并不是一个很新的概念。 1.职级序列 与职务不同,职级序列、名称、数量是有统一规定的,各个机关不能根据自己特点自行设置,而且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有各自不同的职级序列。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非领导职务改为职级后,对原来的序列也做了微调,并明确为综合管理类职级序列。2016年7月出台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则分别规定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的职级序列。(三类职级序列)2.职务与职级对应关系 因为每一个职务层次、职级都对应一个级别区间,以级别区间为标准,我们就可以大致知道职务层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三类职级序列)图中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办都对应12-18级,所以他们大致相当。综合管理类职级序列最高只能到8-13级,对应的职务层次为厅局级正职,其他两类职级最高只能到10-15级,对应为厅局级副职。乡科级副职对应级别为17-24级,跨了三级和四级主任科员。 职务与职级可以互相转任,也可以兼任。上图中职务层次对应的职级为该职务层次可以对应的最低职级。比如职级为三级调研员的同志,要担任领导职务时,最高只能任县处级副职,如果任县处级正职的话就属于升职了,二级巡视员最高只能担任副厅级职务。 3.职级设置规则 2019年3月出台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对综合管理类的公务员职级设置规则做了具体规定,而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的职级设置规则目前没有公开可参考的法律依据。以下内容只详细介绍综合管理类职级设置规则。(职级设置规则)上图显示了各个机关单位可以设置的职级规格和数量。职级职数一般由各机关按照编制数量分别核定。 4.职级晋升 职务与职级并行,遵循各自的晋升规则,但又会存在交叉晋升的情况。任免或晋升领导职务要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任免或晋升职级则要遵循《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职务职级可以互相转任,也可以兼任,但兼任就意味着占用一个职务或职级名额。(职务与职级晋升)从晋升规则可以看出职务与职级的相对大小关系。即一级调研员>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四、激励利好「职务与职级并行」今年6月1日就要实行了,新的制度设计将会为广大公务员群体带来哪些利好呢? 1.非领导职务天花板整体抬升 设置「非领导职务」时,非领导职务层次是不能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的。比如县直单位是乡科级规格,非领导职务最高只能设主任科员,主要领导干的再好,除了提拔到更高级别的单位,否则没办法进一步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职务与职级并行」则突破了这种限制,推行「职级」后可以超过所任职务层次,甚至超过部门规格设置职级。比如临沂市沂南县司法局是正科级规格,副局长是乡科级副职,如果干得好,想再升一升,可以兼任一级主任科员,享受正科级待遇,而且可以一直晋升到二级调研员享受正处级待遇。 所以「职务职级并行」后,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将有机会在不调整职务的前提下,继续晋升职级,享受更高一级别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后干到部门负责人就干到头的情况将彻底改观。这是给广大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带来的巨大激励利好。(天花板抬升)市直机关为县处级单位,比如某市司法局,如果综合管理类编制超过100人,则可以配二级巡视员,一般都是配给正处级的局长,当然局长也可以高风亮节不兼任,让出来用于提拔其他干部。副局长一般都是副处长,资历能力都满足要求了,暂时又没有处长职务,就可以兼任一级调研员,过几年有机会可以再晋升二级巡视员,当然副局长也可以高风亮节退出领导岗位只任职级,让出副局长职务提拔其他干部。(其他机关的职级设置规则参见上文「职级设置规则」) 2.非领导职务大扩招 设置「非领导职务」时,要按照本机关领导职务数量的一定比例设置非领导职务数量。比如市直及以下机关中,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推行「职级」后,职级数量的比例变动幅度不大,但对基数做了大幅度调整,由原来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职数调整为综合管理类岗位总职数。比如市直及以下单位中,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全面解读


文章TAG:公务员定级影响什么公务  公务员  定级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