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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农办是什么部门的中央单位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的
不明白啊 = =!

中农办是什么部门的中央单位

2,袁纯清现在的职务有省委书记大吗

中 央 农 村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副 组 长 和 省 委 书 记 的 级 别 是 一 样 的 都 是 正 部 级 , 但 是 权 利 肯 定 会 下 降 很 多

袁纯清现在的职务有省委书记大吗

3,下列各句没有语病语意明确的一句是

答案A B句式杂糅,暴露出问题就可以了。 C“努力降低新生报到流失”不合适吧 D无主语
答案A B已经说明原因是全球变暖,后面多余;c不应该是新生报到 D明显说明是储存事故了
A
B
C
B面临着不少难点问题有待解决? 面临和有待解决有点重复的意思 C采取。。 后面没有个搭配 D 通过。。反映。。 不太符合 把通过去掉好点 个人意见

下列各句没有语病语意明确的一句是

4,村里不给我家宅基地确权我该怎么办

村里处理不满意,我要求回我老房宅基地居住,村里调解给5万我没同意,村委会开了证明宅基地被他人强占,我下一步该怎么办。
估计你家已经没有农村户口了,所以才这样,卖了宅基地,去城镇呗,反正你又不住农村了。我家也是,家里的后代,都出来了,户口不是农村了,宅基地可以卖出去的,卖给村委啊。
如果认为符合条件而村委会拒绝办理宅基地确权发证有关手续的,可以向县国土局反映。有关规定供您参考。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5/t20110516_865762.htm市(县)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市(县)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当覆盖到本行政区内全部集体土地。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11/t20111110_1024313.htm

5,农村生活污水怎么治理

农村地区地形复杂、居民居住密度低,大规模管网建设有限,各地区的农村建设条件各不相同,就农村生活污水而言,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可分为三类:(1)分户污水处理。一户或附近几户的农村生活污水分片收集后,采用小型污水处理设备或化粪池进行就地处理,适用于村庄内住户分布较散、地形复杂不宜铺设管网的地区。(2)村庄集中污水处理。一个村庄或几个村庄的农村生活污水通过铺设的管网集中收集,再经过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适用于村庄内住户分布密集、污水排放量大且远离城镇的地区。(3)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城镇周边村庄的生活污水通过管道收集直接纳入城镇污水管网中,由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适用于离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管网较近的村庄。针对不同处理模式的选择问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多部门发布的《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城镇近郊的农村延伸,离城镇生活污水管网较远、人口密集且不具备利用条件的村庄,可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人口较少的村庄,以卫生厕所改造为重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杜绝化粪池出水直排基础上,就地就近实现农田利用。”总的来说,就是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区不同的人口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地形地貌等特征,在治理污染的同时可与生态利用相结合,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6,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可以登记吗

1、产籍资料不健全。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  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样,既保证了房地权利主体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产籍资料,方便了群众。  3、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受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  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的。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的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及以后建成的房屋,对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产权面积,并在房屋平面图上标记,由申请人签字认可。  5、房屋坐落不明确或一人有多套房屋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房与证对应关系证明,按现在统一的门牌号码进行登记。  6、一房多证的情况。如果产权人为同一人时,注销一本房产证即可;如果产权人为不同人时,只要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确认权属,就给予登记。协商不一致的,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7、建筑面积及四至有误的。申请换证、变更登记等重新测绘,由四邻及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重新进行四至认定。  8、房屋所有权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供用地、批建手续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外迁情况证明,经公告无异议的即可给予登记。此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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