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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中有哪些是任意性法律规范请列举6条谢谢

条文里“有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类似内容的,就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中有哪些是任意性法律规范请列举6条谢谢

2,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有哪些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允许章程自己规定,不完全由法律来规定。 任意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法律规范,它提供了一种行为方式,行为人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其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自由协商选择,法律不强制,一般而言任意性法律规范都是赋予当事人权利与自由。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有哪些

3,为什么民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是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分为补充任意性规范和解释任意性规范。它又称为指导性规则,是行为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的特点是主体有一定自行选择的余地。民法是私法,遵循私法自治的原理,民法规范大部分规范为任意性规范。

为什么民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4,法律基础概念

1.造法性条约是指规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条约,其中有些规则是不同于或超出了现行国际法的规范。契约性条约则限于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及交易,其规定一般不超出现行国际法的规范。  2.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  所谓任意性规范是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  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也是具有法律的强制力的,也要你遵守规范的内容。  3.通例”即国家的实践,是社会学的因素、客观的因素。  法律概念的特性  普遍性、确定性和形式合理性  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确定性是指法律规范的表述是明确的,不模棱两可。形式合理性是格法律规范的设定、表述和适用,符合社会成员的正常理性水平和行为能力,可以为社会成员所理解和实践。  国家性  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负责制定、颁布和实施。  强制性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的拘束力,是法律强制性的外在表现。如果行为违背法律的规定,即可能招致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国家的权威是法律强制力的主要来源。

5,法律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就在于“强制性”和“任意性”:“强制性”在于当事人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必须依法办事,通俗点即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任意性”在于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留给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比如在公司法则里面带有“应当”“必须”“应”“不得”之类的词语,你一定要去这么做的,就是“强制性” 而“可以””可“有权”,可供你自主选择的,就是“任意性。”
问:法律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区别?答: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是相对应的概念。强制性规范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它是行为主体必须按行为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的特点是主体没有自行选择的余地。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任意性规范分为补充任意性规范和解释任意性规范。它又称为指导性规则,是行为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的特点是主体有一定自行选择的余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6,公司法哪些是强制性规范哪些是任意性规范

一、《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一)强制性条款的定义和分类强制性条款是指该条款的内容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得对其改变或者变通的条款。强制性条款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是指法定记载事项下的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的。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为法定记载事项,而《公司法》对该事项下的职权已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内容即为强制性条款。公司章程在记载该法定事项时只能复述法律而不能对其做出变更——如不能将股东会的职权分配给董事会来行使。任意记载事项中强制性条款是指非法定记载事项下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如果章程中约定了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那么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内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二)任意性条款的定义和分类任意性(授权性)条款是指,《公司法》明确授权由公司在章程中进行规范的条款,《公司法》的条文只有在公司章程约定情况下才适用。任意性(授权性)条款也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二、如何判断《公司法》条文为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1.一般情形下,可以从《公司法》条文表述的用词和语句来认定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如公司法表述为:“不得”、“应当”、“必须”等,该规范绝大多数情况下为强制性规范(也有例外,下文还会讲到);如表述成“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则该规范为任意性规范。2.《公司法》表述成“为”,如“董事会成员为三至十三人”,或者不能明确判断强制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时,则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3.公司法的法律条文中有“必须”、“应当”等字样的,尽管不代表一定是强制性规范,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受制于我国的司法现状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位,同样一件事情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最好不要突破。4.《公司法》条文中未有“必须”、“应当”等字样,是否能够推论其为任意性规范?个人认为,不能就此推论其为任意性规范,而应该结合立法本意及事项性质等进行综合认定,并从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入手进行探究。
什么是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大家可能也都知道,所谓法律的强制性就是法律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循,当事人不得改变,不得变通,这就是法律的强制性。所谓法律的任意性,就是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加以选择,法律允许当事人做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法律的条文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另外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强制性和任意性问题。   第一点,公司法应该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因为公司法是民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商法中最主要部分,属于私法。因为私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所以公司法应体现私人的意志和要求,为实现私人的利益服务。应当尊重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所做的安排,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第二点,公司法同时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为一个公司的设立和活动,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公司内部当事人的利益,不仅涉及到股东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还涉及到公司之外的相对人、交易者以及后来形成的债权人的利益,会影响到社会交易的安全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公司之外这些外部主体和当事人的利益紧紧依靠公司内部当事人自愿的协商约定是无法得到保障的,这些外部主体的利益要靠法律强制性来保障。需要法律的强制性的干预和介入,必须依靠统一的法律规则来提供保障。   因此,公司法应包含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两种性质的规范。   那么到底哪些规范应该是强制性的,哪些规范是任意性的?   我觉得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看:   一方面,我们可以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这两个角度加以分析。第一,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如公司内部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机构之间、管理机构相互之间这样一些行为的法律规范,应当更多的具有任意性,以这样的规范应该更多的具有任意性。第二,调整公司外部关系的,涉及到公司之外主体和当事人利益的规范,应该更多的具有强制性,   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规范的性质应有所不同,对于有限公司,少数人之间组成的公司等人合性的公司,它们的规范应更多的具有任意性。对于股份公司,公众性公司,或者开放性公司等资合性公司,它们的规范更多的应该具有强制性,因为它们更多的涉及到公众的利益。   这次公司法修改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把原来很多强制性条款变成任意性条款,当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任意性条款。在这里典型的任意性条款是这样表述的,当事人或者公司应该怎么做,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完全可以自己规定,只要规定了可以优先于法律适用,法律只有在其没有规定时候才适用。   说到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就是除了法条当中明确规定任意性条款之外,其他条款是都是强制性的么?。   我们认为除了文字上明确写明的,其他条款也有可能是任意性的条款,这就是要按照刚才所说的,看内部关系、外部关系,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根据各种情况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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