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实行什么制度
来源:整理 编辑:公务员考试 2024-01-08 07: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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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实行什么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
《安全生产法》77条到95条规定了监督者和生产事故责任者的一部分责任;如果触犯了刑法主要的表现形式有安全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民事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1.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处理办法2.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四种。3. 若不服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是
本条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主要依据,包括三个层次: 1. 本法和有关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如《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建筑法》、《消防法》、《铁路法》、《水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等。 2. 有关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具体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等; 3. 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关于安全生产条件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很多,危险性行业如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领域,从设计、施工到生产、操作等各环节都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具体的技术依据。此外,有关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也有许多。 上述三个层次的依据,构成了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总体要求。这样规定,既考虑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已作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应当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在认真分析近年来发生的诸多事故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新的要求,可以说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最低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达到这些要求,才能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就会减少。反之,就会职责不清,相互推诿,而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相应的责任加以明规定的一种制度。具体来说,是将安全生产责任未进行分解到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及每个岗位的作业人员身上。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就会减少。反之,就会职责不清,相互推诿,而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分别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八)危险作业管理和职业卫生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十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十八)配合日事清管理工具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从团队计划的任务拆分、分发,到员工个人的工作日程安排,层层落实责任,效果显著。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性规定。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法律主体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生产经营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地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也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包括加强安全生产的义务。(三)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一批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基本的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各类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煤矿的安全生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水上运输的安全生产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铁路运输安全生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对一些危险行业的安全生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等等。可以说,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比较健全的。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坚决贯彻实施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实践中比较严重的问题是有法不依。因此,强调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义务,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2)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一个方面,或仅靠少数部门或单位,都不可能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依靠社会各个方面,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共同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才可能有效地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群从的安全生产意识。实践证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可能,也难以包揽一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关键地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主要靠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地、自觉地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法定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抓生产经营,也必须抓安全生产;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5、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如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危险程度等,建立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有针对性具体规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具体的负责人员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要求,这些安全生产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程序,即为了安全生产,要进行哪些常规检查和防范工作; 3、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哪个岗位由哪个人来负责,责任落实到人; 4、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培训要求,包括哪个岗位要经过什么样的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安全生产知识等; 5、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即对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由谁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等。 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使安全生产有人管,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有人抓。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从制度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这里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设施、设备、场所、环境等“硬件”方面的条件,这些条件是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相配套的。仅有责任制度,没有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仅有安全生产条件,缺乏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都不能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条件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场所方面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生产设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3、特殊的作业场所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当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6,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哪些权力和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权利1.安全健康保障权?2.知情权和建议权?3.监督权?4.紧急情况处置权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从业人员义务1.报告不安全因素2.遵章守纪、服从管理3.重大隐患越级报告4.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6.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考资料 《安全生产法》_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对于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职工享有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力有: (1)知情权,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企业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更不得以此为由给予处分,更不得予以开除。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劳动保护权,即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卫生保护条件的权利,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 (7)接受教育权,即从业人员有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8)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即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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