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条例,请问信访条例最新版本是2005年5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第431号令吗
来源:整理 编辑:公务员考试 2023-11-12 0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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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信访条例最新版本是2005年5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第431号令吗
没错,就是用的2005年的,5年了也应该要修改些内容了,这才叫与时俱进,到目前为止还没改动
2,我国最新信访法规是什么出自哪里什么时候实行在信访中如何处
出自《国务院令》,自2205年5月1日实行。
http://baike.baidu.com/view/438734.html?wtp=tt(其他答案未通过审核,具体请参阅该网址)
3,信访条例条第22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是什么
信访人应采用走访形式,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月23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据介绍,这是国家信访局针对类似问题首次出台系统化的专门文件。今年5月1日起,将实施。
4,信访人有权对哪些事项提出信访
根据国家信访条例中,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5,什么是信访举报制度
我们可以给国家机关写信,打电话或当面向有关人员反映自己的意见,提出批评,建议,这是通过信访举报制度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信访举报制度第一条 为保持保护区管理局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保护区管理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保护区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保护区管理局反映问题,举报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保护区管理局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认真负责、详细办理;(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三)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第四条 信访人可以向保护区管理局提出下列信访事项:(一)反映自然保护区管理管护的有关问题(二)举报自然保护区管理管护违法行为(三)对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四)控告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五)对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六)其他依法应当由保护区管理局办理的信访事项。第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表明被反映者的基本情况和信访要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在管理局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第七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走访的,由推选的代表提出,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
6,如何规范信访办案程序提高信访案件办结率
可根据《信访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办理。同时,2014年10月15日,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国信发〔2014〕13 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相关程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应及时在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等主要内容,做到要素完整、客观、准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应在15日内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对具备回复条件的,要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向信访人反馈: (一)对投诉请求类初信初访事项,转送、交办给有权处理机关办理。 (二)对意见建议类初信初访事项,其中有利于完善政策、改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决策参考,或转送有权处理机关研究。 (三)对揭发控告类初信初访事项,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关负责同志或转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处理。 (四)对情况重大、紧急的初信初访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决定。 对网上投诉的初信初访事项,应缩短转送、交办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有权处理机关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 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初信初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办理。 第八条 有权处理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初信初访事项,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依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复查(复核)工作,并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有权处理机关出具的是否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要素齐全、格式正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及时送达信访人或有关人员,严格履行签收等手续。相关文书及送达凭证均要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详见:《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国信发〔2014〕13 号) 网址:http://www.gjxfj.gov.cn/2014-10/15/c_1337191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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