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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权利救济是指

通过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权利救济是指公职人员认为行政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侵犯了其法定的权利而依法向特定机关寻求救济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权利救济是指

2,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其可救济的途径是

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其可救济的途径是公务员申诉。公务员对其所在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和要求。公务员申诉受理机关如下:1、原处理机关。2、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3、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即对原处理机关具有领导关系的上一级机关。4、行政监察机关。扩展资料公务员申诉的管辖: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由原处理机关管辖。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申诉

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其可救济的途径是

3,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对公务员权利救济的规定都有哪些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有途径 1、复核 我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和《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都规定了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复核制度,按照这两部法典中的规定,复核主要包括了三种:作出公务员处理决定的原处理机关的自我复核;行政监察机关对作出公务员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复核;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对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的复核。 2、申诉 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可知,所谓申诉,是指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请求有关机关对此人事处理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理的制度。此处的“有关机关”主要是指做出人事处理决定的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 3、控告 我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部门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这一规定是针对人事行政侵权行为的一种救济途径,弥补了人事处理决定救济规定的不足。 4、仲裁 对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人事争议处理决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对公务员权利救济的规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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