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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投资失败后卖猪肉还债他既然考上公务员为何选择做生意呢百

虽然投资会快速的给你带来收益,但是给你带来收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俗话说站的越高,摔得越重。因此我们在选择投资行业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同时还要做好承担风险能力。若是一旦失败了,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起所以的风险。 虽然越努力越幸运,但是不要好高骛远,尽量做到在不影响主业的同时,然后去尝试其他投资。随着消费水平提高,普通上班族的工资已经难以维持生活开销,为了提高生活质量,很多人在从事主业的同时,还会理财投资。若是投资成功可以为他们带来不菲的收益,同时若是投资失败可能也要背负债款。 原本是从事万人瞩目公务员工作的廖立峰,在从事工作之后,有了一些存款,就开始把多余的存款选择投资。但是不幸的是他投资的企业是不正规的网贷公司,最终不但没有得到回报,而且还还身负80万的债款。 众所周知,公务员工作固然有很多益处,但是它的薪资平平无奇,薪资多的话月入上万,低的话则是三四千,但一般在6000左右。面对80万欠款的廖立峰,普通的基本工资很难还清80万的债款,为了提高自己的收入来源,在朋友的推荐之下,辞去了公务员的工作,选择卖猪肉还债。有谁可想而知,这位眼前卖猪肉的屠夫,曾经也是一名985的高材生,由于投资失败,为了早日还清欠债,选择卖猪肉谋生。 相信是金子总会发光,虽然这次不幸投资失败,相信敢于尝试,同时又有敢于面对问题的勇气,未来肯定前途一片光明芒。失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振作的勇气。

公务员投资失败后卖猪肉还债他既然考上公务员为何选择做生意呢百

2,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做生意

法律分析:公务员经商的行为,也就是说,根据法律法规原则,公职人员如果只是单纯从事营利活动,并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不侵犯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不构成犯罪的。但这种行为构成违纪甚至违法,应受到党纪或者政务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做生意

3,为什么在职官员可以经商

  在职官员是不可以经商。  1984年7月1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政企分开,官商、官工分开的原则。党政机关在职党政干部与群众合伙兴办经营企业,容易削弱党和政府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影响党政干部秉公办事当好全体人民的勤务员,也容易发生与民争利的偏向,形成一批仗权谋利的垄断企业,不利于真正搞活经济。  1984年12月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明确指出,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1985年5月2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其中规定:“凡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国营、集体、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在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性行业工作者外,一律不准经商。所有干部子女特别是在经济部门工作的干部子女,都不得凭借家庭关系和影响,参与或受人指派,利用牌价议价差别,拉扯关系,非法倒买倒卖,牟取暴利。”  2000年1月 中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凡有不符合此项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如实报告并纠正。拒不纠正的,该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  2000年8月22日 中纪委发布通知,明确指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地方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2001年2月8日 中纪委印发《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再次对省、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得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的行为作出规定,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广告代理发布,律师事务所,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已经从事上述经商办企业活动的,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2004年2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施行,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  2010年2月24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发布施行,第5条规定,不得默许纵容亲属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为亲属经商创造条件、亲属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经商等。  2009年1月23日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其第3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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