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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信用凭证

信用凭证是由阿里巴巴中文站与阿里巴巴金融共同推出,针对有授信额度的淘宝卖家来阿里巴巴中文站线上采购时解决赊销、提供延期支付现金的一种服务,同时保障阿里巴巴供应商在交易成功后顺利到期收回货款或提前收回货款。
是crm-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一种,最近中国银行间交易市场刚出个通知,定义了两种工具,一种是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与cds没什么区别,另外一种所谓的中国创新就是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合约相比,凭证需要登记,可以类似于债券一样交易,可以流通! 两种都是用来对冲信用风险,对银行最实际的意义就是可以降低资本金要求,扩大放债规模!

什么是信用凭证

2,凭证控制潜在哪些风险怎样实施有效控制

风险管理部,顾名思义,就是在银行评估、管理、解决业务风险的部门。银行的业务风险主要有:信贷的还款风险、会计的结算风险、新业务的试水风险、财务的管理风险、业务文件的法律风险等等。所有这些风险的控制,特别是前三类业务的风险控制,都是由风险管理部牵头制订解决办法的,至于日常的执行工作,则各有部门落实实施。
是crm-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一种,最近中国银行间交易市场刚出个通知,定义了两种工具,一种是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与cds没什么区别,另外一种所谓的中国创新就是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合约相比,凭证需要登记,可以类似于债券一样交易,可以流通! 两种都是用来对冲信用风险,对银行最实际的意义就是可以降低资本金要求,扩大放债规模!

凭证控制潜在哪些风险怎样实施有效控制

3,什么是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是crm-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一种,最近中国银行间交易市场刚出个通知,定义了两种工具,一种是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与CDS没什么区别,另外一种所谓的中国创新就是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合约相比,凭证需要登记,可以类似于债券一样交易,可以流通! 两种都是用来对冲信用风险,对银行最实际的意义就是可以降低资本金要求,扩大放债规模!
信用风险以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在赊销过程中,信用风险是指买方到期不付款(还款)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造成货款拖欠或无法收回的可能性。可谓企业最大的、最长远的财产是客户,然而企业最大的风险也来自客户。
是crm-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一种,最近中国银行间交易市场刚出个通知,定义了两种工具,一种是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与CDS没什么区别,另外一种所谓的中国创新就是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合约相比,凭证需要登记,可以类似于债券一样交易,可以流通! 两种都是用来对冲信用风险,对银行最实际的意义就是可以降低资本金要求,扩大放债规模!

什么是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4,企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合同条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否属于财务担保合同,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外,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中,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的信用保护费用和信用保护卖方取得的信用保护收入,应当在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合理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二)不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其归类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时,要求签发人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问: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合同条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否属于财务担保合同,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外,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中,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的信用保护费用和信用保护卖方取得的信用保护收入,应当在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合理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二)不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其归类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时,要求签发人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的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分类,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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