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限度,防卫限度是如何定义的500字 谢谢各位法律大神
来源:整理 编辑:公务员考试 2024-07-16 16: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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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卫限度是如何定义的500字 谢谢各位法律大神
防卫限度: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2,正当防卫的限度
法律分析:防卫限度实际上就是允许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上限,也就是说,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既正好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又没有给不法侵害人造成合理范围外的重大损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标准
正当防卫的标准如下: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什么1、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有五点。具体如下:(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造成损害;(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正当防卫会不会判刑正当防卫致人死亡,关键是否存在防卫过当,如果不存在防卫过当不会判刑。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5,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界限是什么
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说,在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里面就算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严重到致人死亡,也不是防卫过当,成立特别防卫。其他情况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意图,客观条件进行判断。1、防卫时间:必须防卫适时——必须在不法侵害进行的过程中进行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再针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防卫就不能算作正当的了。2、防卫限度:必须在适当的幅度内——确切的说是,只要防卫的行为足以使不法分子不能再对你造成伤害了就到限度了,如果这时还要继续“防卫”,甚至可能认定是故意犯罪的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分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有学者称之为“无限制防卫”或“无过当防卫”比如说你被人用刀砍你把他打晕了或在他要致你死亡的时候因为自卫把他重伤死亡都可以算正当自卫 但如果他砍你你把他武器都打掉了还反打他使他重伤或死亡就是防卫过当了……简单点就是在制止犯罪的过程中对犯罪实施人使用了超出自卫目的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6,正当防卫有什么限度吗
1、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暴力程度的界限应当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我认为是只要是使加害人丧失继续侵犯被害人的能力,只要不明显超过这个限度,而且造成了重大损害,就没关系。这个丧失能力的程度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很难说清楚。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时间界限是犯罪正在进行时,也就是你的合法权益受到紧迫的、现实的危害。简单来说,你感觉他要来侵犯你,但是他尚未着手行动,那你是不能防卫的【防卫了就是事先防卫】;如果他被制服【好心人多啊!】、丧失侵害能力【比如犯病了】、主动终止侵害【良心发现了!】或者逃离现场且不会继续造成更严重的伤害了,你也是不能防卫的【所谓的事后防卫】。3、必要限度3.1 严重的强奸、杀人、抢劫、绑架、严重的故意伤害【拿着大片刀使劲砍那种】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基本上你可以上去把他弄死而不用负刑事责任。注意,加害人一定要是暴力型的!!以上罪名不一定是暴力犯罪,比如迷奸【记得带套】、用胁迫的方式抢劫或者诱导自杀等。3.2 抢夺、盗窃等财产性犯罪,断胳膊断腿是没问题的。但是要注意,一旦制服了对方【绑住小偷、小偷下跪求饶等】,千万不要继续打了!!抢包的、拎包的、摸包的都是人,他们不是打死不管的。3.3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罪名比较少见,估计碰见了想上去防卫你也没这个能力,所以,放弃吧少年。3.4针对故意伤害说两句。故意伤害很广,从轻伤到死亡都可能是故意伤害。防卫的限度大概可以这么理解:对方拿枪-----你跑对方拿刀-----你拿枪对方拿板砖【包括钢管、甩棍、板凳腿】-----你拿刀对方拳打脚踢------你拿板砖吧
7,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
楼上两个朋友说得非常对2113,我再比个例子吧:A提刀追砍B,B一直拼命向前逃,A一直在后面穷追不舍,连砍A几刀5261都未砍中。后来B就将手中的刀向4102A砸去,但仍然没有砍中,这时,B突然听到刀落地的响声,立即回头1653将地上的刀拣起来向后面追来的A连砍五刀,A当场死亡。B的行为就构成了防卫过回当。如果A在追砍中,B也无处可逃了,在跟答A搏斗中将A打死,这正是正当防卫的行为,不承担责任。除了楼上说的无2113过当防卫之外,还要考虑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的问题。1、防卫时间:必须防卫适时——必须在不法侵害进行的过5261程中进行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再针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防卫就4102不能算作正当的了。2、防卫限度:必须在1653适当的幅度内——确切的说是,只要防卫的行为足以使不法分子不能内再对你造成伤害了就到限度了,如果这时还要继续“防卫”,甚至容可能认定是故意犯罪的1、防卫时间:必须防卫适时——必须在不法侵害进行的过程中进行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再针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防卫就不能算作正当的了。
2、防卫限度:必须在适当的幅度内——确切的说是,只要防卫的行为足以使不法分子不能再对你造成伤害了就到限度了,如果这时还要继续“防卫”,甚至可能认定是故意犯罪的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分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有学者称之为“无限制防卫”或“无过当防卫”
8,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出至何处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9,关于自我防卫的限度
如果对方失去继续攻击能力之后还把对方打死打伤,那就是防卫过当。在对方没有失去继续攻击的能力之前,你一下就把对方弄死了,那就要看对方的攻击行为,有没有持械?人家只想打你一耳光,你一下就致死对方肯定不行必要的限度,按照我国刑法的通说,应该是“客观需要和基本适应统一说”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对于必要限度,可以做如下理解,即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所造成的防卫损害,必须为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并且不属于明显的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一,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损害,必须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从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必需的防卫损害,应当与保卫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之大小基本相适应。也就是说,在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较小的情形下,必需的防卫损害应当是较为轻微的,一般不允许造成重大的损害后果;反之,如果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防卫所造成的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的损害后果市委必需的,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充分体现了防卫损害与防卫说保护的合法权益之大小基本相适应的精神。2,必需的的防卫损害,应当与制止不法侵害的紧迫程度和实际需要基本相适应。也就是或,在不法侵害较为缓和,侵害结果的发生尚未临近,而制止不法侵害还未达到十分紧迫的程度,只需要造成较为轻微的防卫损害后果,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时,这一般不允许以造成严重的防卫损害后果来进行防卫;反正,如果不法侵害较为激烈,损害结果即刻就会发生或者已经实际发生,制止不法侵害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必须造成重大的损害后果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时,防卫所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均应视为必需,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二,超过必要限度的非法损害,必须属于明显的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也就是说,只有当不应有的防卫损害同时具有明显性和严重性时,才不属于必需的范畴内的损害。正如楼上所说的那样,就应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非法损害。如果防卫说所造成的损害不是明显的不应有的严重损害,这都应视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不过从实际出发,还是应该从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应该过分的苛求行为人的防卫倾向。在实践中,防卫行为人,往往是处于突然的情况下遭受不法侵害从而被动的仓促的进行防卫,而防卫的程度又很难在激烈的情况下,做出准确的判断,也很难做出对防卫手段和防卫方法做出正确的选择和控制,更难以对防卫后果做出准确的预测和控制。因此,对于防卫损害,只能要求其与防卫保护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紧迫程度和实际需要大题相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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