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应急厅,江西省应急管理科学院和应急厅在一起吗
来源:整理 编辑:公务员考试 2024-08-26 03: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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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应急管理科学院和应急厅在一起吗
不在一起。江西省应急管理科学院和应急厅是两个独立的机构,但它们之间存在紧密的合作关系。1、科研合作:江西省应急管理科学院为江西省应急厅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服务,为其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2、培训合作:江西省应急管理科学院为江西省应急厅和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应急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3、信息共享:江西省应急管理科学院和江西省应急厅之间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应急管理领域的最新技术和信息,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2,江西省应急厅领导班子
江西省应急厅领导班子江西省应急厅领导班子包括:厅党委书记、厅长邓兴忠,党委副书记熊运、纪委书记江坚等。其中,厅党委书记、厅长邓兴忠,是江西省应急管理厅的最高领导人,他拥有丰富的应急管理工作经验,曾担任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等职务。党委副书记熊运,拥有多年的应急管理工作经验,曾担任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等职务。纪委书记江坚,拥有多年的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曾担任过江西省纪委监察厅案件审理室主任等职务。此外,江西省应急管理厅还拥有一支由专家、学者、教授等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团队,为江西省应急管理提供科学、专业的技术支持。
3,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关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日常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预算的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对的需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捐赠物资、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省)直驻当地有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并加强与毗邻地区之间的区域合作,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高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能力。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对虚假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客观、准确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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