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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境民用商品认证用商检

肯定需要了。

入境民用商品认证用商检

2,L入境民用商品认证商检时提供什么单证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提供该产品在国内申请的强制性认证证书

L入境民用商品认证商检时提供什么单证

3,进出口商品中的检验检疫类别中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和海关监管条件

你要搞清楚你问的东西本来就是两个概念……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检验检疫部门公布的《法检目录》里面的内容,就是说带这个监管条件的HS编码,入境的时候要查3c证明文件;至于后面的,则是海关报关时对HS编码所需单证作要求的监管条件,海关商检共同监管的(好像就是AB)的,需要提供通关单,海关单独监管的(只有A的),不需要提供通关单。

进出口商品中的检验检疫类别中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和海关监管条件

4,民用商品入境验证也就是3C认证商品商检代码L报检时收取检验

一,法定商检是指国家以立法形式,通过强制手段,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指定由商检机构统一执行强制性检验。 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者不得出口;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向商检机构报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能获海关验放,即使进口也不准销售与使用。法定检验商品主要包括: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2.国家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4.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适载检验。5.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二,非法定商检是指商检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公证、鉴定的业务。非法定检验的商品主要指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商检机构在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作出公证结论,并签发有关证书。在国际贸易中,若合同的检验条款规定凭中国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和出具的商检证书作为双方交接结算和计价结汇的依据,则卖方在出运前必须申请商检机构检验出证,才能报运出口。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报验的程序:(1)到货后由收、用货单位自行检验,若发现问题需凭商检证书索赔的,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2)商检机构经检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出具商检证书,订货单位凭此证书对外提出索赔。(3)申请人及时领取商检证书。买卖双方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凭中国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和签发的商检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进口货物,有关收、用货部门在进口货物入境时,应依合同约定的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非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报验的程序:(1)合同、信用证的规定或申请人的要求,需商检机构检验出具商检证书的,可向商检机构报验。(2)填写“出口检验申请单”,并提供有关单据资料。(3)商检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合格的出具商检证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通知单”。(4)领取商检单证。 三,全申报可以在九城系统申报,先根据商检局提供的流程下载,然后录入合同资料发送到商检局,收到回执后就可以进行全申报了。
监管条件只带l的不收取品质检验费

5,报检的范围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包括: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具体包括:(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2)入境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4)进出境集装箱;(5)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7)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8)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9)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11)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5、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等原产地证明书的。(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而成,包括了大部分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是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主要执行依据。其中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代码含义如下:海关监管条件代码:A: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B: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D:表示对应商品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检验检疫类别代码:M: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N: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商品检验;P: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Q: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R: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S: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L: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6,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凡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或合同规定需要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的商品,对外贸易关系人均应及时提请检疫机构检验。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一)报验  进出口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凡属检疫范围内的进出口  商品,都必须报验。  1.出口报验手续  (1)填写“出境货物报验单”。报验人必须按报验单的要求详细填写,每份“出境货物报验单”仅限填报一个合同、一份信用证的商品。对同一合同、同一信用证,但标记号码不同者,应分别填写。报验一般在发运前7天提出。  (2)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出口报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对外贸易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及合同附件;信用证;生产经营部门自验合格后出具的厂检单正本;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报验时,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运输包装容器性质检验合格单正本;实行卫生注册的商品,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实行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必须提供检验机构质量许可证书;凭样成交的应提供双方确认 的样品。  2.进口报验手续  进口商品的报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填写“入境货物报验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项目的要求,并附合同、发票、海运提单(或铁路、航空、邮包运单)、品质证书、装箱单,接、用货部门已验收的应附验收记录等资料,向当地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如货物有残损、短缺,还须附理货公司与轮船大副共同签署的货物残损报告单、大副批注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  报验后,如发现报验单填写有误或客户修改信用证使货物数量、规格有变动时,可提出更改申请,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原因。  (二)抽样  检疫机构接受报验后,需及时派人到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其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等项目。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样法(个别特殊商品除外)。抽样时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法和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样,以便样品能代表整批商品的质量。  (三)检验  检疫机构根据抽样和现场检验记录,仔细核对合同及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标准,采用合理的方法实施检验。  (四)签发证书  对于出口商品,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凭《出境货物通关单》进行通关。如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疫部门检验出证,或国外要求签发商检证书的,应根据规定签发所需证书。  对于进口商品,经检验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进行通关。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检验检疫局申请复验。如复验不合格,检疫机构即签发商检证书,以供对外索赔。
ciq(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口岸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负责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监测体检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四)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一般包装和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五)负责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和存放等单位的卫生检疫注册,负责实施进出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负责实施进出口产品和实验室认可、人员注册等工作,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负责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 (七)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执行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的有关检疫、检验的国际协议、协定和议定书等,负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检疫协定的实施工作。 (九)负责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识、封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 (十)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调查和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和国际贸易商品质量状况,提供有关信息。 (十一)负责对各类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二)承办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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