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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在什么情况下有溯级力从旧兼从轻到底是什么意思能举例说明吗

新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但旧法规定的处罚重于新法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行之前,原则上应按旧法的规定处理,但为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行为人就要按新法的规定处理,从而达到对行为人的教育和惩罚目的。
如果更新法律,以犯罪时的旧法为准,以轻刑为准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法在什么情况下有溯级力从旧兼从轻到底是什么意思能举例说明吗

2,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和从新兼从轻有什么区别吗

"从旧兼从轻"的情况下:某新法颁布之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旧法处罚较重,而依新法处罚较轻,甚至不认为该法律行为触犯法律,则适用新法;若新法与旧法没有太大差异的话,则适用旧法,可以说从旧是原则,从轻是例外."从新兼从轻"与之相反,认为新法具有普遍追溯力,但旧法规定较轻时为例外.二者的出发点是相同的,就是使犯罪嫌疑人在处理时不至于因为法律的更改而加重处罚,不仅如此还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免除或减轻处罚.
有区别啊 要是新法是3年 那就是判2年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和从新兼从轻有什么区别吗

3,刑法的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是什么意思

其实就是有利于被告。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颁布之前,优先考虑使用旧法,但如果新法的规定比旧法要轻的,就适用新法。
从字面上讲,就是两方面,从旧+从轻:第一、从旧:就是正常情况下,新发和旧法有差异的,如果罪犯是在新法实施以前犯罪的,那就适用旧法第二、从轻:就是如果新发的规定中判刑比旧法轻,罪犯在新法实施以前犯罪的,那就适用新法总之,就是如果罪犯在新法实施以前犯罪,一般适用旧法,但是同时又适用判刑较轻的那个
对于未决犯(没有最终判决的),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新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旧法。这就是从旧。 如果新法比旧法判的轻就适用新法。。。这就是从轻。。。这是最通俗的意思了

刑法的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是什么意思

4,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怎样理解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5,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怎么理解举例

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就是说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法的规定比旧法轻的话,适用新法。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定好时间效率从旧兼从轻原则,就是说在过去的反正过程中要重庆现在的时效到了以后应该从轻判处。

6,刑法从旧兼从轻是绝对的吗

从旧兼从轻是一般的法律规则,但不是绝对的。如果新法对被告人有利,应当适用新法。但是,不允许“从旧兼从重或者从新兼从重”。  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本法采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本法于本条对溯及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刑法施行前这段时间内所发生的行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本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本法没有溯及力,不能按照本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去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本法则认为是犯罪,对行为人依照本法第324条的规定,以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处罚。但是,依照本条的规定,对于本法实施以前的这种行为,本法没有溯及力,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本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本法具有溯及力,应当适用本法。 3.当时的法律和本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本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应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本法没有溯及力,不能适用本法。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本法重,而本法处刑较轻的,则本法有溯及力,即应适用本法,而不适用当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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