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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履行抗辩是不是就是顺序履行抗辩

你好是的先履行抗辩权是我国首创,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6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称谓不同而已
也许是的。

先履行抗辩是不是就是顺序履行抗辩

2,民法总则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依存于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续。当先期违约人纠正违约,使合同的履行趋于正常,满足或基本满足另一方的履行利益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恢复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责任。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效果时,可根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视合同自始无履行效力,使依合同产生的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合同撤销,履行效力消灭,也无履行抗辩权可言。合同无效,无履行效力,不产生先履行抗辩权,但可产生权利不成立或消灭的抗辩权。

民法总则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有哪些

3,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是同一个概念吗

不是一个概念,他们的条件不一样。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合同中双方互负有对价给付的义务,并且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一方没有履行时,不得要求另一方先履行;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事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其实是同一个概念 只是法理上的叫法不一样而已 还有一种叫法叫 顺序履行抗辩权 但是 主流上一般叫先履行抗辩权 实践中 一般也称呼为先履行抗辩权
没有后履行抗辩权这个概念,只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是同一概念,即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然后后履行一方据此拒绝履行。与之相对的的有不安抗辩权。
是一个概念
不是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提出的,不安抗辩权是只要感觉对方没有 能力履行合同 可能导致 自己损失是 才 履行的不分履行顺序

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是同一个概念吗

4,什么先履行抗辩权

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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