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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什么条件教师可以申诉

打学生、

在什么条件教师可以申诉

2,教师申诉制度的环节包括提出受理和审理裁决吗

应当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正确的,会作出维持一审判决;如果经审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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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制度的环节包括提出受理和审理裁决吗

3,教师申诉制度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主体发生行政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其要求以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妥当,以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如纳税人状告违法的税务机关。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管理职权时,与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行政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察,案件终结后移交案件材料给同级检察院,由其审查认为应该提起诉讼的,再移交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行政复议是指公检法机关对行政违法或行政犯罪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判决,被执行人或公检法机三机关对任一机关的决定认为有不妥的,相执行机关提出异意、修改意见、要求执行机关重新决定的过程。 简单地解释,行政诉讼是”民告官”,进入司法程序.而行政复议只是作出行政处罚的原机关的上级机关再审查一遍而已.

教师申诉制度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4,学校和教师的不作为侵犯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学校和教师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没有一个特别的标准如果是一个不作为的学校那么学校以外的家长们是知道的
选a呀 依法保护教师合法权益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简介 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有效的法律途径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一、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教师法》确立的这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其他非诉讼中的申诉,如向信访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等部门的申诉。虽然对维护教师的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时限要求,其实施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弹性和随意性,在某种程序上降低了申诉人受损的合法权益的恢复和补救。这也是《教师法》之所以将教师申诉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的目的所在。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这就使教师申诉制度区别于一般的信访工作。从申诉受理的主体上看,教师申诉受理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信访工作则没有明确的受理主体规定。从申诉时限上看,对教师的申诉主管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而信访工作则无此限制,当事人对发生在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事情,如果认为极不公平,均可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从效力上看,对教师申诉的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而信访机关往往是将需要立案查处的转交给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它们仅对主管机关的处理加以检查督促。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其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这有别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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