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目的是机构的合法性和责任的可追溯性,意义是国家掌握我们有多少事业单位,负责人是谁、从事什么服务或行使什么权利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法人资格怎么取得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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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业单位挂名法人代表责任大小

法人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也就是说能够以自己的能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而其法定代表人是这一组织的代表,因此所有的权利、义务都会是法定代表人来承担。
现在都是领导负责制,出了问题,所有责任都是你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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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业法人是什么意识啊

以谋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从事国家管理和物质生产以外的社会活动的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事业的单位。 在中国,事业法人的独立经费,主要由国家预算拔给,也可以通过集资入股或由集体出资等方式取得。事业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可依法从事某些辅助性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如在校学生缴纳的学费、博物馆的门票收入、医院病人支付的医疗费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事业单位所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预算的资金留作自用。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的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由公民或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法人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形成法人的意思,并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定机构或者个人的总称。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组织体的核心组成部分,负有形成法人意思和代表法人活动的职能。没有法人的机关,法人就无法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5,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是指经事业单位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在证书上标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是根据《民法通则》对法人条件、法人的权力和义务的原则规定,由《条例》作出的具体规定,它的法律意义在于:(1)核准登记的事项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基本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最终结果。(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是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实质性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法人的概貌,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事业单位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具有法律效力,是事业单位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也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自查:事业单位法人要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办法》、《操作规范》的规定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规定的事项及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认真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二)填报:事业单位法人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好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连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三)审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理事业单位报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文件、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四)做出结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审查情况,按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的要求,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做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并作出相应处理。

6,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需要哪些资料

事业单位不需要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应当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据是《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日期:2005-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修改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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