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一名教师怎样通过法律救济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是什么合法权益呢?可以选择去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是直接到法院起诉。
我是来看评论的

作为一名教师怎样通过法律救济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法律救济有何不同

法律责任一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各种应尽的义务,二是行为人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救济是指当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校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式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法律救济有何不同

3,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其特征和途径有哪些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2)非诉讼渠道:①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②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

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其特征和途径有哪些

4,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有几种法律救济途径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的规定,在校学生受到意外伤害,首先看学生本身是否有过错,我们必须明确,对于在校的未成年人,学校负有相应的监护职责,因而,当学生受到意外伤害时,如果学校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学校在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处于监护人的地位,负有监护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解释,学校对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明确规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当校方未履行应尽的监护职责、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校方没有过错,即使在校学生受到伤害或者致人损害,学校也不承担责任。  我们分析来看,当未成年在校学生受到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应当分两种情况来判定校方的责任。当校方无过错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责任。当校方有过错时,校方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适当的赔偿责任,即与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分担监护责任,换句话说,学校承担的只是部分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全部的赔偿责任。  所以单从救济途径来看,意外伤害中有加害方的,由加害方负法律责任,意外事故的由父母承担责任,学校以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没有区别。在校期间也收到劳动法保护。毕竟超过18周岁了又行能力了

5,教育权法律救济方式有哪些

我国在《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从这我们就可以看出受教育权的主体是所有公民。“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利”这表明了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教育理想,也是被国际法准则和各国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第1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等等。从这些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受教育权利的相对方主要是指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家庭、社会。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义务复合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主要用意在于规定受教育权利是一项不可放弃的权利,并且以权力为本位。国家既然是受教育权利的相对方,那么儿童就有权要求国家为其充分接受教育,提供充足的物质和制度条件。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基本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但是对于近几年来日益增长的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保障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2)非诉讼渠道:①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②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

6,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法律救济以纠纷存在为基础,以损害为前提,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2.教育法律救济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3.从一般意义上讲,教育法律救济主要有诉讼渠道和非诉讼渠道。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从教育申诉的类别上看,教育申诉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上的申诉。从教育申诉的类别看,可分为诉讼上的教育申诉和非诉讼上的教育申诉。诉讼意义上的申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请重新处理的申诉。具体分为行政诉讼中的申诉、民事诉讼中的申诉和刑事诉讼中的申诉。非诉讼上的申诉的范围较为广泛,既可以是向纪律检察委员会的申诉,政府检察部门的申诉,又可以是向权力机关的申诉,还可以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的申诉等。  4.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属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5.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6.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和制度。  7.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2.教育法律救济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3.从一般意义上讲,教育法律救济主要有诉讼渠道和非诉讼渠道。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从教育申诉的类别上看,教育申诉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上的申诉。从教育申诉的类别看,可分为诉讼上的教育申诉和非诉讼上的教育申诉。诉讼意义上的申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请重新处理的申诉。具体分为行政诉讼中的申诉、民事诉讼中的申诉和刑事诉讼中的申诉。非诉讼上的申诉的范围较为广泛,既可以是向纪律检察委员会的申诉,政府检察部门的申诉,又可以是向权力机关的申诉,还可以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的申诉等。4.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属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5.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6.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和制度。7.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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