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赛尔委员会核心原则

是不是三个原则:《巴塞尔协议》,充分监管和互相监管《巴塞尔资本协定》,关于资本的,统一的资本充足率,以风险加权为基础的资本衡量体系……《巴塞尔核心原则》,25个核心原则为基础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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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赛尔委员会核心原则

2,BCBS是什么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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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词典结果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巴塞尔银行羁系委员会更多释义

BCBS是什么组织

3,什么是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最新一版《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中说,在银行执行标准法测定自己资本充足率时,各金融监管当局有责任认定一家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是否符合巴塞尔协议对其六个方面的要求,即客观、独立、透明、充分的信息披露、充分的资源及可靠性。   《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以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来衡量,其目标标准比率为8%。

什么是巴塞尔协议

4,资本协议的主要特点和不足

实收资本即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约定,实际投入企业资本资额概念则包含实收资本(即股本)资本公积两概念
关于您的问题,通过百度百科查找可得; 详细情况参考:http://baike.baidu.com/view/1844087.htm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底,其秘书处设在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目前已成为事实上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二是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杭州图书馆通过百度百科查找可得;

5,什么是跨国银行监管的巴塞尔体系

【巴塞尔体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迅速扩展,跨国银行业务亦如雨后春笋般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跨国银行的业务及风险具有其独特的内容,单个国家的金融管理难以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一旦发生风险,诸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或信用风险等,其后果将突破单个国家的界限,波及某一特定区域,甚至全世界。因此如何对跨国银行的各种业务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成了跨国银行监管中的一大难题,也是摆在各国金融监管者面前共同的、刻不容缓的课题。为此国际社会开始呼吁国家之间的联合监管,寻找能够把跨国银行的全部活动纳入国际监管网络之中的可行之径。为加强合作,在国际银行监管领域先后成立了许多国际性或区域性组织,并形成了国际合作的银行监管机制。其中最具影响力的组织当属巴塞尔委员会。针对接踵而至的国际银行倒闭事件,以及金融监管问题,该委员会围绕着国际银行业的审慎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出并阐述了一系列原则标准和建议,最终形成了著名的巴塞尔体制。其包括:跨国银行的合作监管体制、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监管标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及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准则。随着巴塞尔原则和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和实施,巴塞尔体制在国际金融领域内的权威性逐渐得到公认。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已被广泛接受为关于银行监管的国际惯例或国际标准。为健全和完善我国金融体制逐步和国际金融监管惯例接轨,我国也多次公开表示将采用巴塞尔协议所通过的银行业审慎监管原则进行金融监管。这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走向国际市场,提高其国际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巴塞尔体制主要确立了以下原则:1、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原则;2 资本充足率原则;3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实行并表监管,东道国与母国同时监管。

6,请问谁知道巴塞尔协定的具体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彻底修改资本协议的工作是从1998年开始的。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草案第一稿,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新协议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实践证明,单靠资本充足率无法保证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自从1988年资本协议问世以来,一些国家的监管部门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时使用这三项手段强化资本监管,以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标。然而,将三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并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监管部门认真实施,这无疑是对成功监管经验的肯定,也是资本监管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与1988年资本协议所不同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希望新协议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尽管其侧重面仍是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并预计非十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希望,经过一段时间,全世界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客观上看,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而有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 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这是因为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为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应该说,银行监管制度的复杂程度,完全是由银行体系本身的复杂程度所决定的。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将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新协议。为确保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非十国集团国家也会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施新协议。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育程度和监管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实施新协议的难度不可低估。在此,还必须提出,就目前的方案来说,新协议首先是十国集团国家之间的协议,还没有充足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经合组织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水平。但对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该法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发展中国家国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若硬套标准法的规定,绝大多数企业的评级将低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业)。企业不会有参加评级的积极性,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也不过是100%。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 将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为推广使用内部评级法,巴塞尔委员会为采用该法的银行从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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