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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己生产的产品发给客户做样品销项税额怎么计算

会计上的规定按视同销售处理。借:销售费用----样品费贷:库存商品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实际操作中,都是挤入生产成本了。
没看懂什么意思?

自己生产的产品发给客户做样品销项税额怎么计算

2,增值税计算方法

超市一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以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计算: 销项税额=100万元÷(1+17%)×17%=14.53万元 进项税额=3.5万元+4.5万元+5.5万元=13.5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4.53万元-13.5万元=1.03万元。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只要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2009年1月1日起为80万元),应立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税务部门会强制认定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按照销售额17%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存在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的说法。

增值税计算方法

3,增值税进项税销项税如何计算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以下金额是指发票上的不含税价款 进项税=进货金额*增值税率 (17%或13%) 销项税=销货金额*增值税率 2、 如果是普通发票或是其他发票(以下金额是指加税合计) 进项税=【进货金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17%或13%) 销项税=【销货金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3、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发票都是含税金额(以下金额是指加税合计) 进项税=【进货金额/(1+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 (3%) 销项税=【销货金额/(1+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进项税销项税如何计算

4,如何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项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适用税率17% ,不区分是否超过原值。销售08年12月31日以前的也不区分是否超过原值了,全部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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