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什么是增值税转型转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就是这个意思,简单叙述如下: 增值税转型,你首先得知道,增值税的类型: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 我国原来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意思是生产用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现在我国改成了消费型的增值税,那么,为了生产而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了,这就是增值税的转型。
国外都是消费型的 是不是说我们要向着这个方向了啊?

什么是增值税转型转

2,增值税转型是指什么

我国增值税一直是生产型,但国际上是消费型,消费型与生产型区别是:消费型增值税是把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增值税进项税都予以抵扣,而生产型增值税中固定资产进项税不予抵扣 知道了不!!!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因为它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因而颇受企业的欢迎
针对商品流转过程中对商品增值额征收的税。

增值税转型是指什么

3,增值税转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即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转为在消费环节征收。 具体改变是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的由生产型增值税全面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经过认证允许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的工业6%、商业4%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根据国务院公布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全面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
具体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本次改革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抵扣设备范围之外。   此次改革还提出,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从13%恢复到17%。上述负责人表示,提高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以后,因下个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之间会发生一定转移,在总量上财政并不因此增加或减少收入。 此次改革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上述负责人表示,未来还将通过调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政策,在税收上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最主要的就是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也就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了。
转为消费型

增值税转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4,增值税转型是什么

1、增值税转型是什么意思? 所谓的增值税转型,是指增值税税制的改变,即由原来的“生产型”转换为“消费型”。 2、我国原来的增值税类型是什么? 目前,我国除东北、中部、蒙东、汶川地震地区以外,增值税税制为“生产型”,即,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 比如,某企业销售货物117万元,当期购入原材料58.50万元,购入设备46.80万元。 在“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 销项税额 = 117 / (1 + 17%) * 17% = 17万元 进项税额 = 58.50 / (1 + 17%) * 17% = 8.50万元 应交增值税 = 17 - 8.50 = 8.50万元 税负率 = 8.50 / (117 - 17) = 8.50% 3、转型后的增值税类型又是什么? 转型后,增值税税制类型将采用“消费型”,即,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但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 仍以上例为例,在“消费型”增值税税制下: 销项税额 = 117 / (1 + 17%) * 17% = 17万元,与“生产型”一致 进项税额 = 58.50 / (1 + 17%) * 17% + 46.80 / (1 + 17%) * 17% = 15.30万元,较“生产型”多抵扣进项税额6.80万元(15.30 - 8.50) 应交增值税 = 17 - 15.30 = 1.70万元,较“生产型”少交增值税6.80万元(8.50 - 1.70) 税负率 = 1.70 / (117 - 17) = 1.70%,较“生产型”下降6.80%(8.50% - 1.70%) 4、增值税转型后,谁收益了?如何收益的? 增值税转型后,直接受益人为纳税人,由于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在固定资产购置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各期折旧额减少,各期利润额增加。 此外,由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由此,购买人实际负担的成本降低。所以,增值税转型能够促进购买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从而增加固定资产制造业的销售收入。 最后,增值税转型后,由于销售方利润增加,因此销售货物的可降价空间也同时增加。所以,消费者也是此次增值税转型的间接受益者。 附: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5,关于增值税的转型

增值税转型的意义 首先,在微观层面上,我们就可能跳出一直被质疑的靠低劳动力成本和高的资金投入的不能持续增长模式,促进以技术进步推动的、进而靠信息技术和知识资本推动的更科学增长模式。 第二,在宏观层面上,从经济学的角度,公司企业的重大税收减免,可能产生供给学派经济理论的经济增长效果。税收的减少,导致收入增加,刺激总供给扩张,达到经济增长最终税收总额增长的目标。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1.增值税转型增加企业盈利 2.增值税转型降低资产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 3.增值税转型提升设备购置当年的现金流量 增值税转型的企业财务对策分析 1.采购固定资产应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采购固定资产必须选择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  3.采购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时机的选择
东三省,成功后全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对企业的好处:给企业减负,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2004年7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率先在东北三省的八大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治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从事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进行试点,即这八大行业中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不再执行以往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改为执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的主要区别就在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将购进的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抵扣,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有公之于众的材料显示,从2004年7月1 日到今年4月,东北三省已有4万余户企业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定,被纳入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依法享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优惠,这些企业因购入固定资产而得到的抵退税额已超过20亿元。
你对这个增值税是不是有点误解哦 ? 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五方面修订 实施细则将于近期公布 http://www.chntax.com 2008年12月10日 8:12  来源:新华网 点数:45 2008年12月9日15时,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和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巡视员王继德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修订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条例 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增值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是否还要下发一些具体的操作性文件或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考虑? [郑建新]此次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现行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抵扣固定资产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便利征收和纳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相关条款。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降低征收和纳税成本,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增加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调整了外汇结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的规定,补充了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条例修订后,实施细则需要结合修订后的条例进行相应的修订。目前,实施细则修订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将于近期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6,什么是增值税转型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也称作增值税改革或增值税转型改革。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因为它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因而颇受企业的欢迎。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08年将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增值税转型其实是给企业减负,导向上是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按照“进项税额”的扣除方式,增值税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只允许扣除购入的原材料等所含的税金,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二是所有外购项目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内,所含税金都允许扣除。通常把前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后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其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当然,这将相应减少财政收入,但有利于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产品和进口品平等竞争,从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和提高国产品竞争力。
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增值税转型改革及若干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抵扣范围。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里所称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了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据测算,此项改革将使我市一般纳税人少缴税款超过52亿元,对于我市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的工业6%、商业4%统一降低至3%。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大幅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对于受金融风暴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而生存困难的中小企业将起到显著的扶持作用。据测算,这一政策调整将使广州市20多万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受益,少缴税款8.3亿元。   三、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纳税申报期限适当延长。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调整为每月的1日-15日,小规模纳税人最长可以一季度申报一次,方便了纳税人纳税申报。   五、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从13%恢复到17%。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六、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00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相关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属于固定资产的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指小汽车和摩托车)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纳税人   注意事项   一、自2009年2月申报期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电子申报数据文件及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式两份,其余的必报资料凡通过电子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无需报送纸质;未通过电子信息采集的应报送纸质。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三、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有问有答   问:新条例实施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那么一般纳税人企业在2008年底购入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在2008年),在2009年才正式使用或交付使用的可否在2009年进行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问:我公司于2009年1月5日购进一辆小汽车用于领导办公,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2.1万元,请问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新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而且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在1月申报期填写申报表时应使用什么征收率?   答:新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而且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是指对1月所属期的申报开始适用3%征收率,而1月申报期是对2008年12月所属期进行申报,仍适用4%或6%征收率。   问:我是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食品批发、零售,如果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是否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了认定范围,个体工商户达到标准的,也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对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等,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是否需要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企业仅从事应征消费税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可使用原机动车开票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既从事应征消费税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零售业务,又从事非应征消费税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问: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在2009年是否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第一条规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第四条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问:新条例实施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时,是否仍使用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章TAG:增值  增值税  转型  什么  增值税转型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