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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什么原则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规定:第十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第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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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员为什么要坚持植根于人民的政治立场

江泽民强调党在执政条件下要解决好“两大历史性课题”,就是以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为基本着眼点的。胡锦涛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归结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也是鲜明地坚持了人民主体性原则。由此出发,我们各级公务员必须把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贯穿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我们各级公务员在任何时候都要把植根于人民作为自己最根本的政治立场,自觉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切实做到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以群众愿望为第一取向,以群众利益为第一目标,以群众满意为第一追求。公务员要始终坚持植根于人民的政治立场。政治问题,主要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说到底就是一个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的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之所以把政治定位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因为这一崭新事业是我国各族人民创造自己幸福生活的事业;我们党之所以把经济建设作为当代我国“最大的政治”,是因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体现着我国各族人民的最大利益;我们党之所以强调大局就是政治,是因为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是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我们各级公务员要始终植根于人民的政治立场。公务员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植根于人民的政治立场。我们党的根本性质所规定的,也是党的政治生命所决定的。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都在于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都要靠坚持植根于人民的政治立场来维系。我们在为实现崇高革命理想而不懈奋斗的整个历史进程中,可以也应当随着客观环境和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或变更自己的政治主张、政治纲领、政治任务和政治策略等,但植根于人民的政治立场永远不可移易。我们各级公务员必须毫不动摇地植根于人民的政治立场,具体反映在工作实践中,既有一个坚持“一切为了人民”的问题,也有一个坚持“一切依靠人民”的问题。只有做到“一切为了人民”,才能以“公仆”的心态甘当人民的勤务员,处处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益,不以“为民作主”的“父母官”自居,始终依靠人民的力量和智慧去办好人民的事情。同样,我们各级公务员只有做到“一切依靠人民”,才能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基础上,形成符合人民愿望和要求的正确决策,使人民利益更好地得以维护和实现。因此,我们各级公务员必须自觉践行“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庄严承诺,以实际行动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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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公务员制度求大家帮忙

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3、与外国公务员制度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我国公务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立场明确,公务员不搞“政治中立”。(2)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3)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 (4)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4、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1)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2)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3)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4)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5、建立公务员制度,制定公务员法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意义:(1)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实现分类管理。国家公务员制度改掉了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的管理模式单一,缺少法制,缺少竞争机制等弊端,有利于调整人员结构,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保证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优化,从而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卓有成效地担负起组织经济建设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2)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廉政建设的关键是提高队伍素质和加强制度约束,国家公务员制度正是为廉政建设提供了保障机制。通过考试、考核、培训、交流来提高素质;通过义务、纪律、回避、申诉、控告促进廉洁奉公;通过法制化的管理,防止人治现象。(3)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增强政府机关的生机和活力。建立国家公务员正常的退休制、实行部分职务聘任制、规定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采取辞职辞退等办法,增强了机关的生机和活力。(4)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政府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6、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7、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2)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3)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5)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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