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职场规定是什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公务员考试 2023-06-11 12: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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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有三方面要求:克己奉公,不以权谋私;公正廉洁,不贪赃枉法;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在每一个方面又可分为若干具体要求。第一,克己奉公,不以权谋私中包含公务员不得使用公款公物为自己谋私利;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为配偶、子女、亲属及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财经纪律以权谋私;不得违反人事纪律以权谋私;不得有其他方面以权谋私的行为。第二,公正廉洁,不贪赃枉法中包含公务员不得贪污;不得受贿;在资产管理方面不得贪赃枉法;不得有其他贪赃枉法的行为。第三,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包含公务员不得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办事不得铺张浪费;在住房方面不得违反规定,以及不得有其他奢侈浪费行为等等。扩展资料:规范的意义:人事部部长张学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谈到,“《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是公务员履行基本义务和重要责任的根本要求”,“它从政治要求、思想品德、廉政勤政、秉公执法等方面对公务员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以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为主,兼顾公务员作为社会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对近年来群众反映的公务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容易滋生腐败的行为也作了约束性规定。行为规范从普遍适应的角度出发,对公务员最基本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各地区、部门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行为规范注重自律与他律的统一,既强调引导公务员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严于律己,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又强调依靠法制等多种手段,监督规范的实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2,公务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 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 不承担责任 ;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按照法律规定,单位的做法是合法的。
3,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1]。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任职编辑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第十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第十一条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第十二条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免职编辑第十四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第十五条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免职建议;(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第十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三)被辞退的;(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晋升职务编辑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第十九条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第二十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降职编辑第二十五条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第二十六条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第二十七条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降职建议;(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第二十八条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第二十九条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纪律监督编辑第三十条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五)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七)其他妨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附则编辑第三十三条双重管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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