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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某负有刑事责任吗卫某和朱某民事责任怎么划分

这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仅凭你的描述,可能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责,也有可能是民事责任(划着也许具体分析安全义务、注意义务等),还有可能是意外事件。
你说呢...

朱某负有刑事责任吗卫某和朱某民事责任怎么划分

2,吉林市伊丽花园案中的朱某该怎么判决

刘海波表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吉林市伊丽花园案中的朱某该怎么判决

3,朱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疾驰时由于对路面疏于观察遇紧急情况时

是属于车上人员。因为在发生事故的时候,他是在车上,因此属于车上人员。
搜一下:朱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疾驰时,由于对路面疏于观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撞上高速公路右

朱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疾驰时由于对路面疏于观察遇紧急情况时

4,朱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虐待罪。因为朱某的虐待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符合虐待罪的规定。通常该罪是自诉案件,但本案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公诉案件了。直接报警即可。
构成虐待罪
构成虐待罪 按刑法原理 以虐待罪 从重处罚 分析如下 虐待罪 不需要说了 属于刑事犯罪 可以直接就报警的 过失杀人最 其实也成立的 因为 孙某受到朱某长期毒打 身心都受到伤害 而且孙某的死 跟朱某存在因果关系

5,为替朋友出气为什么被拘了

为替朋友出气,浙江义乌市男子朱某假冒“市安监局二科科长”,以“检查安全生产”为由给两家企业贴上封条,在再次上门“复检”时被警方抓获,已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处行政拘留7日。“朱某曾在某街道下辖的工作片担任过安全生产联络员,了解安全生产检查流程。”义乌市安监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6月12日表示,需要提醒的是,常规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2个或以上人员参与,必须出示执法证方可检查、执法。5月31日,朱某独自驾车到义乌苏溪镇东洪村,以“市安监局二科朱科长”的身份,让人叫来村委会主任、工作片安全生产联络员等,陪他检查该村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他“检查”了七八家企业,对消防通道存在不足的一家箱包厂、一家打底裤厂勒令整改,让安全生产联络员张贴“苏溪镇政府”的封条,并告知未经他复检不许启封。6月1日上午,安全生产联络员向苏溪安监所汇报“朱科长”下乡检查的情况,安监所又向市安监局汇报,查明“朱科长”为假冒后报警。就在当天上午,“朱科长”到东洪村“复查”。两家企业已整改到位,但他表示“复查”不合格。正打算离开,两名便衣警察将他拦下并依法扣押他的“执法文件夹”,“执法文件夹”内有40张由朱某私自印制、未盖公章的“封条”,上有“义乌市安监局封”字样,还有一本未盖公章的《某某街道消防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朱某交代,他到东洪村“执法”,是因为前几天在聚会上听说朋友与村里几家企业有矛盾,想为朋友出气。
法律法规啊

6,朱某的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

防卫的话,要事先自己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人家虽然搜身,但是并没有对他进行人生的侵犯把,有没打他和伤害他,所以他的责任比较大,也属于防卫·
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 第一,杨某面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李某等三人在对杨某殴打后又去寻找凶器,目的是对杨某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而不是侵害的中止,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待李某等人捡拾起砖头等凶器对其继续殴打,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根据当时的形势,不法侵害十分急迫,如果杨某不用刀子扎李某后背一刀,就没有更有效的办法制止李某等人的不法侵害。事实也证明,是在李某被扎伤后,朱某等人才放下手中凶器不得已停止了侵害。所以,从不法侵害缓急角度上讲,杨某实施的行为是适时、适当的,应属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第二,杨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某等人使用暴力侵害杨某的生命健康权,杨某在其人身权利遭到多人侵害的紧急形势下,被迫扎伤李某后背,其目的是为了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李某等三人停止对其侵害后,杨某也即终止了自己的防卫行为。因此,杨某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防卫行为。 第三,杨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确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需要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在一般情况下,不法侵害的强度决定正当防卫的强度,从而决定必要限度,但不能要求两种强度绝对相等。本案中,杨某一人面对李某三人的不法侵害,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与形势,无论是从双方的手段、工具、人员多少等因素来考虑,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强度之间,都存在悬殊过大的差异。所以,杨某的防卫行为是正当、合法的,不属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应负刑事责任。
属正当防卫。但从结果看,系防卫过当。因为朱某与其姐在晚上回家路上遭遇蒋和石抢劫,被拒绝,嫌犯蒋用刀向朱刺来,该事实属于朱某和其姐受到不法侵害,朱应持刀警告嫌犯蒋和石,或者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回刺蒋身体非要害部位,属于正当防卫。但朱回刺的一刀,致使蒋脾脏破裂,倒地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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