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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玩笑是否会构成教唆犯罪

教唆犯罪是故意犯罪,即教唆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别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且会实施该犯罪行为,而希望或放任他人犯罪。一般开玩笑的话都是戏谑行为,没有故意犯罪的就不会构成教唆犯罪。

开玩笑是否会构成教唆犯罪

2,两个人吵架的时候说的气话在法律上怎么说

戏谑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不予调整!(仅供参考)
有时是气话,有时是闷了好久才发泄出来
一般说刺激性、不冷静的语言。
在道德范围内实施的双方自我辩护行为

两个人吵架的时候说的气话在法律上怎么说

3,我给老婆开玩笑时签的欠款字据有效吗

如果真的是开玩笑写的欠条,那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直接属于没有意思表示,理论上称之为“戏谑行为”(也就是开玩笑),肯定是不具有有法律效力的。但在实践中,必须有相当的证据证明是开玩笑或者一般人也会认为是开玩笑,如果举证不能,那也有可能承担对你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认定该欠条的法律效力,判你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既然是个字据在法律上就应该是有效的!
两年内有效,两年后无效。
这个问题还熟悉啊~电视上好像采访过啊,我听主持人说法院的判决是:有效!你8会就是那个人吧?
没有
意思表示不一致,你的这一行为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达成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无效的!

我给老婆开玩笑时签的欠款字据有效吗

4,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生效要件的内容

1、行为人有相应能力:  (1)合同法上无行为能力则导致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导致效力待定  (3)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也导致效力待定  婚姻法和继承法上主体的能力有瑕疵,则行为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表示不自由和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1)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般导致可变更、可撤消,但特别情况下导致无效(如婚姻、继承、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单方虚伪表示――戏谑行为;双方虚伪表示――双方恶意串通;隐藏行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无效  3、内容合法:  违法导致无效,所以无效的行为本质上是违法的;  (1)这里的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  (2)且需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效力规范才是无效的,如果是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取缔规范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仍然合法; (3)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法律规范无权评价某个民事行为是否有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可能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合法  4、形式合法:  要式合同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和特殊要式(登记批准);  (1)一般要式是成立要件(商业借贷、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2)特殊要式是生效要件(中外合资à批准;中外合作à批准;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à批准+登记)法 律教 育网  △婚姻和遗嘱也是要式行为,婚姻需要登记,遗嘱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立口头遗嘱  5、标的具体确定且可能:  (1)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标的明确”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标的不确定,连要约都不能成立,更谈不上合同的成立  (2)“标的可能”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有争议,按德国法上是生效要件,李建伟认为作为成立要件为好
没看懂什么意思?

5,懂法律的朋友请进一个玩笑是否会引发官司

1、这个问题问的时间有问题啊,既然还没有起诉,现在操心问这个问题只能是自己担心。也给别人过了一点想象的空间。2、就这个问题而言,我认为合同是成立的。合同的成立只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就可以了,在这个合同中,这两个条件是满足的,所以合同是成立的。3、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有效。合同的有效需要几个条件,当事人有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加上标的可能)。在本合同中,只要能够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就可以证明合同没有生效啊。4、关于对意思表示真实的证明,其证明责任在对方(参考,民事证据规则第五条,关于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为主张合同成立的人)。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这个合同中,对方要证明我们的意思表示真实几乎是不可能的。5、基于以上讨论,我认为这个问题根本不是问题。但是这仅仅是基于你的信息得到的结论,如果参与诉讼,仅作参考。如有问题,请咨询。
告诉你的朋友不用着急,他给其前女友写下的“我欠某某500万”并属上了自己的名字的便条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你朋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是这样的,在民法理论上讲,你所说得这个情况属于“戏谑行为”本身是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的,也就是说,如果事实真的是你说的样子,那么自然两个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但是,从实务的角度看,由于戏谑行为本身是难以举证的,而存在的物证往往就是那个借条,法院很多时候会倾向于采纳借条
欠条不是合同吧~~只是一种既存法律事实的证明.
怎么说呢,我认为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为双方根本没有建立债权债务的意思表示,只是为了开玩笑而已,这种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不会成立的,更别说生效了.当然实际生活中是要有证据证明

6,轻佻戏谑是什么意思

轻佻读音 qīng tiāo ㄑㄧㄥ ㄊㄧㄠ 英语:coltish ;frivolous;giddy词意 亦作“ 轻窕 ”“轻挑”。 1、谓行动不沉着,不稳重。 出处:《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楚 师轻窕,易震荡也。” 引用:《三国志·吴志·孙坚孙策等传论》:“然皆轻佻果躁,陨身致败。” 2、谓言语举动不庄重,不严肃。 出处:唐 谷神子 《博异志·崔玄微》:“至 十八姨 持盏,性轻佻,翻酒污 醋醋 衣裳。” 引用:茅盾 《烟云》:“但是姓朱的那副轻佻浮薄卑劣的形态在他眼前闪动,他脸上发烧。” 周克芹 《许茂和他的女儿们》第七章二:“他有时也会原谅这个还没有出嫁的漂亮而轻佻的姑娘。”基本信息 词语:戏谑 拼音:xì xuè 注音:ㄒㄧˋ ㄒㄩㄝˋ 注意:智能ABC输入法,紫光输入法等多种输入法中此词的拼音为XI NUE(其一度被作为正确读音并被部分词典收录),其实这是错的。据第10版的《新华字典》,XI XUE才是正确的读音。编辑本段词语释义 戏谑:用诙谐有趣的话开玩笑。《诗·卫风·淇奥》:“宽兮绰兮,猗重较兮;善戏谑兮,不为虐兮。” 汉 徐干 《中论·法象》:“君子口无戏谑之言,言必有防;身无戏谑之行,行必有检。” 宋 张世南 《游宦纪闻》卷二:“ 蜀 昔有术士,精於谈天,尤善戏谑。” 明 徐渭 《漱老谑墨》诗:“世间无事无三昧,老来戏谑涂花卉。” 高云览 《小城春秋》第三五章:“新郎新妇喜逐颜开的接受客人的戏谑和祝贺,满屋子是笑声。” 以诙谐的话取笑,开玩笑。 同义: 调侃编辑本段相关文献 《诗·卫风·淇奥》:“宽兮绰兮,猗重较兮;善戏谑兮,不为虐兮。” 汉 徐干 《中论·法象》:“君子口无戏谑之言,言必有防;身无戏谑之行,行必有检。” 宋 张世南 《游宦纪闻》卷二:“ 蜀 昔有术士,精於谈天,尤善戏谑。” 明 徐渭 《漱老谑墨》诗:“世间无事无三昧,老来戏谑涂花卉。” 高云览 《小城春秋》第三五章:“新郎新妇喜逐颜开的接受客人的戏谑和祝贺,满屋子是笑声。” 《三国演义》——祢衡戏谑主公,何不杀之。编辑本段例句 十五年前,电话业通过定义众所周知的ISDN(综合服务数字网)通信标准,第一次抓了发财机会。(有人把这个缩写字戏谑地称作“它仍是一无所成。”) 不认真地做以开玩笑的或戏谑的方式举动或交谈。 嘲弄地模仿英雄风格的作品对英雄行为或风格的讽刺的模仿或戏谑。 “俏皮话能将地球由圆说方”的方方,把女性的柔婉,大大咧咧地一脚踹开,用或为原色的,或为灰色的,或为黑色的幽默,把人世间的滑稽、丑恶、畸形置于哈哈镜前加以扭曲放大,使之显得荒诞不经,其语言诙谐俏皮、幽默戏谑、富有生活情趣。编辑本段格调 戏谑的格调 人与人之间,偶尔会有那么一点儿相互间的玩笑;朋友之间,或者不是朋友之间。 这种行为,有的时候是不经意的,有的时候是“蓄谋已久”的。 嘲弄、戏谑、调侃——这是相对文雅的说法;通俗一些则是所谓“开涮”、“挤兑人”、“打镲”等。 被嘲弄、戏谑、调侃的,有的时候会“莞尔”;有的时候会瞠目结舌,然后解嘲地苦笑两声;还有的时候,则是“勃然大怒”,然后反唇相讥。 当然,也有的时候,会心里十分不是滋味,甚至于会感觉自己受到了侮辱,然后记恨起来。 正因为产生的效果不同,所以无论是开玩笑的,还是听玩笑的,都该讲究一点格调。偶尔翻闲书,前人的有些玩笑类的东西,有点意思。 当年有个叫王禹锡的作了一首《贺雨》,有句“打叶雨拳随手重,吹凉风口逐人来”,以为得意,特意给苏东坡看。东坡先生看了倒还客气:您这诗恐怕不那么合规矩吧? 那王先生也还虚心:这是我喝醉了之后写的。 过两天又拿一首来。 东坡看过问:您又醉一回? 有个叫殷浩的也爱作诗,曾把自己的作品拿给朋友桓温看。 桓认真地欣赏了一番:哥们儿你可记住了,从今往后你可别得罪我。一旦你要得罪我了,我就把你这些诗给别人看! 程师孟造了一间雅室,极其地喜欢,写诗道:“每日更忙须一到,夜深常是点灯来。” 李元规开玩笑:这诗不是在说上厕所吧? 有人写字把“枇杷果”写成了“琵琶果”,于是有个叫莫廷韩的就吟道:若使琵琶能结果,满城箫鼓尽开花。 有些时候,对方的生理特征,也可能是戏谑的对象;当然,这就必须要谨慎一些了,如果关系不到一定程度,容易引起反感。 庞安“聋且颖悟”,看人用手画字而交流。东坡先生戏道:你拿眼睛当耳,我拿手当嘴,咱俩都是“一时异人”啊。 读过《九歌。湘夫人》的都熟悉“帝子降兮北渚,目眇眇兮愁予”句。湘东王渺一目,一日与朋友共游江滨,叹秋景之美。而朋友吟道:“帝子降兮北渚”;湘东怫然变色:后面就是“目眇眇兮愁予”……你这是嘲笑我瞎啊! ——应该说,这戏谑不算不雅,可终究有些过。 怕老婆,是男人的通病。拿此“挤兑”人的不少,但能做到特殊风趣的,不是很多。 唐朝的时候黄巢农民起义,中书令王铎奉命帅兵出京镇守一方抵御黄巢。此人特殊地怕老婆,好不容易离家,就带了“姬妾”出来。没料到忽然接到消息:太太已经从京城奔这边来了! 于是惶恐不安:黄巢从南边逼近,老婆又从北边靠拢,这叫我如何是好? 有位幕僚替他考虑再三,诚恳地建议:我看您不如投降了黄巢吧。 有个叫李大壮的,畏妻特甚,老婆偶尔生病,那医生也特怪,开的药方是吃乌鸦。时值雪后,没地方逮去,于是老婆大怒要动手。也难为那大壮,想方设法历尽艰辛,终于还是抓住一只。于是有朋友就表示祝贺:当初圣人是“有凤来仪”,而李先生您是“获鸦免祸”啊! 以上这几例,说是戏谑也好调侃也罢,甚至说是嘲讽、“开涮”、“挤兑人”,总的来说还是有一定品位的。说者,固然诙谐幽默,而听者,大都也一笑了之。 而我们,或者能从中咂摸出些什么? 说到反唇相讥,我对那个曾写过《文赋》的陆机陆士衡的一句名言最是欣赏。陆曾拜访王武子,王有“百斛羊酪”(古十斗为一斛),十分得意,指着对陆说:你们东吴那地方,拿什么来和这比呢? 陆应声答道:有千里莼羹未下盐豉耳! ——何等境界!而雅俗之别立判。 在今天,我们中也有些人,好一些嘲讽、讥讽或者“幽默”,然而或是心态不那么好,或是手段不那么高,偶尔就在“嘻笑”之中,“诙谐”之中,“轻松幽默”之中,既伤害了对方,又暴露了自己。 更有一种人,拿无聊当有趣,开些自以为很高明的玩笑,其指向,要不就是身体的某部位,要不就是谁的父母,洋洋自得,似乎展示了自己的优雅风趣——这又是所谓等而下之的了。 前不久,在这里听到两个人说话,一是“起风”,一是“秋天的月亮”。前者对一些地方的不和谐气氛表示担忧;后者则从正面表达了对“骂人”的看法。这两人的观点,我感觉不仅是对某种个别行为的不满,也是对某些庸俗风气的反感;更是对文化现象、文章风格的一种探讨与反思。 那么,作为写手,我们固然可以继续地“嘻笑怒骂”下去,可是或者该从格调上注意一些?编辑本段法律后果 戏谑行为是单方面的表意行为,否则,双方之合意行为将会导致性质的变化,会转化成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 戏谑行为的动机很简单,追求的并不是急迫的利益,而是某种心理满足的需求,比如“大言”以满足虚荣心,“戏言”以达到某种语言表达效果等。对于戏谑行为内容的合法性问题,法律一般不予干预,因为既然并非出自本意,也没有人会信其为真,民法就没有介入的必要。 戏谑行为是没有效果意思的,因为行为人追求后果并不是法律上而是心理上的。戏谑行为产生法律后果之无效是符合行为人期望的,这也是由于戏谑行为目的意思的不严肃性所决定的。 戏谑行为人以不严肃为态度基础,在行为方式上多以非正规方式做出,比如在娱乐节目中、酒后或者谈笑间等。 戏谑行为谨慎注意就是避免受领人信以为真,所以戏谑行为发生场合必然为非正式性的。理解这种非正式性,不可以一概而论,首先必须结合其语境来考虑,其次要结合实际场景。比如在脱口秀节目中,就很难让受领人信以为真,但是在新闻播报节目中就会使相对人产生信赖。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戏谑行为,所以法律适用只能依靠对现有法条扩张解释来完成。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立法者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起作为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归入撤销权制度的管辖合同效力中。这反映出立法者逐渐将合同效力决定权的主体由国家下放到当事人的思路,虽然不能体现出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保护,但是至少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避免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重大误解的规定,戏谑行为人在受领人主张该行为有效时,可以通过法院行使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该行为符合戏谑行为的构成要件,并遵守了相应的谨慎义务,那么将不产生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否则应参照缔约过失责任的信赖利益损失的确定方法予以确定赔偿数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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