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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 请问这句话

不正确 消费税条例第一条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可见 消费税不仅对销售行为征收第五条称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可见 消费税计税依据不仅是销售额因此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 请问这句话

2,现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指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计税两种办法。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方法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方法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量。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笑望采纳,谢谢!
消费税是价内税,包含在售价中,增值税是价外税,无售价无关,而计税是按照售价来计算的,所以说这个售价包括了消费税却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的一般纳税环节是出厂销售或是进口环节,但是也特例,一个是卷烟,还要在批发环节按5%加征一道消费税;还有一个是金银钻饰品,不在出厂销售或是进口环节交税,而是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如果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税的,要在分别在移送环节和收回加工完毕的产品时缴纳消费税。

现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指

3,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我在书上看到适用比例税率的消费品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2、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根据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A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B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3、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按照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消费税。4、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以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2*10*17%=37.4万元以上计算消费税=25*10*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8修订版)的规定,第十三条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因此,包装物的租金,它既不是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也不是收取押金。它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的征税范围。所以说,包装物的租金不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我在书上看到适用比例税率的消费品

4,2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有

2.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有(ABD) A. 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 B. 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 C. 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采用从价与从量混合计征的方法 D. 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从价与从量混合计征的方法
A.C. D.
abd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5,怎样计算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零售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商品。   三、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消费税共设置了11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共有14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45%。   四、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五、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6,请教应纳消费税如何计算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税方法。 (一)以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当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已定时,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关键取决于销售额的确认。而销售额的确认又因销售额形成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现分述如下: 1.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其销售额为依据计算纳税。这里的销售额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取价税合并形式收取货款的,在计算消费税额时,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额之后再行计算,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相同。 对于应税销售额的确认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合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现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纳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口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②有些应税消费品可以按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所谓“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例如,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烟;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护肤扩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等。这项规定,体现了消费税税不重征的原则,避免了就流转额全额征税而出现的重复征税现象,是对传统流转税的一种改进。 ③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金额缴纳消费税。 ④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低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另外,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实现时间的确认。销售实现的时间,意味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销售实现的时间应当按如下规定予以确认: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以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以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以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以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3)应纳税额的计算。当纳税人当期销售额确认之后,即可按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某工厂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销售收入100000元,同时取得各种价外费用10000元,该产品消费税税率为15%,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110000×15%=16500(元)例2.某工厂设有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对外零售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某月全部销售额为58500元,其中所含增值税的税率为17%,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应税消费的不含税销售额=58500÷(1+17%)=5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50000×10%=5000(元) 例3.某企业向外商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以美元结算,共收取15000美元的销售收入,当月1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8.60。该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按人民币计算的销售额=8.60×15000=129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9000×30%=38700(元) 例4.某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30000元(按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用于抵偿前欠前某公司的材料款10000元,同时换取同种材料20000元。该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30000×10%=3000(元) 例5.某工厂以一批外购已税消费品为原料,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后出售,取得销售收入60000元,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为40%,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不含增值税)为25000元,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税销售收入额=60000-25000=35000 (元) 应纳消费税额=35000×40%=14000 (元)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于连续生产,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例如,以自产的烟丝继续加工成卷烟,只需就最终产品卷烟缴纳消费税,而作为中间产品的烟丝则不需缴税。另一种则是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除生产以外的其他方面,这种情况就应在自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计算缴纳消费税。计税时,应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这里“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是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情况应除外)。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的,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1)甲卷烟厂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为:(乙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代收代缴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 =(100 000+40 000)÷(1-30%) ×30%=60 000(元) (2)直接出售另—半烟丝不纳消费税。 (3)销售卷烟应交消费税额的确定。 按规定,每标准条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核定的x牌卷烟的计税价是每标准箱 13 000元,折合成标准条为:13 000元/箱÷250条/箱=52元/条,适用税率为45%。 根据规定,卷烟类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缴纳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缴纳消费税。因此,8月16日销售的卷烟应以实际销售价每箱 15 000元计算消费税,8月23日销售的卷烟应以每标准箱13 000元计算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允许抵扣的消费税 =(100+200)×150+(100×15 000+200×13 000)×45%-60 000÷2 =45 000+1 845 000-30 000=1 86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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