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税纳税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 2、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具体分如下三个环节:(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税,在出厂销售时纳税;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用于除本企业连续生产消费品外的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

消费税纳税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2,消费税的征税环节

生产出来后销售的,按销售量计征生产出来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按移送数量计征你可以想像一下,如果按生产量计税,那我滞销怎么办?岂不是加重纳税人负担?
(1)生产应税消费品①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③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④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①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受托方为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特别关注】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个人不能成为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②委托方将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3)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4)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含铂金)、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①纳税人从事零售业务的,在零售时纳税。②金银首饰的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但金银首饰的修理和清洗,不缴纳消费税。③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缴纳消费税。(5)批发环节应税消费品——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①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特别关注】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②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

3,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基本规定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 (摘自《消费税实施细则》)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摘自《消费税实施细则》)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摘自《消费税实施细则》)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 (五)金银首饰消费税 1、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2、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消费税基本上是在生产销售环节纳税;委托加工的消费品在委托加工收回环节纳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视同销售、自产自用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卷烟在生产销售环节和批发环节纳税进口消费品在进口环节纳税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基本规定

4,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有哪些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根据条例规定,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销售的(即自产自销),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  对于消费税四个方面的应税行为,消费税规定了以下四个环节: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销售环节;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环节;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受托方交付消费品的环节;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环节。  消费税只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性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每一个环节征收。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进行规定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
1. 生产环节(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纳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2.委托加工环节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3.进口环节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4.零售环节(1)金银铂钻①“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仅在“零售环节”征收一次消费税,在其他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②其他贵重首饰(如珠宝首饰)和珠宝玉石,仍在生产环节(或者进口环节、委托加工环节)征收一次消费税,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5.批发环节(1)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2)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不包括白酒、烟丝等等。(3)卷烟在生产环节(或者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和批发环节两次征收消费税,在其他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4)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5)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照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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