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什么是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2,什么叫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什么叫最大诚信原则

3,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到底是什么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是什么?最近有一些朋友在后台向小编提问,诚信原则不用多说肯定是和诚信有关的,具体关系到隐瞒投保、带病骗保。那么究竟这个原则指什么?为什么要实施呢! 保险中的最大诚信,主要指什么? 大家可能以为这个最大诚信单单指投保人在参保时要诚信,实话告诉保险公司,其实不然,这个原则同样是适用于保险公司的,也就是在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全部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这个对方不仅代表消费者,指的是合同双方。这个重要事实指的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决定的事实(比如说骗保),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为什么要实行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之所以要实行最大诚信原则,原因要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两方面来考虑。 对于投保人而言,投保财产的状况、利益的大小以及危险程度,只有投保人最清楚,一旦隐瞒或欺骗的话,很容易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投保人需对保险公司做到最大诚信。 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合同虽由双方订立,但其条款内容均由保险公司预先印就,并且保险合同条款的格式化,其所拟定的保险合同条款常含有免除部分责任的规定,投保人往往会对之不甚了解,再加上保险合同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对于一般投保人来说,对合同的内容不太好理解,一旦保险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话,投保人也很容易受到影响,因此保险公司也必须对投保人做到最大诚信。

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到底是什么

4,名词解释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最大诚信原则的实行为了使最大诚信原则得以贯彻和实行,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规定了告知与保证的义务;对保险人有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定。1、告知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对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程度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项如实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由于保险标的种类繁多,告知的内容各有不同,范围极其广泛,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两种告知方式:(1)无限告知。要求投保人将已知和应知的所有情况尽量告知保险人,不得保留。(2)询问告知,即有限告知,指如实填报保险单证上的有关项目与补充回答相结合。2、保证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或承诺。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1)明示保证是以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表达的一类保证事项。(2)默示保证是指虽未以条款形式列明,但是按照行业或国际惯例、有关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事项。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合同一方出于某种目的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放弃权利的一方日后不得再向对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5,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楼上的回答了书本上的解释。我来回答普通理解吧,呵呵。1,所谓保险利益就是你必须要和你要保的人或者物有关系。比如,这个房子是你的,你就可以为这个房子投保,而你部能为我的房子投保(即使保险公司保了,出了事也不会赔)2,最大诚信原则说白了就是,保险公司询问你什么,你必须老实回答,你询问保险公司什么,保险公司也必须老实回答。如果日后发生理赔,发现其中一方就某个询问过的问题说谎或者实是不符,那就会导致不赔,或者合同不成立等等麻烦,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3,近因原则,理论上估计容易理解,实际上操作中是最难搞清楚的。比如一个人独自上山打猎,不小心摔倒了,导致心脏病发作,最后死了。他死亡的最直接,最起决定性的原因是心脏病发作,而不是意外摔倒。如果他买的是意外险,不是疾病险,他就不能获得死亡赔偿,当然,如果买了疾病死亡,就可以得到赔偿。有点复杂,呵呵。4,损失补偿原则。简单说就是你不能因为得到保险而发财。比如你的草房子烧了,保险公司只会在限额以内赔偿一个类似功能和装修的草房子给你,而不会赔你一个砖房子。又比如,有个人意外摔伤了,用了1万块医疗费,而他买的保医疗费的报销额度是2万,他最多也只能报1万,同时在一家报销了不能到第2家报销,除非第1家没赔完,可以到第2家接着赔。我可是自己一个字一个字打上去的啊,不是复制的!!!!!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6,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一般包括

最大诚信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原文为: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based upon the utmost good faith and, if the utmost good faith be not observed by either party, the contract may be avoided by the other party.)”这也成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源头。此后,各国相继效仿,均在其保险法中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要做到最大诚信。我国于2002年修改《保险法》时特别增加了一条,即第五条,单独就诚实信用原则做了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继续沿用了这一条。最大诚信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高于般的民事活动。实践中,这一原则更多地体现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法律约束,当投保人违反该原则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在早期的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告知与保证主要是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约束,而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的告知与保证则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1.告知 (1)告知的概念。告知包括狭义告知和广义告知两种。狭义告知仅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而广义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合同订立后,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事实上,在保险实务中所称的告知,一般是指狭义告知。关于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告知,一般称为通知。在此所述的告知仅指狭义告知。 (2)告知的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主要有:保险标的物的危险或损失可能超出正常情况的现象;与保险标的有联系的道德风险;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些事实。例如,将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如实告知保险人;将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职业、居住环境、嗜好等如实告知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①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②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 (3)告知的形式。国际上对于告知的立法形式有两种,即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1)无限告知。即法律上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人必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危险程度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指投保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无须告知。早期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告知形式主要是无限告知。随着保险经营技术水平的提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保险立法都是采用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一般操作方法是保险人将需投保方告知的内容列在投保单上,要求投保方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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