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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国家征税时,除了使人民因纳税而负担以外,最好不要使人民承受其他额外的经济负担和损失。据此原则,一个好的税收制度,对人民的生产和消费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到了20世纪30年代末至70年代初,西方国家的税收政策受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的左右,主张应用税收政策来纠正市场的缺陷,调节经济的运行。这时的税收中性原则被说成是,税收应对经济的不良影响降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解决不了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宏观经济理论失灵,凯恩斯理论受到货币主义、供给学派、新自由主义学派的冲击和挑战。这些学派主张减少国家干预,让市场通过自身调节来解决问题,这时税收中性思想又有所归复和再发展。适用范围有人倡导在我国实行税收中性,这是不符合我国的市场状况的。税收中性原则只有在市场经济很发达的地方才可能发挥出他的作用,市场机制完善的国家,不是主要通过税收来调节经济的运行,国家进行资源配置也不是主要通过税收,这样降低税收对市场的影响会促进市场的发展。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短,市场不健全,需要国家适度的干预来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调节经济的运行,实行税收中性并无益处。

税收中性原则

2,如何达到税收中性

要达到税收中性就不要征税了。只要征税就不可能达到税收中性的,最多无限接近
税收中性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一个概念,一般包含两种含义:  1、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  2、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税收中性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前提下,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市场机制和税收机制达到最优结合。  一般而言,税收对经济体系的影响是两方面的。一是产生额外收益,即征税后,对经济的影响除了使社会承担税收负担外,还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政府对污染环境的工厂课以重税,除了课税额本身外,还可以使这些工厂减少生产或停止生产,社会用于治理污染的费用会因此减少,同时环境本身也会得到改善,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增加,产生了除税收额以外的收益。  二是产生额外损失,即课税后,经济体系除负担税收额外,还要承受其他负担。例如,若对污染企业课以轻税,对其他企业课以重税,就会使环境污染加重,社会治理污染的费用增加,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损害,课税便会产生额外损失。  税收中性强调税收对经济不发生额外的影响,经济体系仅仅承受税收负担,不再给纳税人和社会造成其他额外损失或额外收益。其实质是,国家征税不应对市场机制产生影响,课税时,市场机制仍然是影响资源配置和纳税人决策的主要力量,税收不应成为影响资源配置和纳税人经济决策的主要因素。  实际上,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在现实中是根本不可能的。由于税收涉及面广,渗透各方,个人或企业总要考虑各种税收的作用,税收对经济的影响不可能仅限于征税额本身而保持“中性”,必然会存在税收额之外的收益和损失。即使是课征直接税,也有干扰市场运行的作用。“税收中性”只是一个相对概念,通常用来表示政府利用税收干预经济的程度。税收中性是在市场经济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税收理论观点。它提倡税收对经济应该保持中立;不得干预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不可影响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和国民经济运行的自发引导;税收课征应以所取税额为限,避免使纳税人和社会遭受额外负担。税收中性的实质,是主张税收对经济保持中立,听任市场机制自由运行,不得加以人为干预。因此,怎样看待税收中性,不能不同怎样看待市场经济的作用和税收的职能有密切联系。市场经济与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也有其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对其积极作用,税收应该顺应其发展,而不宜随意干涉,这时,要求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对其消极作用,税收则理应配合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主动发挥调节功能,而不该无所作为,这时,要求奉行的是税收非中性原则。

如何达到税收中性

3,增值税的税收中性什么意思

税收中性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一个概念,一般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进行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在《财政学》,中的定义为:是指政府课税不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或者说,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税收中性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前提下,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市场机制和税收机制达到最优结合。扩展资料:增值税的率:改革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12万户试点企业中,对3.5万户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引入增值税抵扣,与原营业税全额征收相比,税负会有所减少甚至大幅降低;对8.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实行3%的征收率,较原先营业税率要低2个百分点。改革的确存在个别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税收中性
是这样的以前在征营业税的时候,由于只对最终产品收税,所以会刺激企业进行垂直一体化,把大多数产品当做中间产品来逃避营业税。后来法国人想出了对增值额收税的办法,无论半成品在多少家企业之间转手都只对增值部分收税,至于同时完成多个加工环节的大企业,由于增值额高,所以税负高。而只能完成部分生产工序的小企业由于增值额低所以税负低。这使得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垂直一体化失去了避税作用。所以说对同一商品而言,无论流转环节的多与少,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同,不会影响商品的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具体的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销项-进项,,非增殖部分被减掉了,所以说非增值因素在计税时被扣除。非增值因素就是和产品的价值增加没有关系的成本、费用。这显示出营业税比增值税更合理,因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既包括成本又包括利润。
一.增值税的税收中性:所谓中性税收是指国家在设计税制时,不考虑或基本不考虑税收对经 济的宏观作用,而是由市场对资源进行配置,政府不施加 任何干预.增值税在税制建设中要遵循中性原则,以保证 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中性效应是指政府课税不打乱市场经济运行,即不改变人们对商品的选择,不改变人们在支出与储蓄之间的抉择,不改变人们在努力工作还是休闲自在之间的抉择。能起中性效应的税我们称之为中性税。二.中性税只能是对每个人一次征收的总额税—人头税,因为人头税不随经济活动的形式变化而变化,所以它对经济活动不会发生什么影响。但人头税由于课及所有的人,它可能会影响到纳税人家庭对人口多少的规划。所以,即使是人头税,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可能是完全中性的。可以肯定地说,在现代社会,完全意义上的中性税是根本不存在的。

增值税的税收中性什么意思

4,我国06年为吸引外资税收降为15而国内企业都收33而后来外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应该统一  1.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影响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公平竞争。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才能最终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实现效率的最大化。目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虽然名义上所得税科率都保持在33%(其中外资企业含地方所得税3%),但是税法对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远甚于内资企业,造成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远远重于外资企业,经济运行成本加大,在经济竞争中很难与外资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愈演愈烈。诸多内资企业严重亏损,国内许多产业被外资企业占据优势甚至垄断地位,应该说是与这种税收优惠有联系的。  2.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国民待遇,是WTO的一项基本要求,是指缔约国一方在缔约国另一方享有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因此,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意味着,不同缔约国的企业在税收和法律方面要享有无差别待遇。税法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其最原始的功能是保障税款的征收入库,从而依法完成预算收入。与此同时,它还通过增减各纳税主体的税收,调控国民经济有序运行。税率的高低,纳税环节的多寡,税前扣除的多少,税收优惠的程度,均可以作为刺激投资主体增减投资的信号。然而税法不可能也不应该替代或超越价值规律去解决一切经济问题,它只能顺应市场要求,在尊重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因此,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一向主张税收中性原则,即税法在保障聚集财富,满足公共开支的同时,应尽量不干预或少干预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决策过程,不影响资源按市场机制的要求合理配置。[2]按照这个原则,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市场的干预是扩张性的和不合适的。对外国投资者应既不歧视也不特别优待。  3.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层次过多,优惠方法单一,对国家产业政策体现不够。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是在改革开放的不同时期,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的,难免导致税收优惠措施相互之间的冲突和效用抵消,不利于正确引导外商的投资方向,也人为地造成了外商投资在全国各地的不平衡。特别是由于税收优惠的权限一度被滥用,致使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单独制定了许多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措施,在国内形成了税收恶性竞争的混乱局面。而且这种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外资企业的特别优惠是以直接降低税率或减免税额为表现形式的,它对纳税人的创业和经营过程重视不够。这种做法对于普通的生产制造企业是有利可图的,但这种单一的税收优惠方法对一些从事高新技术的企业并不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偏重于地区性的优惠,而对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重视不够,税收优惠的产业引导力度不够。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在特区设立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不分产业性质都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实际上特区的不少企业只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务企业,真正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的比较少,弱化了涉外税收政策的产业结构调节效果,导致一些外商将更多的资金投入技术含量低的行业。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能够统一  一种较为普遍的担心是:虽然理论上所得税法应该统一,但若实际执行后,外商会大量减少和撤回对我国的投资,进而引起经济大幅震荡,因而企业所得税法目前还不能统一。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能够实现统一。  就一般而言,税轻利厚,税重利薄,税负是影响投资者利率的极为重要的因素。然而,尽管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方面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也应该指出,优惠的税收在许多情况下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因为,税负的轻重并不是投资者投资决策中的唯一因素。  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看好一国的投资是出于综合性的多层面考虑。一个典型的例证是韩国的成功经验。有资料显示:韩国的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约为54%,高于我国33%的名义税率,是中国经济特区15%税率的3.6倍,但韩国仍然成功引进大量外资。[3]可见,关键因素不是税负轻重,而是看一国投资市场是否对外国投资者具有吸引力。  中国市场对外资具有巨大的吸引力,绝大部分外资不会因为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后造成的税负加重而大量撤出中国。中国市场对外资具有巨大吸引力,这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证明:政局稳定。与绝大多数发展水平相当于甚至超过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稳定局势的能力是被肯定的,这就解除了外商对投资安全性的担忧。政策合理而稳定。改革开放已成为我国国策,我国政府实行了对引进外资有利的一系列政策,并且从长期来看,这些政策是相当稳定的,如果说有变化,也只是变得更加合理。此外,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涉外投资法律体系,并在不断加以完善;经过几十年的经济建设,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并能够培养出大批合格的劳动力和管理科技人才。市场潜力巨大。从1992年起,中国经济连续高速度增长,无论是日用消费品还是耐用消费品的市场都在不断扩大,中国在外国投资者眼中已不再是仅仅可以观望的潜在的未来市场,而是一个现实的不断扩大的市场———这是对境外投资者最具有吸引力的一个因素。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不会引起外资的大量回撤,也不会引起经济大幅震荡,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能够统一。

5,生产可能性边界是什么 税收中性是什么

 (Production Possibility Frontier,简称PPF),在给定的数量的资源下,所能够生产的最大数量的产品,在数学上表示为一道边界。边界内部是能够达到的,但是生产效率不充分,边界之外则是不能达到的,在边界上是能达到的产量中最有效率的。   如果是两种产品,则PPF表现为平面上的一条曲线,也成为生产可能性曲线(Production Possibility Curve, PPC);三种产品则表示为三维空间中的一个曲面;更多的产品形成的PPF,只能用数学表示在欧氏空间中。   在经济学上通常假设PPF是凸的,这意味着生产的边际产出是递减的。 [编辑本段]用途   主要用来考察一个国家应该怎样分配其相对稀缺的生产资源问题。生产可能性边界是用来说明和描述在一定的资源与技术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大的产量组合曲线,它可以用来进行各种生产组合的选择。   生产可能性边界还可以用来说明潜力与过度的问题。生产可能性曲线以内的任何一点,说明生产还是潜力,即还有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存在资源闲置;而生产可能性之外的任何一点(则是现有资源和技术条件所达不到的;只有生产可能性边界之上的点,才是资源配置最有效率的点。   生产可能性边界表明在既定的经济资源和生产技术条件下所能达到的两种产品最大产量的组合。社会生产处在生产可能性边界上表示社会经济处于充分就业状态;社会生产处在生产可能性边界以内的点,表示社会未能充分利用资源,即存在闲置资源,其原因是存在失业或经济缺少效率;社会生产处在生产可能性边界以上的点,必然以今后的生产萎缩为代价。   生产可能性边界凹向原点说明随着一种产品的增加,机会成本是递增的。也可以说,是机会成本的递增决定了生产可能性边界凹向原点。机会成本的递增是由于某些资源适于生产某种产品,当把它用于生产其他产品时其效率下降(即单位资源的产出量减少)。这种现象在现实经济中也是普遍存在的。 [编辑本段]运用   第一,生产可能性边界与稀缺性。生产可能性边界的存在正说明了稀缺性的存在。换言之,如果没有稀缺性,能生产的产品就没有限制,也就不存在生产可能性边界了。所以,生产可能性边界实际上是把稀缺性具体化了。   第二,生产可能性边界与选择。稀缺性迫使人们作出选择。从生产可能性边界来看,选择就是决定按生产可能性边界上的哪一点来进行生产,即生产的两种产品的组合是哪一种。选择取决于个人的偏好(克鲁索的偏好,这种偏好实际上就是他生存的必需与消费愿望的结合)。这也就是取决于对每种产品的偏好程度。以消费满足程度最大化为目的的人会作出理性选择,即能实现这种最大化的选择。因此,运用生产可能性边界就可以使选择具体化。   第三,生产可能性边界与三个基本经济问题。三个基本经济问题实际上也就是选择的具体化。解决这三个问题也就是解决选择问题。这就是说,选择按生产可能性边界上的哪一点进行生产,也就是决定了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与为谁生产。   第四,生产可能性边界与效率。生产可能性边界上各点就是效率的实现,生产可能性边界以内各点则没有实现效率。   第五,生产可能性边界向右下方倾斜说明选择的代价就是机会成本,即在资源与技术既定时,多生产一单位某种产品就要少生产某些单位另一种产品。为多生产一单位某种产品所放弃的某些单位另一种产品就是多生产一单位某种产品的机会成本。当作出多生产一单位某种产品的选择时必然要付出这种机会成本。用生产可能性边界可以更好地解释机会成本的含义。 [编辑本段]基本假设   (1)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完全竞争;   (2)商品的生产技术条件既定且规模收益不变;   (3)生产要素的总供给固定不变;   (4)生产要素可在各部门间自由流动;   (5)生产要素都充分利用;   (6)经济活动中不存在外在性(externality)。 税收中性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一个概念,一般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税收中性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前提下,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市场机制和税收机制达到最优结合.   一般而言,税收对经济体系的影响是两方面的。一是产生额外收益,即征税后,对经济的影响除了使社会承担税收负担外,还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政府对污染环境的工厂课以重税,除了课税额本身外,还可以使这些工厂减少生产或停止生产,社会用于治理污染的费用会因此减少,同时环境本身也会得到改善,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增加,产生了除税收额以外的收益。二是产生额外损失,即课税后,经济体系除负担税收额外,还要承受其他负担。例如,若对污染企业课以轻税,对其他企业课以重税,就会使环境污染加重,社会治理污染的费用增加,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损害,课税便会产生额外损失。   税收中性强调税收对经济不发生额外的影响,经济体系仅仅承受税收负担,不再给纳税人和社会造成其他额外损失或额外收益。其实质是,国家征税不应对市场机制产生影响,课税时,市场机制仍然是影响资源配置和纳税人决策的主要力量,税收不应成为影响资源配置和纳税人经济决策的主要因素。   实际上,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在现实中是根本不可能的。由于税收涉及面广,渗透各方,个人或企业总要考虑各种税收的作用,税收对经济的影响不可能仅限于征税额本身而保持“中性”,必然会存在税收额之外的收益和损失。即使是课征直接税,也有干扰市场运行的作用。“税收中性”只是一个相对概念,通常用来表示政府利用税收干预经济的程度。
生产可能性边界是指在技术知识和可投入品数量既定的条件下,一个经济体所能得到的最大产量。沿着生产可能性边界,边界内的点表明经济尚未达到有效生产。边界之外的点是不可达到的。生产可能性边界也可说明“替代”这一经济概念。在充分就业的经济中,替代是一条生命规律,生产可能性边界则表示社会的各种选择。 参考资料:萨缪尔森《微观经济学》 税收中性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一个概念,一般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税收中性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前提下,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市场机制和税收机制达到最优结合.
生产可能性边界是指在技术知识和可投入品数量既定的条件下,一个经济体所能得到的最大产量。沿着生产可能性边界,边界内的点表明经济尚未达到有效生产。边界之外的点是不可达到的。生产可能性边界也可说明“替代”这一经济概念。在充分就业的经济中,替代是一条生命规律,生产可能性边界则表示社会的各种选择。 参考资料:萨缪尔森《微观经济学》 税收中性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一个概念,一般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税收中性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前提下,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市场机制和税收机制达到最优结合.

6,有谁能给我提供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资料

第一节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一、税收及税法  1.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行为。  2.根据税收种类的不同,征收的对象、标准和方式也不一样。大致可分为流转税、增益税、财产税、行为税、环境税等。  3.税收: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  4.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法的影响  1.网络的虚拟化和交易主体的不确定性导致纳税主体的很难确定  2.电子交易中的征税对象很难依照传统税法予以确定  3.对征税环节的影响  (1)增加了税收机关对产品和服务流动监控的困难  (2)电子交易的跨地域性使得税收机关较难确定交易的服务地和供应地  (3)纳税期限难以界定  三、当前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  1. 美国:对国际电子商务中的无形产品免征关税,欧盟被迫同意。但欧盟提出鉴于大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体制,因将数字化产品的提供视同劳务的提供而征收增值税,并迫使美国接受了此提议。该提议明确规定:通过网络提供劳务,如果消费者或供应者的任何一方在欧盟国境之外的,以消费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如果消费者和供应者都在欧盟境内,则以供应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  2.美国对国内电子商务应否征收销售税意见不统一,联邦反对征收,各州坚持要收。  3.是否征收“Bit税”(信息流量税)?现在大多数国家基本达成一致:不征收  4.监管方式的转变:从传统的对交易主体的监管到对支付体系的监管  第二节 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哪一个或哪一级国家税收机关享有对交易的税收征收权  二、流转税税收管辖权  1.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或销售税、营业税和关税,以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地为确定管辖权的基础  2.电子交易中一般以为电子商务提供网络空间的主要服务器的固定地点被认为是服务供应地  3.流转税征收的两种模式  (1)服务器或供应商所在地为基础的税收管辖权模式  (2)消费者所在地为征收基础的税收管辖权模式  第二节 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  4.消费者所在地为征收基础的税收管辖权模式的应用  (1)应税行为地:产品或服务的缔约行为地、付款地或消费者银行所在地  (2)税收方法:由传统的供应商扣缴代缴转变为消费者直接上缴  (3)税收时间:消费者支付产品或服务价款的时间  第二节 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  三、所得税税收管辖权  1.地域税收管辖权:税收机关只对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应税利益、所得和存在于本国领土内的应税一般财产征收税款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主权国只对居住在本国的人的收益、所得和一般财产征税,即使该收益人的收益、所得和一般财产源于或位于他国领土内也不例外。  3.较多国家主张二者的结合:对本国居民来自全球的所得课税,对非居民来自本国的所得课税。但是如此导致的结果是容易出现多重征税  第三节 电子商务的税收方式  一、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  1.《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26条:在本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2.建立工商、域名登记管理中心、电子商务认证中心、银行等立体化的网络连接体系  二、电子申报纳税  电子申报:纳税义务人通过网络通信技术运行下的电子化报税工具向税收机关申报应缴税额  电子纳税:税收机关、银行等机构之间通过网络技术支配下的电子化系统对应缴税款进行划算、划拨解付。  第三节 电子商务的税收方式  1.美国:2000年《互联网免税法案》:  (1)即使征税,也要坚持中性原则,不能阻碍电子商务发展;  (2)坚持透明简易原则,不增加网络交易成本;  (3)征税应符合美国与国际社会现行税收制度,不开征新税;  (4)跨国交易的货物和劳务免征关税;  (5)放宽税收征管。  2.经合组织(OECD):(1)中立、公平,避免双重征税和过重征税,也不必征收特别税  (2)消费地征收间接税,而不是在生产地征收  第三节 电子商务的税收方式  3.欧盟: (1)目前尚不考虑征收新税;  (2)在增值税征税系统下,电子传输交易视为提供劳务;  (3)在欧盟境内购买劳动力要征收增值税,境外不征税;  (4)征收坚持中立性原则  第三节 电子商务的税收方式  4.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2B电子商务建设(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  似乎是目前相当完整的 我的电子商务法课程税收部分课件内容。目前这方面的立法不完善,东西不多。  希望能帮到你。
电子商务对于现行税收体系的挑战与冲击s0100 (一)对于税收原则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2.对税收中性原则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3.对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二)对于各税种的冲击 1.电子商务对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增值税通常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对电子商务而言,销售者不知数字化商品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因而不知是否应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同时,用户无法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或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另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ⅳ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利用www匿名电子信箱来掩藏身份。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难以明确是征税还是免税,不仅导致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以判断,而且对税负公平原则造成极大影响。 2.电子商务对所得税课税的影响。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方可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服务难以界定。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和难以确认,不利于税务处理。 (三)对于税收征管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的。这种面对面的操作模式在电子商务时代显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 1.无纸化操作对税收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战。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记录以电子形式出现,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被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线索,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这样税务部门就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另外,无纸化操作产生的电子合同、交易票据实际上就是数据记录,电子帐本本身就是数据库,如果对它们继续征收印花税在法律上将不再适用,而且很难区分这些数据及数据库,哪些是用来交易的,哪些是用于单纯的企业内部管理目的的。 2.加密措施为税收征管加大了难度。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3.电子货币影响传统的征税方法。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帐结算。以往税务机关通常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这样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电子货币的使用使这种监督机制几乎失去了作用。传统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电子商务无疑会使征税过程复杂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数代理人征税转变为向广大消费者征税,从而加大了税收部门的工作量,提高了税收成本。 (四)对国际税收基本概念的冲击 1.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常设机构”是收入来源国用来判断是否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的一项标准。但在电子商务中这一概念无法界定。因为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大多数产品或服务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无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 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加剧。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的数字化、虚似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使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以至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效。而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商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重新确认税收管辖权已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重大问题。 (五)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避税问题 荷兰国家文献局对避税下的定义是:避税是指以合法手段减轻税收负担。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使得征税依据难以取得。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了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容易。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信息加密系统、匿名式电子支付方式、无纸化操作及流动性等特点,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具体交易事实,相应地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以作出税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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