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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反避税规则是不是一般反避税条款不是的话二者的区别在哪

一般反避税条款也称避税规则.规则具有管理原则.按照规则可制定或增加条款.因为规则具有法律效能.法律规则不能改变.但是具体条款可以改变.明白了吗.规则是法律不能改变.而条款可以改变或变更方式。这就是区别。回答满意吗。

一般反避税规则是不是一般反避税条款不是的话二者的区别在哪

2,反避税工作的主要措施

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以增强选案的针对性。 深入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认真审核、分析企业提供的资料,准确定性关联交易,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真实、合理,了解企业职能、行业背景等因素,积极寻找可比企业信息,为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确定合理的调整方案提供依据。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是目前外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最主要手法,一般是境外关联企业控制境内企业的购销权,高价进、低价出,将应在我国境内体现的利润转移到境外去,人为地减少境内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税收征管主要内容之一的反避税管理,就是通过对税源的有效监控,减少应征税款的流失

反避税工作的主要措施

3,国际反避税的措施都有哪些

反避税措施:(1)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的措施(2)防止通过纳税客体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的措施(3)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参考资料: http://www.dongao.com/zcswsks/fdzl/201111/60009.shtml
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以增强选案的针对性。 深入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认真审核、分析企业提供的资料,准确定性关联交易,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真实、合理,了解企业职能、行业背景等因素,积极寻找可比企业信息,为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确定合理的调整方案提供依据。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是目前外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最主要手法,一般是境外关联企业控制境内企业的购销权,高价进、低价出,将应在我国境内体现的利润转移到境外去,人为地减少境内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税收征管主要内容之一的反避税管理,就是通过对税源的有效监控,减少应征税款的流失

国际反避税的措施都有哪些

4,同期资料指的是什么什么是反避税

同期资料,指的是同一个期间的资料,但具体指哪个时间期间,还得看所指对象,比如上年同期,那意思是2008年12月,但如果你的当前资料是2009年度的整年数据,那上年同期,就是指2008年整个年度的数据了,要求是符合时间配比性;反避税,是针对避税来说的,是税务机关的行为,避税是企业或纳税人的行为。类似于电影中的贞查与反贞查的意思,但又不完全是这样,反避税,主经是指反企业非法性的避税行为,企业进行合同避税,是企业纳税筹划的权力,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为了以合法性的手段进行避税,说白了就是希望少交税,但避税是个敏感的问题,因为说不好听,避税主要就是为了利用税法的漏洞来达到减少交税的目的,但这种避税,因为涉及到对法律的理解及运用,用的好,避税效果明显,且不被法律所不容,但也可能没有处理好一些问题,使避税成为一种非法的情况了,另外,也可能存在一些人,恶意的利用一些法律的不正确的理解手段,来为企业进行避税,表面看似合法,但实际的操作已违备了法律的本意,这种避税行为,属一种违法行为,是反避税的重点控制对象。
任务占坑

5,如何理解避税规划的反避税性

首先从主体上进行理解:避税规划的主体是纳税人;反避税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其次从时间上理解:1、税务机关先制定了纳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2、纳税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纳税;3、纳税人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制定避税规划并予以实施,合理减轻税负;4、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但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对此无能为力,不能加以处罚;5、针对纳税人的合理避税行为,税务机关采取措施,依法行使立法权,修订、修正旧法,或重新制定新法,再予以颁布实施;6、纳税人按新法纳税……7、周而复始……
随着企业跨境交易的产生,最开始出现了国际的双重征税,也由于属地或属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给企业提供了避税的操作空间,而随之产生了税收协定(协议),及国际间避免双重征税和偷税的协定,国际反避税是在这一框架下产生和运行的,一般是通过国家政府税务主管当局根据通行的反避税调整方法形成方案基础上进行协商,其间贯穿了博弈和国家间实力的碰撞,看看oecd的代表参加谈判就知道了。另外,国际间主要以两个不同的范本进行征税权属的协调即联合国范本(un model,偏向于发展中国家,倾向于资源输出国、劳务输出国征税)和经合组织范本(oecd model,偏向于发达国家,倾向于资本输出国、技术输出国征税)

6,消费税营业税反避税的一般方法有哪些

营业税是对规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全部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个古老的税种。目前,除我国之外,还有一些国家征收营业税。关于营业税反避税,在检查其销售收入时,与增值税的销售收入检查方法一致;在税率上,也要注意其使用上的合法性。这里重点提出营业税中两个特有情况。有些从事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了少纳营业税,将提供服务时实际收取的服务收入分解为服务收入和附加费,或巧立名目另收取材料费、供暖费、报刊费、基建费、保安费、保险费等,分别开发票。将提供服务时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其它费用从服务业务收入中单独列出来,以红字冲减材料及有关费用账,或记入往来账,然后按被缩小的服务收入来缴纳营业税,以逃避部分税款的缴纳。另外,由于旅游业务的计税依据为旅游费收入,而旅游部门为旅游者付给其它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可以从旅游费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很容易利用这一点,将本单位经营中的一些费用开支混入为旅游者支付给其它单位的费用中,一并抵减旅游费收入,缩小计税收入,减少应纳的营业税。对上述现象,税务部门应加强税务检查,注意检查材料及各种费用账户的红字冲减现象,对业务收入不正常的企业单位,应特别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堵住这方面逃避税收的漏洞。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方法利用转让定价在跨国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以及利润的转移,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最常见的一种手段。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必造成收入和费用不合理的国际分配格局,从而影响有关国家的切身利益。因此,世界上已经有近70个国家在国内税法中规定,对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本国税务部门要进行一定调整。这种转让定价的调整措施既维护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也构成了一种障碍。??在吸收国外经验做法的基础上,1991年我国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调整转让定价的税则,为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该法第13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判定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转让定价是否合理,确定在不合理的情况下如何调整其价格。
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商品,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营业税纳税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业,娱乐业等从事这些行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要注意的是,征收了增值税的商品或者劳务是会再征收营业税的,反之依然.消费税纳税人:4类,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或口应税消费品/零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应税消费品指:烟,酒精/酒,化装品,贵重首饰及珠宝,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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