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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字号包括哪些内容

发文字号包括字和号。 比如,北京市委办[2008]5号, 北京市委办就是字, [2008]5号就是号。 注释号我也是第一次听到,可能是指有些文件,同一号后面再加“-1”之类的,用于同一类型的文件。比如人事局对工资变动的批复,同一单位打上来的请示可能要好几个,而单位又那么多。这样,在针对同一单位或同一类型的批复,可能用上述方法。

发文字号包括哪些内容

2,语文考题名词解释发文字号何解

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又称公文编号,是发文机关同一年度公文排列的顺序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如国务院文件“国发[2004]3号”中,“国发”是发文机关代字,“2004”是发文年份,“3号”为文件序号,表明这份文件是国务院在2004年度制发的第3号文件。如果一个机关的文件数量较多,还可以在发文字号中加上一个类别标志,反映文件的业务内容或归宿。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只注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即可。发文字号应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插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语文考题名词解释发文字号何解

3,哪些公文要写发文字号谢谢了

发文字号就是指发文单位的文件编号,以便查询,一般是行政的较多,大企业也有。
应该是都要写哦
你好!一般性公文都需要编辑文号,文号是一个标准公文的组成部分,只有无关紧要的非正式公文才不要编文号!如有疑问,请追问。
严格意义上说,任何公文都应该有发文字号。就是最普通的便函或者一封介绍信,也是有“函字”或者“字”的编号的。因为,发文字号不仅仅是一种格式上的要求,更是公文严肃性、准确性的一种体现。当然,实践当中,确实有一些不是很正式的公文、或者仅仅是临时性、短期内起效力、很快将失效、没有档案保存价值的材料不编号的。一般而言,作为发文机关,对本机关制定下发的公文都要按相应文种编订发文字号的,这是因为,作为发文机关,是这份公文最初的发出机构,也是效力源头,因此不但要编号,而且应该长期存档备查的。再有就是,本机关上报的公文,为了体现严肃性,一般也要编文号的。

哪些公文要写发文字号谢谢了

4,发文字号由哪三部分组成

年份、发文字号、序号组成。是发文机关在某一年度内所发各种不同文件总数的顺序编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的收发文责任部门负责统一编排。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代码、发文顺序号;联合行文,一般的以主办机关为主体依据编制发文字号。扩展资料: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字由发文机关自行拟定(有直接主管上级机关的须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为保持发文权威性和保证法律严肃性,一般的应固定使用,避免频繁更改。机关代字一般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代字,第二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主办文件的部门或归口方向的代字。如铁道部文件的机关代字有“铁办”、“铁财”等,“铁”代铁道部,“办”代表主办这份文件的是铁道部办公厅、“财”代表主办这份文件的是财务部门或由财务工作归口管理。
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三部分组成。发文字号是发文机关在某一年度内所发各种不同文件总数的顺序编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的收发文责任部门负责统一编排。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代码、发文顺序号;联合行文,一般的以主办机关为主体依据编制发文字号。扩展资料:发文代字用汉语简化字标识,固定使用;年份代码、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代码应采用四位阿拉伯数字标识的公历年份并置于六角括“〔〕”中;发文顺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括号,不加“第”等虚字。发文字号根据发文的行文方向不同,其排布位置有所变化。一般的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即文件首页页眉处发文单位名称,一般用正红色的较大字体标识,故俗称“红头”)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在平行文和下行文中居中排布、在上行文中居左排布(签发责任人签字居右)。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字、年号和序号三部分要完备,缺一不可,不能在三者之间随意加“字”“第”等字样。如某市财政局发文字号写成“X市财发〔1992〕字第36号”,其中的“字”“第”就是多余的。
年份、发文字号、序号

5,在公文格式中发文字号的作用

制发文字号的作用:1、便于公文规范化管理。2、确定发文字号是机关发文办理过程中必经程序之一。3、规范发文字号,不仅在公文办理和公文管理工作中有重要意义,也为公文归档后的查找利用提供了准确依据。扩展资料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公文用纸上白边(天头)宽为20mm±0.5mm,下白(地脚)宽7mm±0.5mm,左白边(订口)宽20mm±0.5mm,右白边(翻口)宽15mm±0.5mm。首页不要页码.为了防止出现“此页无正文”字样,在调整行距、字距时,每页既可减少1行,每行可减少1―2个字,也可每页增加1―2行,每行增加1―2个字。 公文要双面印刷。 公文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字标注,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字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 公文装订与公文排印一致,左侧装订,不掉页。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文格式
编制发文字号的根本目的是便于公文规范化管理。确定发文字号是机关发文办理过程中必经程序之一。规范发文字号,不仅在公文办理和公文管理工作中有重要意义,也为公文归档后的查找利用提供了准确依据。 1. 发文登记、统计作用。发文办理主要程序之一“登记”就是对复核后的公文,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发文字号是发文单位对要发出公文进行登记的重要项目,它固定了公文在形成中的次序和位置,维护了公文形成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通过发文字号的序号,可方便地统计发文的数量。 2. 收文登记、提示作用。收文单位根据来文的发文字号的机关代字进行分类登记、传阅、分办、批办等。一见到发文字号就知道它是什么机关发出的第几号的公文,一目了然,这对公文的阅读和办理有提示作用。 3. 公文引用和查询作用。引用公文时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第二次引用同一公文时,可用发文字号代替。用发文字号可方便地告知、查询公文。 4. 公文归档和利用作用。依据发文字号的机关代字、年份进行分类,既便于立卷、归档,防止公文混乱和丢失,也便于保管和利用。特别是以件为单位整理档案,这一作用更加凸显出来。 5. 方便对公文进行计算机管理。可用发文字号对公文管理系统进行检索,快速地查出重复来文。能利用计算机对发文进行分类,自动产生发文字号的流水号,避免发文字号重号、漏号。同时便于查找利用,提高效率

6,发文字号的作用

发文机关标识是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面加“文件”组成;发文机关全称应以批准该机关成立的文件核定的名称为准。规范化简称应由该机关的上级机关规定。有一些特定的公文在发文机关名称后面不加“文件”二字,如国务院就有“国务院任免通知”红头形式,《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给这类“红头”留了余地,未规定一律要加“文件”二字,但只限于特定的公文。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重要公文特别是上报的公文均应加“文件”二字。病例一是个转发通知,不属于特定公文,显然不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应写为“××市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尽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就“发文字号”的用法、格式、标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发文字号”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如病例一“×市电大学发(2001)008号”和病例二“沪教纪[2003]8号”。发文字号上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文字号”与“公文编号”相混。这一问题多出现在教课书中,如某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公文写作教程》把“公文编号”解释为“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度、顺序号”,把“公文编号”混同于“发文字号”。 “公文编号”与“发文字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文编号”也叫文件编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阐述很明确:“公文份数序号(公文编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而“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并不是所有的公文都需要编制份数序号,《办法》规定带有密级的公文要编制份数序号。如果发文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对不带密级的公文编制份数序号,如国务院文件都编有份数序号。编份数序号的目的是准确掌握公文的印制份数和分发范围和对象。当文件需要收回保管或销毁的时候,就可以对照份数序号掌握其是否有遗漏或丢失。发文机关根据份数序号可以掌握每一份公文的去向。因此,发文机关在发文和收文机关在收文时,都要登记份数序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编制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对编几位未作规定。一般来说,应根据公文的份数来决定编几位,但至少应不少于两位,即“1”编为“01”,如果单编“l”,会使人不知其意,以为是误印上去的。对份数序号,有的是用印号机手工在成文上加盖,有的印刷设备带有印号功能,可以与成文同时印刷,对此本标准不作统一规定,公文印发机夫可自行掌握。 “公文编号”与“发文字号”还有两大区别:其一、写法上的区别。“公文编号”的写法过去是“No.000××”,现为“000××”,位置标于文件左上角。而“发文字号”的写法是:“国发〔1991〕2号”即国务院1991年发的第2号文件。其二、标注位置的区别。“公文编号(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所谓版心:即公文印刷用纸除去天头(上白边)、订口(左白边)、右白边、下白边,余下的可排印文字的部分〕。而“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距红色反线4mm处;大文头(有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发文机关标识的文头)的下行文,居中排列;小文头(仅以发文机关名称作发文机关标识的文头)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移至红色反线下靠右摆放;上行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时,发文字号移至左边,左空1字(红色反线上方4mm处)。 机关代字一般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代字,第二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主办文件的部门的代字。如铁道部文件的机关代字有“铁办”、“铁财”等,“铁”代铁道部,“办”、“财”代主办这份铁道部文件的铁道部的办公部门、财务部门。读懂机关代字很重要,特别是知道了文件的主办部门是谁,可以比较准确地对文件进行分办、查询和保存归档。有的机关代字还包合其他的层次,如国务院发文的机关代字有“国发”、 “国函”,“国”代国务院,而“发”和“函”则代“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函”这两种发文形式。 (二)虚字多余。如:“×政字〔2004〕第5号”、“×发字〔2004〕第28号”。对于篇幅要力求简短、语言要遵循精简性、实用性、确指性、规范性的行政公文来说,这里的“字”“第”均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多余字,应该删去。规范化的用法是:“×政〔2004〕5号”、“×发〔2004〕28号”。 (三)要素混乱。《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实质上明确指定了“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要素排列顺序。但个别地方和单位在使用“发文字号”时,并没有按以上指定顺序排列,三要素位置颠倒。如“〔2002〕×农字第63号”。这一发文字号,不仅年份前移,而且“字”、“第”多余。规范的写法是:“×农〔2002〕63号”。 (四)年号不全。如“×政〔04〕15号”、“×政秘〔01〕3号”,这里的“〔04〕”“〔01〕”是指2004年度、2001年度。如若事过几个世纪或时间更长一些,为什么不可能把“〔04〕”理解为公元 2104年、2204年呢?年号不全无疑会给将来查找利用文件档案带来很大麻烦。所以,年份号应该标写全称〔2004〕〔200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明确:“年份应标全称”。 (五)错用括号。如“×政(2004)6号”、“×政[2004]12号”,这里的年份所用的括号“()”、“[ ]”均是错误的。规范的用法应是六角括号“〔 〕”,如“×政办〔2002〕8号”。 六角括号不是数学公式的中括号,因为当引用公文时,标题后面的发文字号要用圆括号“( )”括起,如果年份用中括号括起,就违反了低级符号中不得包合高级符号的原则。 因此称之为“六角括号”是基于与数学的中括号相区别。 (六)乱设虚位。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序号”常常出现虚位,如“×政办〔2002〕002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 1999)已明确规定:“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这里的“002号”应改为“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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