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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务员法规定的职务与职级有哪些

法律分析:职务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其职务级别如下: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新公务员法规定的职务与职级有哪些

2,如何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啊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扩展资料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如何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啊

3,新公务员法职级

法律分析:新公务员法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法律依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七条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第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第九条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第十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新公务员法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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