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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税务局年底有几天休息

每一个地方都不大一样! 国家法定规定时间为:放假七天 腊月三十到正月初六,初七上班 也就是2月6日---2月12日

浙江税务局年底有几天休息

2,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如何查看社保缴纳申请表

1、首先访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的官方网站。2、其次在网站首页找到相关导航菜单,社保缴纳。3、最后根据导航菜单的指引,进入相应页面,填写相关信息,查看社保缴纳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如何查看社保缴纳申请表

3,电脑为什么登录不上去浙江省税务局

可以的 地址是http://www.zjds.cn/ 要报税就点里面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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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为什么登录不上去浙江省税务局

4,国家税务浙江省电子税务总局拒绝访问怎么办

该网站拒绝访问解决方法如下:1、确认网络连接:请确保用户的设备网络连接正常,可以访问其他网站。因为国家税务浙江省电子税务总局需要稳定的网络环境,如果网络不稳定或速度较慢,会导致访问被拒绝。2、清理浏览器缓存:有时候浏览器缓存的问题也会导致访问被拒绝。用户可以尝试清理浏览器缓存,然后再次尝试访问。

5,浙江省国税局和宁波市国税局是上下级关系吗

哈哈,好象是市直属的吧。温饱是可以保证的,中上水平的白领工资吧,给你实现抱负提供物质保障是没问题的。
不是的,浙江省国税局和宁波市国税局都是国家税务总局直属的正厅级全职能局,不是上下级关系,但有业务指导关系。

6,浙江电子税务局怎么注册

1、首先,需要打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的网站,点击首页右上角的“登录”按钮。2、其次,在登录页面中,需要点击“注册”按钮,选择注册类型并填写注册信息。3、然后,需要使用支付宝扫描页面上的二维码进行实名认证,并填写正确的自然人信息进行登记。4、最后,完成实名认证后,就可以注册成功并登录到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的网站了。

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有机打发票怎么操作

先去买发票,然后再安装VPDN,一般公司都是有VPDN的,然后就进VPDN;里面的电子发票里开,进去就知道怎么操作了^
这个应该是地税的服务业吧,国税分普通与增值税专用,单位所需一台连网络的电脑,针式打印机每个税务局网页都有开票系统下载(免费)安装完毕后,进行上下左右调式,打印,盖上本单位发票专用章,完成。如果不会下载软件,可去税务局找指定软件公司下载,软件公司会收一定的手续费

8,绍兴国税地税发票真伪查询

有几种呢,你看一下 一、手写版普通发票防伪标志: (1)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 (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及各地的防伪措施,详见监制地税务机关公告。 二、查询普通发票的途径: (1)可以通过因特网登陆税务网站,访问普通发票查询栏目,根据网站的提示输入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就可以迅速查询出手中普通发票的真伪以及此发票的开具单位。 (2)携带需要辨别真伪的普通发票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由工作人员予以鉴别。 或者是:可以根据新版发票的特征进行鉴别。新版发票的特征如下:手工填开式发票、电脑发票内页采用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制,存根联采用专用无碳复写纸,复写后下联显紫色;发票联、抵扣联、换票联采用防伪彩纤专用无碳复写纸;其他联次采用普通无碳复写纸。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普通定额发票、刮奖式定额发票采用防伪水印纸,正反面有明显菱形水印“SW”标记。2、新版普通发票票头第一行印有发票名称、字体为3号宋体,第二行印有发票用途、字体为3号黑体,发票框格右上角第一行印有发票分类代码、第二行印有发票字轨号和发票号码,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字体为哥特字体;红色,紫光灯下呈橘红色荧光反映;3、在发票联和抵扣联票头上套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4、发票联和抵扣联大写金额栏内印有防伪色条,紫光灯下呈橘红色荧光反映。5、用票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后,发票联填开内容字体显现紫色;干式复写防伪水印纸发票的发票联“大写金额”、“客户名称”、“开票日期”,在紫光灯下呈橘红色荧光反映。如果您想进一步鉴别发票的真伪,请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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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一[1995]77号  颁布时间:1995-6-30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94号《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5月19日 国税发[1995]09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的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各地税务机关反映,这一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着以下两方面问题:第一,两种扣除方法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而且用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与用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这两种生产经营方式之间,也存在着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  第二,在确定当期扣除数额方面,没有明确是按当期销售所实际耗用的数量计算,还是按当期投入生产的数量计算,因此而导致各地在政策执行上的不统一。为解决存在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对于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停止实行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的办法。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三、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费税采用的是实耗扣税法,只要生产中使用了应税消费品,就可以申报抵扣已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而不管生产出的产品是否已经销售。如果应抵扣消费税额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额,可以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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