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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与留置的区别

简单来说,有以下几个主要的区别: 一 、性质不同,留置为法定担保,质押为约定担保 二、标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限制。 三、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质押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四、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质押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五、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质押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哦,还有一点,质押适用于几乎各种类型的合同,而留置一般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质押可质押动产和权利,而留置只适用于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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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与留置的区别

2,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不能依当事人约定产生,但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留置。物权法实施前,留置权只存在于《担保法》法定的几种合同中。但《物权法》施行后留置权已扩大到所有可能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了。但无论如何,留置权是法定产生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担保法》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质权当然是约定产生的啦留置权与质权在:1、标的物范围;2、发生原因;3、成立要件;4、标的物转移占有时间;5、权利行使条件;6、权利消灭原因。等方面均有不同不一一细说了
质押权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形成的,并且转移交付的时候质押权才成立。留置权既可以是约定产生也可以是出现法定的事由而当事人一方享有留置权,比如在建议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享有法定的留置权。

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3,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质押权和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两者区别如下:1.质押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基本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在符合了法定的构成要件后自动产生。2.质押权的标的包括财产性的权利和动产,而留置权的标的仅能为动产。3. 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都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但在质押关系中担保物权成立时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不要求标的物与所担保的债权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而留置关系中,因债权的存在,在留置权成立前,留置权人既因合法的债权关系而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且要求留置物与债权存在牵连关系。4.两者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5.消灭不同。质押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两者区别如下:一 、性质不同,留置为法定担保,质押为约定担保二、标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限制。三、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质押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四、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质押行使没有这种约束。五、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质押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六、质押适用于几乎各种类型的合同,而留置一般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质押可质押动产和权利,而留置只适用于动产。

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4,留置与质押有什么区别

(1) 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按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留置与质押的区别主要在于:(1)留置为法定担保方式,留置权的成立,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于法律规定。质押的成立,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质押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2)留置权人与人均占有对方的财产,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发生。质押的占有,依质押合同发生。(3)留置权从内容和顺序来区分有“两次效力”。一为留置的效力,即拒绝返还占有的动产;二为变价清偿的效力,即经过一定宽展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质押并不分为两次效力。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留置与质押的区别主要在于:(1)留置为法定担保方式,留置权的成立,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于法律规定。质押的成立,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质押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2)留置权人与人均占有对方的财产,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发生。质押的占有,依质押合同发生。(3)留置权从内容和顺序来区分有“两次效力”。一为留置的效力,即拒绝返还占有的动产;二为变价清偿的效力,即经过一定宽展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质押并不分为两次效力。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简单来说,有以下几个主要的区别:一、性质不同,留置为法定担保,质押为约定担保二、标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限制。三、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质押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四、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质押行使没有这种约束。五、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质押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哦,还有一点,质押适用于几乎各种类型的合同,而留置一般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质押可质押动产和权利,而留置只适用于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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