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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的含义法律法规合同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含义法律法规合同

2,问个小白的问题什么是代理

就是东西是别人的,你帮他做,也就是说你做老板的工作,但是赚的钱不全归你,你只是个代理。有些代理是人数有上限的,那样好做点。在网上可以找代理如果你有足够的实力可以去和厂家联系和他们合作
你好!简单的说,代理就是中间商的意思,举例说,A公司生产了一种产品,他们直接卖给顾客,是10元钱一件,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要自己去开发市场,投资也很大,所以他们就找B公司来帮他们卖自己的产品,B公司呢,手里有很多顾客,他们卖给顾客的价钱就是15元一件,A公司照样拿到10钱每件,而B公司就拿中间的差额,即(15-10)=5元每件。这就是代理的基本概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问个小白的问题什么是代理

3,代理的定义是什么

代理是指经纪人在受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由委托方直接承担响应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其特点是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有较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经纪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与责任归委托人,经纪人只收取委托人的佣金。
商标代理是指代办申请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事宜。 我国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商标事宜应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在其他国家,多数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要委托在注册国有住所的人或开业律师代理商标申请注册事务;在其本国内商标申请注册虽未规定要通过代理,但这些国家的企业习惯上还是要找一个律师代办。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成立。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活动,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选择代理申请商标注册的

代理的定义是什么

4,简述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例如,某甲接受某乙的委托,以某乙的名义与某丙签订合同,而在某乙和某丙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可见,代理活动涉及到三方主体,其整体是代理法律关系,又包含着三部分内容。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法律关系。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从民法理论上讲,代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使其区别于其他相近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就是说通过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代订合同而建立了买卖关系、代为履行债务而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这表明代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同样是以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因此,代理行为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诸如代为整理资料、校阅稿件、计算统计等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代替被代量人从事法律行为,以实施被代理人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显然,基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应是被代理人,故代理人一般应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人从事代理行为。  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予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也对委托人产生约束力。因此可见,我国立法既在原则上确认显名代理,也在法定条件下承认隐名代理。

5,民法中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 在民事诉讼中,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而委托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而行使代理权的人,像本案中老易找来为自己打官司的朱律师就是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分为一般代理权限和特殊代理权限。前者指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后者必须有明确授权,不能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否则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我国199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民法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方式:1、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如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诉讼就属于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是指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6,什么是代理

你问的是经营上的代理还是电脑上的代理.1.经营上的代理不知道你具体是想知道什么方面的代理,就一般大的方面帮你找了几个http://www.lichen56.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2096 (代理的概念、种类相关知识)http://www.szzy98.com/myzs/myfs01.htm (商业代理的概念及相关知识)ps:什么是经销商经销商是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企业对他们不是赊销,而是收到了钱的。这个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个商业单位。所以“经销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从企业拿钱进货的商业单位的。什么是代理商代理商是和经销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业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的。什么是分销商随着批发概念的落伍,时髦的概念是分销。所谓的分销是分着来销。可见在销售的过程中,已经考虑到了下家的情况,不是盲目销售,而是有计划地销售,商家有服务终端的概念。分销和批发是相对的,是从管理和计划的角度上,对商家的定义。所以“分销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有服务终端意识的行商。2.电脑上的代理代理服务器英文全称是Proxy Cerver,其功能就是代理网络用户去取得网络信息。形象的说:它是网络信息的中转站。在一般情况下,我们使用网络浏览器直接去连接其他Internet站点取得网络信息时,须送出Request信号来得到回答,然后对方再把信息以bit方式传送回来。代理服务器是介于浏览器和Web服务器之间的一台服务器,有了它之后,浏览器不是直接到Web服务器去取回网页而是向代理服务器发出请求,Request信号会先送到代理服务器,由代理服务器来取回浏览器所需要的信息并传送给你的浏览器。而且,大部分代理服务器都具有缓冲的功能,就好象一个大的Cache,它有很大的存储空间,它不断将新取得数据储存到它本机的存储器上,如果浏览器所请求的数据在它本机的存储器上已经存在而且是最新的,那么它就不重新从Web服务器取数据,而直接将存储器上的数据传送给用户的浏览器,这样就能显著提高浏览速度和效率。更重要的是:Proxy Server (代理服务器)是 Internet链路级网关所提供的一种重要的安全功能,它的工作主要在开放系统互联 (OSI) 模型的对话层。主要的功能有: 1、连接Internet与Intranet 充当firewall(防火墙):因为所有内部网的用户通过代理服务器访问外界时,只映射为一个IP地址,所以外界不能直接访问到内部网;同时可以设置IP地址过滤,限制内部网对外部的访问权限;另外,两个没有互联的内部网,也可以通过第三方的代理服务器进行互联来交换信息。 2、节省IP开销:如前面所讲,所有用户对外只占用一个IP,所以不必租用过多的IP地址,降低网络的维护成本。这样,局域局内没有与外网相连的众多机器就可以通过内网的一台代理服务器连接到外网,大大减少费用。当然也有它不利的一面,如许多网络黑客通过这种方法隐藏自己的真实IP地址,而逃过监视。 3、提高访问速度:本身带宽较小,通过带宽较大的proxy与目标主机连接。而且通常代理服务器都设置一个较大的硬盘缓冲区(可能高达几个GB或更大),当有外界的信息通过时,同时也将其保存到缓冲区中,当其他用户再访问相同的信息时,则直接由缓冲区中取出信息,传给用户,从而达到提高访问速度的目
本代理与复代理是以代理人是否亲自为代理行为为划分依据的。代理人亲自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本代理,也称为普通代理;不是由代理人自己而是由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人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复代理,也称为再代理、次代理或转委托。接受代理人委托的人称为复代理人。   前文提到代理人负有亲自完成代理事项的义务,以符合代理关系所具有的身份性特点。因此,法律原则上不允许代理人将本人的委托事项另行转托给第三人处理。但是这种禁止不是绝对的,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仍然允许代理人转委托。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即使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民通意见》第80条又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   复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复代理人是处理代理权限内的事务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是代理权的移转,所以须有原代理权的存在。如果复代理人超越代理人的权限,则同样构成无权代理,而不产生复代理的法律效果。(2)复代理人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复代理基于代理人的转委托而成立。如果不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例如,在由本人选任或者代理人受本人的委托以本人名义选任时,则构成共同代理,而不是复代理。(3)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例如,某厂委托某乙为其采购一批原料,某乙接受委托以后,突发急病,不能完成采购事项,故在征得某甲的同意以后,转委托某丙完成采购事项。这就是复代理。某丙就是复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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