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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斡旋受贿实施者定罪

斡旋是受贿罪的一种方式,自然依受贿罪定罪量刑。
斡旋受贿不一定是上级和同级哈!只要是不属于自己的权力支配下的同事,你在受贿之后通过请求他为你办事即可!即使是与你不同部门的下级也可以

斡旋受贿实施者定罪

2,斡旋受贿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斡旋受贿罪立案标准

3,斡旋受贿的问题怎么定罪

斡旋受贿不一定是上级和同级哈!只要是不属于自己的权力支配下的同事,你在受贿之后通过请求他为你办事即可!即使是与你不同部门的下级也可以
斡旋受贿不一定是上级和同级哈!只要是不属于自己的权力支配下的同事,你在受贿之后通过请求他为你办事即可!即使是与你不同部门的下级也可以

斡旋受贿的问题怎么定罪

4,斡旋受贿详解

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斡旋受贿的条件:   (1)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必须是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4)索取了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
最多一万年,最少一千年!你有点权力干什么不好?何必操这些心?!

5,受贿罪中普通受贿与斡旋受贿有区分吗

斡旋受贿罪也称间接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如果说这个B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就不会定斡旋受贿罪。但他仍旧是共犯,只是罪名不以该罪名论处。可能会定行贿罪的共犯。最后还要看B有没有获得非法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斡旋受贿的条件: (1)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索取了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 两者都是间接受贿 不同之处在于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而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相同之处可以自己总结了,犯罪客体都是相似的。 有问题可以给我留言

6,利用影响力受贿和斡旋受贿罪的区别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中:行为人与相应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和制约关系,只是有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且斡旋受贿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方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从主体上来讲,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而斡旋受贿罪的主体仍为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斡旋受贿的条件: (1)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索取了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 两者都是间接受贿 不同之处在于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而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相同之处可以自己总结了,犯罪客体都是相似的。 有问题可以给我留言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了斡旋受贿罪的事项;《刑法修正案(七)》将影响力受贿罪放在第388条,作为第388条之一,从条文关系来看,两者就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从内容上看两者也具有一些共性特征:都要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行为人都需要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为请托人谋取的都是不正当利益。1、“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区别是斡旋受贿罪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利用自身的职权影响力。利用影响力受贿要求的是利用与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自身。关于斡旋受贿罪,其是作为受贿罪中间接受贿予以规定的,本身并不是独立的罪名,对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也有制约关系说,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从该纪要不难看出,在斡旋受贿中,行为人与被利用人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不存在制约关系,这与受贿罪进行了区分,斡旋受贿则是间接受贿行为,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3)必须是为了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4)索取了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2、犯罪主体方面,斡旋受贿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是另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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